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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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研究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体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诉讼中设计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方法和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现在该制度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观点仍纷争不断,远未达成共识。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依据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的被不起诉的地位。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能在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中寻找立论依据,但却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和谐,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精神的,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景与现实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背景

实践中,早在1992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采取“诉前考察”的形式,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 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延期起诉,考察期为三个月。之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检察院等,也先后探索了附条件不起诉。由于这一不起诉方式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符合世界不起诉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因而很快得

到全国许多检察机关的效仿,各地检察机关纷纷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2009年6月27日,我院检察委员会通过《夏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近几年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有7件8人,而且适用主体上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我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中明确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其中。至此,给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最早是从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开始的,然后得到学术界专家的推崇,由于实践的改革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得到了中央司法改革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确立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

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2.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甚至于有的被告人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的治本之策。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和条件

在理论上,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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