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汇报】最新-精简文件简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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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汇报】最新-精简文件简报通知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xx〕16号文)、《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豫办〔20x百度文库〕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焦办〔20xx〕33号)精神,整治文风,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严格审核报送
1.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区委、区政府。
2.区直各部门的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区委、区政府。确需报送的,应综合汇总后以部门简报形式报送。
3.区直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简报,只报送分管区领导。
4.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简报,一律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简报直送领导同志个人。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不再接收各单位的简报。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
1.每年以区委、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不超过上年度数量(任免通知、会议通知、成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决定、通报、请示、报告、批复除外)。
2.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二、着力压缩各类简报
(一)严格控制种类和数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现有的简报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该并的并。特别是综合研究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区直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原则上保留1种。确有特殊报送需要的综合部门,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准,可适当增加1至2种。
9.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要求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批准的文件稿,起草单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文件起草事由、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法规工作部门意见等文件起草情况)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对文件稿前置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领导同志审签。
4.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指示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文。
5.除办公室外,部门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一、着力精简文件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中央、省、市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3.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批转、转发或印发。对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4.内容相近或关联的多个文件,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
(二)严格文件审核报批程序
7.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上报文件应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直接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8.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稿,在安排讨论前,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对文件稿意见协调一致,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涉及人、财、物、项目、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处理公文。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3.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工)委(党组、支部)名义报区委;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办事处、部门名义报区政府;属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1.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的情况,不要再通过简报报送。能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要再通过文件或简报报送。
2.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要有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负责同志签批。
3.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原单位修改重报;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简报资料,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与备案内容不符的修改重报。
5.各级各部门拟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参考资料、研究报告的种类及格式,须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送。具体分送范围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定,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
三、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效率
(一)切实提高质量。文件要符合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则规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报送程序及格式规范。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超过4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政府范围内的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发文。能以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区委、区政府成立或调整各类协调议事机构,其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一般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协调议事机构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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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xx〕16号文)、《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豫办〔20x百度文库〕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通知》(焦办〔20xx〕33号)精神,整治文风,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严格审核报送
1.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区委、区政府。
2.区直各部门的会议简报,一般不报送区委、区政府。确需报送的,应综合汇总后以部门简报形式报送。
3.区直各部门的专项工作简报,只报送分管区领导。
4.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简报,一律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简报直送领导同志个人。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不再接收各单位的简报。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文件篇幅
1.每年以区委、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不超过上年度数量(任免通知、会议通知、成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决定、通报、请示、报告、批复除外)。
2.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二、着力压缩各类简报
(一)严格控制种类和数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现有的简报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该并的并。特别是综合研究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区直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原则上保留1种。确有特殊报送需要的综合部门,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准,可适当增加1至2种。
9.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要求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批准的文件稿,起草单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并作出书面说明(包括文件起草事由、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法规工作部门意见等文件起草情况)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对文件稿前置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区委领导同志审签。
4.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指示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文。
5.除办公室外,部门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6.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一、着力精简文件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1.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中央、省、市文件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得层层转发,确需发文贯彻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要重点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不得照搬照抄。已标注公开发布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3.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批转、转发或印发。对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4.内容相近或关联的多个文件,可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
(二)严格文件审核报批程序
7.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上报文件应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直接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8.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稿,在安排讨论前,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对文件稿意见协调一致,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涉及人、财、物、项目、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处理公文。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
3.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工)委(党组、支部)名义报区委;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办事处、部门名义报区政府;属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1.通过正式文件上报的情况,不要再通过简报报送。能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要再通过文件或简报报送。
2.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要有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经授权负责同志签批。
3.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文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原单位修改重报;未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简报资料,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与备案内容不符的修改重报。
5.各级各部门拟报送区委、区政府的简报、参考资料、研究报告的种类及格式,须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送。具体分送范围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核定,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
三、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效率
(一)切实提高质量。文件要符合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则规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报送程序及格式规范。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每期篇幅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超过4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政府范围内的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发文。能以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区委、区政府成立或调整各类协调议事机构,其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一般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他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协调议事机构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