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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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

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

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一、自首制度的缘起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

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

”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

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

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

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

”(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

《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

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

”(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兼论我国《民法总则》“重大误解”规定的实施李俊青【摘要】法律错误属于重大误解制度之特殊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以罗马法谚“法律不知有害”为理由,拒绝将法律错误纳入重大误解的救济范畴.从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之区分以及知法推定的合理性角度考量,在民事领域,完全不救济法律错误是不合理的.从逻辑体例上看,我国之重大误解制度规定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在实施重大误解规则方面,仅以买卖合同为原型展开,使用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和规格”的表述方式,既不具有将单方法律行为和数方法律行为统合规制的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也不具有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设定不同错误制度的分散立法的优点,却保留了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救济范围过窄,无法妥善解决法律错误问题.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重大误解制度立法体例之前提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可救济的错误的类型,妥善解决法律错误的法律调整问题.【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12页(P132-143)【关键词】法律错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主观行为基础障碍【作者】李俊青【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案例1]甲开车外出忘带驾驶证,甲妻乙请丙为其夫送驾驶证。

甲收到驾驶证后与丙分别开车返家,途中丙与案外人丁开的大货车相撞,丙死亡。

事后,甲和丙的父亲、儿子都认为甲应对丙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甲遂给予丙的儿子和父亲1万元,并书面承诺在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另支付丙的父亲和儿子7万元作为赔偿。

事后甲听他人说自己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拒绝支付剩余的7万元,遂发生纠纷。

①参见胡建勇:《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27日C03版。

[案例2]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三个抵押权,处在第一顺位的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同时也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其目的是让第三顺位抵押人取得其抵押权顺位。

论中国法律行为制度的继受

论中国法律行为制度的继受

的依附 , 皇权 的依 附。 对 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 , 人类 总要对一
些 事情解 释清楚 , 比如 我为什 么能够这 样行为 , 什么必须 为
14 ) 8 4 。他在 10 8 5年《 日尔曼普通法》 一书中, 使用德文rc t eh—
gsh e ec aa一语来替代罗 马法 中的 ‘ 设权行 为 ’泛指具 有法律 , 意义 的一切设权行为“ 不过德 国学者通常认 为, 1 。 法律行为概 念 的真正首创 者应 是胡果的学生海瑟 , 他在 10 7年《 8 民法概 论——潘德克吞学说 教程》 书赋予 rcteca ̄一语 以设 一 ehgshe 权 的意思表示行 为的含义 , 一次提示 了法律 行为 具有 ‘ 第 意

atsuii s( c r e ’ 可译 为法律行 为 ) ‘e rt o na s( u i du 和 dl ai vl tt ’可 a o u i
译为 自愿表示 ) , 等 表示 自由追求 法效果 的行为 , 他甚至将前 者定义为 ‘ 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 但是首创德文术语来表 。 示这 种 自由设权行为的是历 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 ( 74 16 ~
20 年第 2 期 09 8
总第 6 6期
经济 研究导刊
E CON0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28。 00 . 2 9 S ra .6 e ilNo6
论 中 国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继 受
陈 文 华
( 山东大学 法学院 , 济南 2 0 0 ) 5 10
的。 文艺 复 兴 就 是 要 主 张 人 性 的 张扬 , 以人 为 本 , 否认 人对 神
1 . 行为的概念起 源。 法律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起源于何时 ? 这个 问题学 界似乎有通说 , 认为是“ 国启 蒙时期法 学家奈 德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思想 , 将 意思表示作 为法律行 为的核 心构成要 素 , 才能 解决 3前 - 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存在 的 问题 , " 促
进 民事 法律行 为理论功 用的发挥 。
关键词 : 民事 法律 行为 ; 意思表 示 ; 合 法性要件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1 —0 3
作者简 介: 郭艳婷 (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扶 沟人 , 硕士 , 中共平顶山市委 党校哲学教研 室讲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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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婷: 试 论 我 国 民事 法律 行 为理 论 的 问题 与 完 善
法学 研 究
在私法 领 域 , 贯彻 私法 自治 的原则 是理 所 当然 的 。 保证 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私法 自治这一原则
不需 要 以合法性 为构成 要 素 , 后者 则强调 以符合 法
代 表性著 作 《 民法 概论》 , 该 书用专 章专节 的形式 讨 论 了法律 行 为 的相 关理论 。萨维尼 在其《 当代 罗马 法 体 系》 一书中, 阐述 了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即“ 行 为 人 创 设 其 意 欲 的法 律 关 系 而 从 事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表明了“ 意思 表示 是 法律 行 为 的核 心要 件 ” 的
明确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海泽 在 1 8 0 7 年 出版 了其
2 . 民事法律行 为的构成要 件 。民事法 律行为 的
构成 要件是 指按 照有关 民事法 律 的规 定 , 法律行 为 成立所必须具 备 的条件 。对 法律行为或者 民事法律 行 为概 念 的界 定不 同 , 其 构成 要 素也会 存 在差 异 。 我 国《 民法通则》 第5 4 条规定 :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公 民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对法律行为概念、特征、构成等进行了简要介绍,进而阐述我国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加深自己对于此问题认识和理解,帮助自己进一步学习。

还对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就法律行为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如下,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法律效果若干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0-02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来源于以民法著名的德国,来源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法律行为不仅属于民法的范畴,而且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基础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讨论的,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描述法律行为的概念。

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是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

二是合法行为说。

三是私法效果说。

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在早些年,德国学者并没有仔细的区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

而近代的民法的概念却更多倾向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而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意思表示只能是表示一方的意思,而法律行为却可以包含多种意思,而且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因素是不同的,解释也大不相同。

意思表示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还有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从大的方向上来说一方面是主观要件,就是指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经历了许多阶段和变革的复杂过程。

随着中国历史的变迁和西方先进法律的引入,中国近代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

在这一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侵略,清朝政府逐渐认识到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国家的问题。

于是,清朝政府开始派遣学生出国留学,学习西方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国的民法和刑法制度。

这些留学生成为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人,他们将所学的知识带回国内,并开始推动进行法律改革。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近代法律制度迎来了重大的发展。

1904年,清朝政府根据日本法律制度,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院,旨在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此举标志着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刑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民法和刑法典。

同时,1909年,《大清民律》和《大清刑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辛亥革命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

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建设一个现代化政府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发起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包括新民法的制定和宪法的颁布。

1911年,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20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动荡和战争的年代,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推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律制度再次面临了重大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刑法总则》,实施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此后,中国国家的发展和变革,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律制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周朝的典章制度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萌芽

周朝的典章制度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萌芽

周朝的典章制度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萌芽周朝的典章制度——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萌芽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形成的关键时期。

周朝的典章制度为后世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从周朝典章制度的形成、内容及其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周朝典章制度的形成周朝典章制度的形成,源于周武王在商朝灭亡后建立的周朝政权。

周朝建立初期,国家正面临着统一和巩固的任务,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周武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规范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典章制度逐渐完善和系统化,成为了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周朝典章制度的内容周朝典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礼制、法律、律令、制度等方面。

1. 礼制周朝的礼制是典章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礼制是通过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

周朝的礼制非常严格,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生活,例如婚姻、葬礼、祭祀等。

礼制规定了人们在不同场合的行为规范,使得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定和和谐。

2. 法律周朝的法律也是典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周朝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周礼》等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刑罚、财产、婚姻等方面的规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的出现,标志着人们的行为受到了制约,社会秩序进一步得到了维护。

3. 律令律令是典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将法律转化为具体操作的方式。

周朝的律令规定了一系列的条文,包括申诉、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律令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4. 制度周朝的典章制度还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例如君臣制度、官员任免制度、军事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人们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规则,为国家的运行提供了基础。

三、周朝典章制度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周朝典章制度无疑对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典章制度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规范法律行为的法治原则

规范法律行为的法治原则

促进经济发展
法治原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 定的制度环境和可预测的行为 规则,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推动社会进步
法治原则通过推动社会各方面 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
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2023
PART 02
规范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REPORTING
合法性原则
01
02
03
法律至上
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严格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 法律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 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 平。
推进法律教育
将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 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法律教育。
培育法律信仰
通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等措施,培育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推动法治 观念深入人心。
2023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REPORTING
中国法治原则的发展
自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以法治国”思想以来,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演变,新 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形成。
法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原则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 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保障社会正常运转。
保障人权和自由
法治原则强调权利保障和正当 程序,有助于保障人权和自由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02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

法律行为及其辐射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法律行为及其辐射制度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法律 行 为 是 最 重 要 的法 律 事 实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放 弃 法 律 行 为 、植 入 民事 法 律 行 为 和 民事 行 为 的做 法 是 不 可 取 的 。法 律 行 为 是 民 法 特 有 的 概 念 , “民 法 之 外 不 存 在 基 于 当 事人 意思 表 示 变 动 法 律 效 果 的法 律 事 实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中 的 “民事 ” 二 字 实 属 累赘 。在 民 事 法 律行 为 之 外 再 规 定 民事 行 为 ,其 本 意 在 于 解 决 合 法 性 和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之 间 的矛 盾 ,结 果 却 适 得其 反 。问题 不 仅 没 有 解 决 ,反 而 造 成 了新 的理 论 混 乱 : 民事 行 为 内涵 如 何 , 民事 行 为 、民 事 法 律行 为 和法 律 行 为 三 者 之 间是 什 么 关 系 ,[2]民事 法 律 行 为 与 合 同 的 关 系如 何 界 定 ,对 于 这 些 问题 ,立 法 并 未 给 予 解 答 ,学 者 们 为 此 也 各 执 一 词 ,迄 今 未 有 定 论 。[3] 同 时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概 念 还 对 我 国公 法 造 成 了不 良影 响 :部 分公 法 学 者甚 至法 理 学 者将 法 律 行 为 作 为 法 理 学 的 一般 概 念 使 用 ,并 进 而 提 出 了行 政 法 律 行 为 、经 济 法 律 行 为 、诉 讼 法 律 行 为 等 概 念 ,使 得 一 个 借 助行 为人 意思 表 示 变 动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民法 特 有 概 念 ,被 堂 而 皇 之 地 推 入 法 律 效 果 源 于 法定 的公 法 领 域 。(4]就行 政 法 中的行 政 行 为 而 言 ,行 为 中根 本 没 有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的立 足 之 地 ,行 政 行 为也 无 法 尊 重 当事 人 的意 思 自由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更 不 能 在 其 行 政 行 为 中有 任何 意思 自 由。 因此 ,在 我 国 的 民法 理 论 和 民法 中 ,应 摒 弃 民事 行 为 这个 概 念 。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制度演变与司法改革的历程,旨在呈现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脉络。

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的甲骨文。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依据神权、君权和农民自发的惯例。

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了以礼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加强了法律的普及与执行。

二、近代法律制度的引进与发展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西方列强的侵略与冲击,这促使了中国政府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1840年的《南京条约》开启了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大门,大量西方的法规和法律思想被引入中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04年的《大清律例》,为中国奠定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成文的国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新中国注重以人民法院为中心,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其中,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基石。

四、司法改革的推进与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针,中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例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新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审判权的独立和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为了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中国还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五、中国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前景展望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人权保障和法治意识的培育等是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1)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1)

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1)关键词: 代理法/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法典/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

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

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

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此外,还包括有关代理制度的行政规章,如《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规定了代理的法律效果和代理的范围,该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未规定间接代理,仅对直接代理做了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规定了代理的三种形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

第67条规定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第68条规定了复代理。

第69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

论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论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论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一、法律与民主政治的概述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具有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

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核心是人民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辩证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不能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而对敌人的专政又是对人民民主的保障;在人民内部,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二、法律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这就清楚地阐明了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

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

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制度也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从古到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夏商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很初步的阶段。

中国的第一本法律书《周礼》是在周朝编撰的,该书主要规定了国家制度、行政管理和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朝时期,商王曾颁布过“商君法”,对商朝时期的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进行了规范,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该法律不够完善和精细,缺乏司法程序和法律保障。

在周朝,由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如颁行五刑、设立司法机构、编制历代法律注解等,因此,周朝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在周朝,司法机关始终牢牢掌握在君主的手中,而君主和他的大臣则按照法律标准来审判案件。

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雏形,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秦汉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统一法律、度量衡等制度,最著名的便是他的“焚书坑儒”,对百家争鸣的思想大开杀戒,专心一意做出改革与统一。

后来,汉武帝统一刑法,并颁布《律书》、《刑统》等法律。

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制度比较规范化和严谨化。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司法官员也开始精通法律,可以较为准确地解释法律条文,因此,司法裁判趋于合理化。

此外,汉朝还恢复了淘汰了很久的律所制度,被称为“律所复兴”。

这个制度对中国历史上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唐宋元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元明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唐朝时期编纂的《大唐律》和《唐律疏议》是古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律文献之一,其中详细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罚则和刑事程序,被誉为中国古代的法典。

在宋朝时期,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成立了专门的“御史台”,主要负责监督官员和处理重大案件。

此外,宋朝还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官学”,专门培养司法官员及法学专家。

中国法律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体系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起源、历史变革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探究中国法律的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

在中国古代,法律规则大多源自于礼制,通过一系列细致繁琐的仪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以礼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法则。

二、历史变革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的法律经历了数次重大变革。

其中最显著的一次是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法律典籍——《秦律》。

这标志着中国封建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后,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多个朝代的法律典籍,如唐代的《唐律疏议》、宋代的《大宋律例》等。

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

然而,在封建社会的长期统治下,法律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随着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中国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改革需求。

三、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20世纪,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法律制度迎来了重大调整和改革。

毛泽东等先进人物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通过先后出台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和签署,与世界各国加强了合作与交流。

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中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中。

例如,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在环境保护、刑事司法等领域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力度。

四、未来发展趋势面对新的时代背景和挑战,中国法律的未来发展将继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比如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如何应对创新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研究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意义研究

1 法 律 行 为 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律 行 为 ” 词 , 早 便 是 一 个 民 法 学 上 的 概 念 。 德 法 一 最 国 1 8世 纪 法 学 家 丹 尼 尔 ・ 特 尔 布 拉 德 于 1 4 奈 7 8年 出 版 的
能如某 些学者所 主张 的将 合 同 法总 则 完 全代 替 法 律行 为 。 主 要 是 因 为 : 方 面 , 合 同 而 言 , 了 有 名 合 同之 外 , 律 一 就 除 法 行 为 对 于无 名 合 同 具 有 适 用 的 意 义 。 如 企 业 内 部 承 包 , 不
3 保 定 市 高级 技 工 学 校 , 北 保 定 0 1 0 ) . 河 7 0 0

要 :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是 民 法 的 核 心 制 度 之 一 。 它 是 联 结 权 利 主 体 制 度 、 权 制 度 、 权 制 度 这 三 大 民 法 理 论 的 民 物 债
纽 带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蕴 含 着 深 远 的 学 术 历 史 与 学 说 背 景 , 有 着 广 泛 的 适 用 范 围 , 是 实现 私 法 自治 的 工 具 , 整 合 具 既 又 和 完 善 着 整 个 民 法 体 系 , 论 在 实践 中还 是 在 立 法 上 对 完 善 和 发 展 我 国 民 法 体 系都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无 关键词 : 法律 行 为 ; 事 法 律 行 为 ; 用 范 围 ; 义 民 适 意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说 , 国《 法 通 则 》 区 别 起 见 , “ 律 行 我 民 为 在 法
物 权 的 合 同 。例 如 , 押 权 设 立 合 同 、 押 合 同 、 典 合 同 、 抵 质 出 国有土地 使用权 出让合 同 、 役权 设 立合 同等 , 们仍 然是 地 他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

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

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人类行为中与法律有关的行为,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等各个方面。

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重大,它不仅关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阐述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

首先,法律行为是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人们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行为,就无法制定出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无法有效地遵守法律制度。

因此,加强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法律行为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法律的实施则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人们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行为,就无法有效地遵守法律,也就无法维护社会的秩序。

因此,加强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法律行为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而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建立在人们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而法律行为的正确实施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法律行为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法律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它还涉及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交往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些变化需要建立在人们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加强对法律行为的研究,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行为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深入和拓展。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理论体系,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以更好地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法律行为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民事法律行为论文范文精选3篇XX:1672-2310(20XX)11-002-007引言: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从其理论的研究性来说还尚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在构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方面,难免存在对某些日常遇到的基本问题在认知、理解与推断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性,并逐渐形成定势思维,而走进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误区,这样对于民事法律具体实施与判定将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从法律行为的研究理论来说,早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产生对法律行为的定义,而随后出现的罗马法对其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虽然罗马法在当时看来具有很强的身份化特征,但罗马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行为的进一步进展。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才对法律行为理论阐述了很大的影响,它无形中成为了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中最为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基础的,是我国在其法律进展过程中依据司法工作的需求而制定的。

从法律行为看,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GJ传入到我国,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中许多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认识都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时常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混为一谈,他们中大多数都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看成表示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元素。

这种制度的制定能够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些矛盾,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新的矛盾问题又会出现,而之前有关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与认知将需要修订与完善。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进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应不断扩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内涵,深入研究法学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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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整个民事生活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自清末民初引进法律行为制度以来,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上,都对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

主要表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种属概念的创设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这两个方面,给中国的法律行为制度研究带来阻碍。

鉴于中国即将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本文将对中国法律行为制度的缺失作重点分析。

[关键词]法律行为历史来源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一、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来源法律行为制度,即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制度,始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本无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只有各种具体的名称,如契约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行为、适法行为、表意行为等,这些允许个人自由决定法律关系的制定因素,成为私法发展最重要的动力。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创契约自由原则,使这种自治理念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专门形成“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术语,来表彰民法生活的全方位的自由气质,公认是德国法学的产物。

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

耐特尔布莱德在1748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udic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ion voluntatis”(可译为自愿表示)等,表示自由追求法效果的行为,他甚至将“actus iurudic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但是,首创德文术语来表示这种自由设权行为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他在其《日尔曼普通法》一书中,使用德文rechtgeschaeft一语,并将“法律行为”的内涵解释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适法行为”。

不过,德国法学家通常认为,法律行为概念的首创者,应是海瑟。

他在1807年的《民法概论—潘得克吞学说教程》一书中,赋予rechtgeschaeft一语以设权的意思表示行为的含义,非常简要地揭示了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概念的基本内涵。

[1]后来,萨维尼在其名著《当代罗马法律体系》中,把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精致化,并阐明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之后,1863年,这一概念首先被《萨克逊民法典》采用。

1900年,《德国民法典》集学理之大成,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

后日本、瑞士等民法典均仿照德国。

二、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在中国,法律行为制度未经过多大原创,它是属于完全的“舶来品”,简单地说,法律行为传入中国主要经历了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就是清末法律变革的时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意志法系的理论传入中国,所以我国近代立法一开始就是直接接受德国的法律。

这一次引进到我国的法律行为理论,基本上没有改变该理论在德国法中的本来面目。

我国清末变法编制的民律草案,以及1930年制定的我国民法典,直接以德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三稿(即后来颁布法典的底稿)为样板,虽然具体制度建设方面融入不少中国特色的东西,但是法律行为理论基本上彻底采纳。

引进法律行为理论的第二个渠道就是1949年之后我们对前苏联法学的全部承受。

前苏联法律的基本概念体系也是来源于德意志法系,不过很遗憾的是前苏联法学按照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且是处于政治的目的,对整个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造。

这一改造的结果,是否定了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石——私法自治或者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压缩了民众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从文字上看我们的民法是承认了法律行为理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但是实际上丧失了其本意。

第三个渠道就是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希望打破前苏联的束缚、恢复传统法学的时候,由于地域和文化方面的联系,结果广泛引进了日本法学研究的成果,其中包括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

当时人们的外语能力普遍比较差,因此学习和引进日本法学比较方便,又比较时髦。

日本法学对中国的影响,在合同法立法时达到高潮。

但是,日本民法虽然从形式上看也属于德意志法系,但是恰恰在法律行为理论方面,却接受了基本上不承认法律行为理论法国法的制度。

我妻荣先生曾经说过,没有在本质上继受德国民法是日本民法的一大失误,可惜木已成舟,难以改变。

[2]于是,这种盲目引进的结果导致了中国民法界越来越多的难以自圆其说,各种理论漏洞不断增多。

正如上述上述我国学者坚持“拾人牙慧”的“优良传统”,中国的法律行为制度研究境地十分尴尬,现状滑稽。

并且,由于某种人尽皆知的历史原因,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外来继承和内在消化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表现。

现以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为例,具体论述之。

中国大陆:梁彗星: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3]江平: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

[4]王利明: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此外,持此种观点的还有尹田、杨立新、李显冬等)。

[5]申卫星: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台湾地区:王泽鉴: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为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

[7]史尚宽: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识之表示,而发生法律上效力之法律要件也。

[8]梅仲协:法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

[9]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以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称法律事实也。

[10]从以上大篇幅的定义引用可知,中国大多数学者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概念,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

但是对于“法律行为本身合法性”这一问题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此则分歧较大。

台湾地区学者对此认识大都统一,在定义中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未提及,当然也就是说他们并不否认法律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行为的。

而在中国大陆,由于法律传输的历史原因,大多数学者都赞同“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这一论断,并在“法律行为”前加上“民事”二字,谓之曰:“可以区别于其他法领域所使用的类似概念”(这个理由是牵强的,因为除了广义民法之外,没有哪个法律还会有法律行为的适用余地,也不会产生“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表现在法律制度中即1987年《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这种“合法性”观点统治了中国近十几年,并且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教学。

直至近几年来,才出现愈演愈烈的反对呼声,对此问题,下问将有专门论述。

三、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律行为制度规定的缺失(一)创设“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种属概念的谬误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第四章,以“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为标题,设定了17个条文,其中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计9个条文。

我国在这里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词,其含义与传统民法学的“法律行为”术语并不一致。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所谓“合法行为”,实际上是指传统法学上的“有效法律行为”。

同时,又分别提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相当于传统法学上更为具体的无效力法律行为的两种类型: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最后,为了起到一个总领的效果,立法者们又创立了“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企图以此替代传统法学上的“法律行为”概念,并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则归入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之列。

《民法通则》对于这种种属概念的创设得到不少学者的欢欣鼓舞,认为这是一项使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摆脱困境的“理论突破”。

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制定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律文化不断发展,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并发表文章进行批判。

分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1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是错误接受苏俄不成熟观点的结果。

前苏联学者阿加尔柯夫,曾发表文章说:“传统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无效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不合逻辑用语的,存在语义学上的问题或矛盾。

因为”法律“一语本身就有正确、合法、公正的含义,把合法行为称为法律行为有助于解决无效法律行为上的矛盾。

”[11]他又提出建议,主张改变德国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新的含义加以适用,即限于有效的含义上使用,并以无效意思表示取代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阿加尔柯夫的上述主张,在前苏联遭到了布拉图西、坚金、瓦西里耶夫等著名学者的抵制。

从语义上说,法律就是合法的说法,是没有支持的。

法律客观地说是一种规范,它可以规范正面行为,也可以规范反面行为。

诺维茨基甚至尖锐地指出:“对法律上的术语作这样的改变是没有必要,而且无论如何依然不能认为是正当的。

”因此,前苏联的立法,仍然坚持了德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传统用法。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却接受了阿加尔柯夫的不成熟观点,进行概念变造,从而带来了许多弊端。

除了法律概念逻辑上的问题,另一个直接弊端是,人为割裂了与大陆法系法律行为概念的联系,造成了整体借鉴法律行为理论的障碍,也不利于法律交往。

[12]2.《民法通则》中有关法律行为概念的变造是错误认识德国民法理论有关“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结果。

这一观点是米健教授于2004年11月发表的最新观点,其阐述见解独到精辟,对我们学习了解法律行为制度很有价值,特在此拿来一并分享。

他说: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识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法律行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无论交易人是否有获得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

由此可见,两者间本质的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

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

因为二者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很难明晰,故《德国民法典》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

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类问题,前面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从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是十分严密的。

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所说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

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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