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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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黄河路街道和黄河路街道司法所联合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黄河路街道共有企事业,各类行业,专业性调委会31个,调解员155人,今后我们将陆续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分批进行培训,自我介绍一下,下面有黄河路街道办李主任讲话.
黄河路街道司法所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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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
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置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
第三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基本方法、调解技巧
一、调解原则:
二、基本方法
三、调解的步骤
四、调解技巧
第四部分人民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的制作
一、卷宗内容
二、卷宗目录
三、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五、调查笔录
六、调解笔录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八、回访纪录
九、卷宗情况说明
十、立卷归档
黄河路街道司法所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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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
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置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中规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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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明确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管理,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

”对于司法所性质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第一,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组织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事办事处)的延伸;第二,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机构无法替代的地位与功能;第三,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第五,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1999年第5期基《中办通报》中对司法所这一称谓已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这不仅符合基层司法行政的自身本质属性,又反映了它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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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汉性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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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了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1、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2、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3、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4、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5、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6、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7、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解读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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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的定义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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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先连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4、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1、任职条件
(1)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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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2、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3、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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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
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调解员或当事人自选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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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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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调解协议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协议书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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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确认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基本方法、调解技巧
一、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基本的方法: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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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

二、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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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事实真相
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

其中事实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不能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更不能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2、分清是非曲直
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

对于错误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3、充分说进,耐心疏导,消除隔阂
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讲法律的具体精神,明其法律后果。

道德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

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三、调解的步骤
(加)
四、调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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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调解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

广大人民调解员通过创造性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

根据本人的调解经历,作一些提示:
1、“冷却降温法”也叫热案处理法“”
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

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

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2、“情理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启发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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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3、“扶正祛邪法”。

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的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

4、“逆向求助法”。

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

此类纠纷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5、“案例引导法”。

是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6、“亲友疏导法”。

是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到成功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难奏效。

7、“亲情解怨法”。

是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

8、舆论压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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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在中办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所谓“吐沫能淹死人”,就是这个道理,在调解时,我们要充分得用这一点,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哪些舆论是正确的,哪些舆论是错误的。

9、晓以利害
在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八种方法都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调解无果,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人员要将调解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预防工作。

要告知纠纷当事人要走正确途径,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在调解中,做好调解工作的五“会”:
1、会“听”
当事人来反映问题时,肯定会说自己的道理,夸大对方的不对,这就要求我们调解员要做到不偏听偏信、只听一面之辞和先入为主地处理问题,要注意听其漏洞。

2、会“问”
有些群众因为文化水平有限,加上情绪激动等因素,叙述事情前言不搭后语,让你听了半天,也没搞懂他是为什么事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反客为主,你问他答,帮助他理清思路。

如问他跟谁发生了矛盾,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有什么想法。

通过有针对性的一问一答,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搞清楚了,有利于下一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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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开展。

与当事人谈话,问的要有水平、有技巧,不能让当事人找出漏洞,本来是做对方的思想的工作,没成想让当事人反驳得哑口无言,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多加强语言口才方面的训练。

3、会“找”
找问题的,找纠纷的根源,有些矛盾之所以长时间不能解决,根源在于相互之间存在误会,斗气心理严重,如果解开他们的心结,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4、会“诊”
就是诊断出矛盾的关键点,找出了关键点,才有方法解这个疙瘩,什么情况用什么方法,因人而宜,因事而异,有的纠纷用情能解决,有的纠纷要用法来解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的就是个。

5、会“结”
就是彻底了结纠纷,不留隐患。

通过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不完整,合纠纷当事人有空子可钻,不仅不能完全化解纠纷,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所以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协议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具备矛盾纠纷当事人、事实经过、结果、履行方式工,签名盖章等要素,
签名盖章包括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调委会盖印
章;
(2)协议内容要真实,当事人的身份要真实,应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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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协商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制、
欺骗、胁迫的情况;
(3)协议书语言要规范,不能用方言,要简洁,开门见山,不能出现让人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用语;
(4)协议书要有可行性,不仅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民事纠纷的“温馨四步调解法”
第一步:拉家常析症结。

通过与纠纷当事人拉家常来拉近相互间的距离,从中找到矛盾症结所在,为调解工作找准切入点。

第二步:分开谈明歧意。

在了解掌握纠纷症结的前提下,找出纠纷当事人矛盾的焦点便是调解的关键所在。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衡量是非曲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此时,将僵持双方分开,分别进行谈话,询问了解他们各自的要求,找到双方主张的差距即矛盾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循循善诱地开展教育引导,才能将双方主张的差距赵于零。

第三步:互谅解定方案。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所作的一切工作均属外因,纠纷当事人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因,调解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当事人一味地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半点意见和建议,矛盾终究还是无法解决。

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当事人难以改变各自初衷,也说明我们的劝导工作还未做到位。

基于这一点,在工作中应该:心平气中+微笑,耐心倾听+引导,阐明利弊+事例,动情晓理+礼让。

用“法”理顺关系,用“理”化解隔阂,用“情”沟通思想,促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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