罗马法中物权制度及其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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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治者的重视 罗马人认为法律的公正正义性是针对社会上所有人,法是最高 权威的象征,任何人都不得抵触法,无一例外。罗马国王在这样的 影响下,懂得维护自己的长久统治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法治,而不能 用暴力。这样不仅可以在战场上取得战役的胜利,而且在战役之后 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的犯罪分子。在这样的影响下,君主们深刻 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在以后的统治岁月中,统治者们极其重视与 法相关的工作,提倡法学,重视法学相关内容,尤其是法典编纂这 一方面。据考察在罗马法制史上先后有四次较为重大的法典编纂, 而正是由于每一部法典的编纂、整理,才能使罗马法前进的脚步迈 出了一步又一步。[4]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罗马历代统治 者对法治的重视,就不可能会有享誉世界的系统全面的罗马法。 (三)法律文化的渲染 古希腊哲学被认为是罗马法产生的文化底蕴。其中最重要的就 是自然法思想。它是一种理想状态下正义论与价值观诠释,其核心 思想是重视其对人类本身及其社会形态的束缚和指导。正是这种理 论思想的指导,罗马法吸取了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精髓,才得以实现 质的飞速发展。 为适应全世界的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古希腊的辩证法 也对罗马法的法律技术起到指导作用。罗马人运用辩证法将其提升 到理性层面,结合当时司法实践,使罗马法学在客观上更加符合思 维逻辑,实现统一性和可认知性,最终实现全面发展。理性和自然 法是罗马法的精神内容。古罗马将它贯彻到法律中并发扬光大。[5] 罗马法精神即罗马法意识,从对罗马法内容的表层了解到罗马法深 层的本质阐释,在此基础上继承发展,创新性地付诸实践,这种认 识成为一种法学思维方式。所以继承罗马法的实质严格来说对罗马 法精神的传承。 三、罗马法物权精神在我国的诠释 (一)注重平等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突出贡献就是首次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明确划分 成公法和私法。通过研究可以得出罗马物权中的物已经有了高度系 统的分类。我国当代民法的制定历程应当更加遵循罗马法上物权的 特性: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在维护我国民法传统的基础上,无论 是国外继受还是内部传承,坚持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有所建 构,勇于打破僵化守旧的观念,敢于舍弃封建陈旧。[6]许多国家为 我国民法的发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范例。典型的是德国和日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罗马法是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 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基础起源于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仅仅是 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于是全世界法律体系的典范。这也造就了在漫 长的历史长河中,各大法系的逐渐湮没而唯有罗马法仍能以其强大 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存活于世的范例。
一、罗马法物权的基本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 当前学界普遍认为物权概念最早见于罗马法。但是当代民法研 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 学Hale Waihona Puke Baidu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虽然没有明 确提出,但通过研究表明罗马法中有物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存在如抵 押权等内容,其物法可以大体分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在后来的 法律移植与继承中,有学者认为《奥地利民法典》最先在立法上使 用了物权这一概念;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概念最早在法律上确立是 在《法国民法典》当中。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 肯定的是罗马法上并没有明确物权的相关概念。《奥地利民法典》 不仅有所有权、他物权,就连继承权也被涵盖其中。笔者认为,罗 马法的物权概念不仅包括当前大陆法系普遍认同的概念,还包括债 权跟继承的内容,是一个法律的集合体。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通过分析可以认定物权法定是罗马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物 权法定原则坚持以客观反映和社会现实为基础,坚决反对以孤立的 观点看待法律概念。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中民法精神的基本原 则,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并最终表现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2]在古罗马 时期,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品经济的相对落 后,从而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当时的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性的强大武器,因而物权法定原则 应运而生。罗马人认为法律至上,他们并不认同自由交易具有普遍 的认可和约束力;同时教育水平也相对落后,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 发展。在多种局面相互作用下,物权法定原则就凸显了重要性。古 代社会中,土地代表着不动产物权,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因此物权 的保护也尤为严格,坚持在保护物权所有的基础上,明令禁止其随 意变更。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物权法定原则与时俱进,与经济 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物权的基本分类 罗马法并不是根据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其指向的对象来区分物权 和债权,而是基于罗马人的一种抽象认识,即凡是可以被金钱所衡 量的物体或权利,都属于他们所认为的物。所以在不同时期物的分 类会有所不同。尤以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划分为代表。盖尤斯总体 上将物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优士丁尼则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 家物和万家物。 其二者之间的明显不同,就在于自家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 为私有物,只不过内涵更加广泛,可以是自己所有,也可以是自己 家族所有;而万家物也就是共有物,与当代法律意义上的共有物没 有显著的区别。[3]当时的物权分类基于社会现实和宗教信仰划分,突 出体现了罗马时期学者们的学士素养以及深厚的法律素养,为罗马 法的前进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罗马法物权产生的原因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罗马法真正兴盛于共和国时期。在该时期罗马奴隶主阶级奉行 的是武力对外扩张政策,其通过战争的方式,积累了大量的财力, 并且拥有了大量的奴隶,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罗马社会经济的发 展。并且罗马社会的经济成分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商品交换日益发 展,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罗马的经济生活当中。进入帝国时期,相对 稳定的政局使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随后达到了鼎盛时期。正是 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货币的发行, 这也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对罗马社会乃至罗马法产生了深刻影响, 物权方面如买卖、借贷、租赁、诉讼等内容逐渐显露出来。商品经 济的高度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了罗马原有法律所涵盖的范围,突破了 原有的容纳限度,以其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法律形式,使罗马法的 体系日趋完备。因此可以认为罗马法是建立在当时社会经济高度发 展的基础上的产物。
理论探讨 劳 动 保 障 世 界
罗马法中物权制度及其立法精神
贺莉娜 郑二为
(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
【摘 要】罗马法作为大陆法系中的典型代表,其所蕴含的丰富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律精神,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罗马法 中的物权概念入手,通过分析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物权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其中所蕴含的精髓,对于研究其对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 的深远影响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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