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下
共同侵权适用法律的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
本文旨在分析共同侵权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侵权适用法律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③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2)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者多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法律,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更为全面和细化的规定。
(1)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③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2)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者多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关系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1)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③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2)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者多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共同侵权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论文-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者:庞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界定采取了双重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
本文试从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的解析,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是“有意思联络(共同过错)”的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内的地位,厘清了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与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意思联络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各类损害的发生时常并非由一人所致,而是因多人的参与所引发,此类损害的发生频率、规模及程度亦随之增加,并渐趋成为侵权法规范的重要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法上当侵害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法律基于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联系,责令他们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然而,这一条文并没有明确数人之间基于何种共同关系才构成共同侵权。
一、《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中虽未具体“共同”二字的涵义,但通过体系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此条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出了规定。
2、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体系连接中“共同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这是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逻辑结论必然是:第十一、十二条系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摘要】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文章概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情况。
接着,分析了共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意义。
特例情形部分详细讨论了共同侵权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
对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强调了各方责任和法律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特例的法律适用,强调了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规定,从而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特例、行为人、法律适用1. 引言1.1 概述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是一个特殊的情形,指多个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人可能包括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等情形。
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情形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独立的过错等。
这些特例情形,会对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产生影响,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中,各方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分配。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原则,需要对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责任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特例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件时,需要对特例情形进行深入分析,确保依法公正处理,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的相关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过错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问题,其中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证明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强调了对权利受害人的保护,要求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但是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法律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责任如何分配呢?接下来,我们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损害的赔偿等内容,其中就包括了共同侵权的特殊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是连带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更好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也提醒了每个人在行为中要慎重对待,以免因为他人的过错而蒙受责任。
在具体的案例中,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各个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时,受害人可以向多个侵权人进行追偿,而不必担心某一个侵权人能够逃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
A和B 两人同时向同一名受害人进行殴打,但在审理中发现其实只有A是实施了殴打行为,而B 只是在旁边助纣为虐。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B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不同的情形。
A和B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是A的过错更大,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判决时对A和B 的责任进行不同的分配,让A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A和B就不需要承担完全连带的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的分配。
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
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关键词: 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内容提要: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
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
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
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的侵权法之中。
广义而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也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即教唆和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
一、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形。
例如,甲乙二人合谋杀害丙。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数人。
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Mittäter)。
共同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但其是否可以是法人,则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这一争议涉及到法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的问题。
法人是否具备侵权责任能力,这取决于不同的法人理论,在法人实在说之下,其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明确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似无问题。
另外,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其似乎直接认可了法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共同行为人的认定,并不要求其一定亲自实施了加害行为。
只要行为人有意思地利用他人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行为人。
[1]这具体体现在,数人有共谋的情形。
此时,参与共谋的人都是共同行为人,无论其是否亲自实施了加害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下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下为什么会采用后一种规则?理由是,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使法官建立确信,也就是说法官能够形成心证,原告的证明就完成了,就能够认定这样的事实。
既然它是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所有参加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按照这样的规则,每个人都可以免除责任。
那么,就会出现一个结果: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确确实实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间的某一个人造成的,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证明了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并且都免除了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就没有办法得到赔偿了。
但真实的情况是,加害人确实是在已经免除了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
所以,司法实践才采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责任,只有证明了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才可以免除责任的规则。
赞成第一种规则是有道理的:一是在现有的文献上,并没有发现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证明了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受害人的损害没有得到赔偿的文献记载;二是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
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还是采用第二种主张更为稳妥。
同时,采取这样的规则,还可以区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的不同。
1960年颁布实施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42条规定“未查明加害人”:“(1)如果损害是由数人中的某个人造成的,并且不能查明所涉及的哪个人是加害人,法院在衡平需要时,可命令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在其中确定可找到加害人的那一群人共同赔偿损害。
(2)在此等情形,法院可命令依法无疑要对损害的不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人赔偿损害。
”曾经有人认为这就是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严格的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而是未能查明加害人的规则,其中既包括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而不能查明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也包括类似于高空抛物的在一群人中只有一个人实施加害行为并未能查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谈《侵权责任法》与共同侵权诉讼制度的冲突
谈《侵权责任法》与共同侵权诉讼制度的冲突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解决我国共同侵权制度中实体与程序的冲突。
本文在分析《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者冲突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共同侵权诉讼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必要共同诉讼内部追偿权我国关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一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并没有出现特别的理论争议。
随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公布,使得该解释在使用的过程中与相关法律冲突。
例如《解释》第5条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原告不起诉的就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就是放弃对不起诉的共同侵权人的诉权。
采用这条规定处理侵权连带责任,改变了侵权连带责任的本质,损害了侵权连带责任的纯洁性。
所以,一些学者在认真起草《侵权责任法》时需对这个问题做审慎的研究。
但遗憾的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予以有效解决。
我国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一)共同侵权责任在我国的发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早期司法实践将该条规定界定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模式,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随着侵权案件数量的与日俱增和类型的重大变化,司法理论逐步发展,出于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及救济,侵权责任的界定突破了“任何人仅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这一法律原则,将共同侵权的范围扩大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所谓“无意思联络”是指实施行为时各行为人间并没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行为意识问相互独立,并在独立的意识支配下分别实施各自的行为。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倒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摘要】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应当先行判决已经明确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待其他侵权人明确之后,已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部分侵权人身份不明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有一个侵权人是明确的,其他侵权人无法确定。
现受害人仅起诉已经明确的侵权人,对于其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侵权人也不放弃,对此如何处理成了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
一、从一个案例说开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被告谢某系共同犯罪,故被告谢某系共同侵权,被告谢某对造成原告吴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吴某仅起诉被告谢某,对于刑事判决中体现的其他侵权人,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刑事判决未认定其身份情况,且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其身份情况,导致本院亦无法进行追加,同时原告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故应先由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待其他侵权人身份情况确认之后被告谢某可以再另行主张追偿。
二、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问题综述(一)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加害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浅论《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实施”的涵义(下)
浅论《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实施”的涵义(下)————————————————————————————————作者:————————————————————————————————日期:2浅论《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实施”的涵义(下)(二)不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适用关系上的评判困难如前所述,在适用顺序上,共同危险行为从属于共同加害行为。
只有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如果将《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的“共同实施”理解为共同故意实施,即数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那么只要排除数个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考虑适用共同危险行为。
可是,如果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来理解《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那么要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必须先排除以下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形:其一,数人有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其二,数人有共同过失;其三,数人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姑且不论第三种情形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特别加以规范的问题,单单是要排除第二种情形(即共同过失),就相当困难。
因为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共同过失”,我国民法学界与实务界尚无人能举出真正有意义的排他性例子来说明之。
按照某些赞同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的学者的观点,所谓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
可是,这种定义恰恰无法有效地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因为在绝大部分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行为人都可以被评判为具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过失。
例如,A、B、C比赛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误中D,不知何人所扔。
本来这是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然而,由于共同过失也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A、B、C都违反了相同的注意义务,具有内容相同的过失,因此他们构成共同过失,属于共同加害人而非共同危险行为人。
如此一来,绝大多数共同危险行为都可以被纳入到共同加害行为当中,共同危险行为将无适用之余地。
共同侵权理论问题研究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垒三!!!堡!三里型:耋■—匮圜共同侵杈理论阃题研究刘轶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指出解决共同侵权中的共同性问题是确定共同侵权性质和责任人责任范围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共同性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J JU害人共同侵害他人私法权益,共同加害人对外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理论在我国成文法上有明确定义。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它是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的概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j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对共同侵权概念的展开。
7月l曰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l l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成果。
和一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比较,共同侵权具有这样的特点:1.主体的多数性。
即共同侵害人的数量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民事主体的复数性,这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主观过错的混合性和客观行为的互联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救济法/制定/若干问题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 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 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需要正确解决相关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该法律的名称、关于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关系、侵权法的体系结构、关于一般条款与具体类型化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侵权法和环境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别侵权法的关系、关于违法性是否应当成为责任构成要件、关于损害赔偿等问题。
三、侵权责任法制定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1. 关于该法律的名称问题我们制定侵权法首先遇到一个名称的问题, 即该法律应当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学理上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我个人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的名称。
理由在于: 第一, 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 而现代社会, 人们越来越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要为他人行为负责, 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包含进来。
例如, 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等都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而是由其他人承担责任。
仅仅根据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是无法解释的。
第二, 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 而时至今日, 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等日益增加, 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
第三, 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是对责任类型的规定, 而不是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行为是引发责任的要件之一, 除了行为之外, 还有其他的责任要件。
因此, 特殊侵权形态, 是特殊侵权责任, 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
2. 关于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保护绝对权的法律, 但是, 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也要保护绝对权。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杨立新/文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则究竟应当如何规定,是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学者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今年9月24日至27日,大陆立法机关组织部分民法专家和民事法官对《侵权责任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上述各种主张可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前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为客观方面。
在我国大陆侵权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采纳共同过错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
共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已支付赔偿金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未支付赔偿金的共同侵权人索取补偿。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5条规定:“两人或多人之每一人的侵权行为系受侵害人之单一且不可分之法律原因者,每一人均须对受害人就全部伤害负责任。
” 此外,对于“就他人之侵权行为致第三人受伤害,如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者,行为人亦应负责任:(1)行为人与该他人共同作侵权行为或与该他人为达成共同计划而作侵权行为;或(2)行为人知悉该他人之行为构成责任之违反,而给予重大之协助或鼓励该他人之作如此行为;或(3)行为人于该他人之达成侵权行为结果,给予重大协助,且行为人之行为单独考虑时,构成对第三人责任之违反”,均为共同行为之人。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这就产生了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过错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相互独立,不影响各自责任的承担。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
3.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
四、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2. 按份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研究摘要:共同饮酒是社交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研究,对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司法认定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或者共同侵权,参与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饮酒涉及的侵权属于一种无论主动犯或者从犯行为,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1.过失法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判定应遵循过失法责任原则,即以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一些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如极度醉酒、酒后驾车等,导致了他人的损害,那么该人的侵权责任应当认定为明显过失责任。
2.防范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反.“对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侵权责任认定,有时候不能完全依据过失法责任原则,而是需要考虑共同饮酒人之间的防范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一些人明知他人饮酒过量或者有不良情绪,但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劝阻或制止,导致饮酒人发生意外,那么该人的侵权责任应当认定为防范责任。
三、共同饮酒人之间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1.明确主动犯和从犯的界定对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的侵权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要区分主动犯和从犯。
主动犯是指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明知在场其他人可能发生意外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或劝阻的人。
从犯是指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明知其他人可能发生意外,但是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尽到帮助与救助的义务的人。
对于主动犯和从犯,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给予不同的侵权责任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若干问题2012年4月
1、网络侵权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
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提示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李咏玲
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2012年4月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历程及结构 二、《侵权责任法》总则若干问题 三、《侵权责任法》分则若干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历程及结构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历程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九编:第一编 编 物权法;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
总则;第二
人格权法;第五编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当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
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 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归责原则。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
第十二章 附则
二、《侵权责任法》总则若干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共同危险行为 (四)概括性赔偿 (五)加害人的抗辩事由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分别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存在着共同侵权关系,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要认定共同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行为,即有没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只需根据这个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根据侵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没有相互配合或者指挥关系,各自独立地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各自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合作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各自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连带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但是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一项十分关键的问题。
如果将责任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受到不应受到的惩罚,从而影响到权益的保护。
依照我国的民法,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分配通常有一下两种方式:1. 实际损失法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按照侵权人所占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实际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方法可能容易受到证据不充分、计算困难等问题的影响。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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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