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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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黄河路街道和黄河路街道司法所联合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黄河路街道共有企事业,各类行业,专业性调委会31个,调解员155人,今后我们将陆续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分批进行培训,自我介绍一下,下面有黄河路街道办李主任讲话.
黄河路街道司法所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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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
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置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
第三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基本方法、调解技巧
一、调解原则:
二、基本方法
三、调解的步骤
四、调解技巧
第四部分人民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的制作
一、卷宗内容
二、卷宗目录
三、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五、调查笔录
六、调解笔录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八、回访纪录
九、卷宗情况说明
十、立卷归档
黄河路街道司法所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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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第一部分司法所的介绍
一、司法所的性质和设置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中规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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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明确规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管理,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司法所性质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第一,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建设的有机组织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事办事处)的延伸;第二,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机构无法替代的地位与功能;第三,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第五,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1999年第5期基《中办通报》中对司法所这一称谓已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这不仅符合基层司法行政的自身本质属性,又反映了它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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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人民调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汉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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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了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1、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2、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3、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4、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5、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6、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7、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解读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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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的定义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司法行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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