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决策过错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过错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四)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
(五)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决策的。
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或者决策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过错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决策责任。
第五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决策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决策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决策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实施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或者决策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管决策事项的负责人;决策人,一般指具有决策决定权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决策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决策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决策人。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