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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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是指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一般来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卷烟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生产成本、税费和利润等因素。

2.价格干预措施:规定政府对卷烟价格的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或下限,实施价格管制等。

3.价格监管机构:规定负责监管卷烟价格的机构,如国家物价部门或烟草专门机构。

4.价格违法处罚:规定对违反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价格公示:规定卷烟价格公示的要求,如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加强价格信息披露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卷烟价格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要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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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一、背景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二、涉案卷烟价格规定概述1. 涉案卷烟价格是指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价格,包括非法生产、非法进口、非法销售等环节的卷烟价格。

2.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

3.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

三、涉案卷烟价格的确定方法1. 市场零售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市场零售价格进行确定。

2. 批发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批发价格进行确定。

3.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运输等成本,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和行业数据进行计算。

4. 非法利润: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等因素,合理估算非法利润。

四、涉案卷烟价格的计算方法1. 单条卷烟价格:根据涉案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计算出每条卷烟的价格。

2. 涉案卷烟总价:根据单条卷烟价格,乘以涉案卷烟数量,计算出涉案卷烟的总价。

3. 涉案卷烟违法所得:根据涉案卷烟总价,减去购入成本,计算出违法所得。

五、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执行与监管1. 各级烟草专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确保规定的落实。

2. 有关部门在办理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进行计算和认定。

3. 涉嫌违法销售卷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主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价格监管工作。

4. 违反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万载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卷烟零售终端建设,进一步规范万载县市场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维护卷烟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卷烟零售户卷烟盈利水平,努力保持万载烟草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局有关价格管理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于严格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的组织领导,县局(分公司)成立规范卷烟价格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熊尚宇副组长:辛钧波、刘巍巍成员:宋思荣黄旭红王九安王永红宋思洪龙冬华黄卫平潘亮施新云郭敏闻俊怡宋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巍巍任办公室主任,黄旭红,宋思荣,闻俊怡、宋军任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方案的具体实施及进行市场价格检查,闻俊怡负责卷烟价格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宋军负责相关材料的整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针对当前卷烟规范经营和卷烟市场价格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零售客户不明码标价、低价销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达到卷烟经营规范、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客户综合毛利率水平、提升卷烟零售终端建设的目的。

确保在6月底之前全县卷烟零售户综合毛利率达到10%以上。

三、责任分工为把价格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发挥全员参与、分工负责,实行领导包片,部门挂点,片区履责,具体划分如下:县城片:挂点领导:熊尚宇挂点部门:综合办职能部门:县城客服部、县城稽查中队三兴片:挂点领导:辛钧波挂点部门:专卖办职能部门:三兴客服部、三兴稽查中队株潭片:挂点领导:刘巍巍挂点部门:营销部职能部门:株潭客服部、株潭稽查中队四、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有关卷烟价格政策,规范卷烟经营行为1、严格执行市公司统一的营销策略和货源供应标准,营销部、客户服务部等营销人员不得压销,不得擅自调整零售客户档、级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9.07.14•【文号】国烟计[1999]423号•【施行日期】1999.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国烟计[1999]423号1999年7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为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烟草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局将对部分出厂价格较低的卷烟产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卷烟出厂价格限制部分卷烟牌号的生产规格。

1.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1500元。

2.凡使用丙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350元。

3.凡使用醋纤咀棒生产的硬盒全包装规格的卷烟产品,其单箱出厂价格(含增值税)不得低于2850元。

二、按照分步实施、限期整顿的原则,各省级局要对所属企业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全部列入整顿范围。

以1998年生产量为依据,年产量在1万箱以下的产品至9月底以前到位;年产量在1万箱以上、10万箱以下的产品至10月底以前到位;年产量在10万箱以上的产品至年底以前到位。

各省级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以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各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卷烟定价规范》的要求,规范企业定价行为。

四、各工商企业必须坚持卷烟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顺价销售,不得为挤占市场,低价倾销。

五、为便于企业掌握卷烟定价标准,从今年7月份起,国家局将每半年发布一次卷烟出厂价格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对不同规格包装类型的产品,制定合理的出厂价格。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价格管理的形式、内容第四章价格信息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加强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规范价格⾏为,维护企业正常⽣产经营,促进卷烟流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卷烟的出⼚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由企业依法⾃主制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及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产企业、卷烟经销单位为定价主体。

国家局通过制定统⼀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

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的、⾏政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调控和管理: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和企业的利益,协调⽣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

4.有利于全⾏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主权。

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卷烟价格管理为国家局、省级局和⽣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

第五条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各省级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作。

第六条各省级局、各⽣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员凡⼯作岗位发⽣变动的,应及时向上⼀级烟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理论及⽅法。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一、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涉案烟草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不同鉴定目的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物品或非法销售的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在生产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全省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在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参照卷烟产地市场价格计算;产地没有销售的,参照临近销售地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其他假冒卷烟,按照福建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查获非法销售的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一)国产卷烟或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有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卷烟所有系列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国外卷烟,统一批发目录中有的,按照该品牌卷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目录中没有的,按照福建烟草经销的所有外国品牌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为成品卷烟1件(1万支)计算价格。

五、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烟叶的价格鉴定(一)经烟草部门定级后,按照相应等级的福建市场调拨价格计算。

(二)无法鉴定等级的,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等级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六、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片烟、烟梗、梗丝、烟草薄片、烟丝价格鉴定(一)片烟分为单打片烟和混打片烟,按烟叶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用确定计算。

其中:单打片烟价格按该等级烟叶福建市场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混打片烟价格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wénjiàn)国烟专〔2010〕2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guānyú)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guǎnlǐ)的意见行业(hángy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行业积极推进(tuījìn)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努力提升营销水平,严格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管和市场监控,卷烟生产经营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但在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方面仍还存在违规批条特供、虚拟客户、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市场实际零售价偏离指导零售价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现入网(rù wǎnɡ)销售。

各单位(dānwèi)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gōngyìng)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8]20号)中“六个不准(bù zhǔn)”的规定(guīdìng)。

烟草商业企业所有经营的卷烟产品都要进入营销系统,销售对象必须是持证零售客户,全面做到入网销售。

严禁虚拟客户销售卷烟,严禁向无证客户供货,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

全部卷烟实行打码到条销售,通过零售客户销售进入消费市场。

二、严格价格审批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要求,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国家局不再审批批发价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同时将清理目前在销的批发价格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逐步将其批发价格调整到680元/200支以下。

三、切实加强价格管理。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所属卷烟自营店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如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则取消烟草商业企业对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经营权。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鲁价认发[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鲁价认发〔2008〕227号)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为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 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 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司法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价值不明或价值难以确定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以下简称涉烟案件物品),应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统一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本通知所称涉烟案件物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的卷烟、雪茄烟、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

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卷烟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定价,竞争有序;(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卷烟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卷烟价格形成机制第五条卷烟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合理利润、税金和烟草专卖专营费用组成。

第六条卷烟生产成本包括:(一)原材料成本;(二)生产费用;(三)折旧费用;(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卷烟流通费用包括:(一)运输费用;(二)储存费用;(三)装卸费用;(四)包装费用;(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卷烟合理利润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卷烟税金包括:(一)消费税;(二)增值税;(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条卷烟烟草专卖专营费用包括:(一)烟草专卖专营资金;(二)烟草专卖专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确保卷烟价格与市场供求状况相适应,保持价格稳定。

第三章卷烟价格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加强价格自律。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包装、销售场所等明显位置标明卷烟价格。

第十五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卷烟价格。

第十六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卷烟。

第十七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卷烟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烟草制品零售价管理办法》和《烟草制品批发价管理办法》对卷烟的价格进行了管理和规定。

1. 零售价管理规定:
- 零售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 零售价应当公示,并不得擅自调整。

卷烟零售价的公示应当包括品牌、型号、价格和销售地点等信息。

- 配售范围内烟草制品的零售价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2. 批发价管理规定:
- 批发价的制定应当符合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等因素,并公示在销售合同上。

- 批发商不得擅自调整烟草制品的批发价。

另外,在中国,烟草制品的价格也受到烟草税和增值税的影响。

烟草税根据卷烟的成本和零售价两个因素计算,增值税则是根据销售额进行计算。

总体来说,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竞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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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0]17号2000年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维护国家利益,努力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总水平,坚决制止部分企业为挤占市场,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卷烟价格持续下跌已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对此,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并实行卷烟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

要通过加强专卖、控制货源、搞好网建、规范经营等综合措施,实现对卷烟价格的有效控制。

二、抓好卷烟最低限价工作。

最低限价是稳定当前卷烟价格的有效措施。

最近,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公司)都要制定全面限价方案,以实现价格的稳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克服一切困难,通过制定限价措施,对卷烟价格实施有效控制。

限价方案要结合市场实际,保证方案得以落实。

要纪律严明,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限价规定的单位严肃处理。

全国重点牌号卷烟的最低限价标准需经国家局批准后下达。

三、严格控制总量。

限价要与控量紧密结合。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以销定产,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合理安排生产进度,调整产品结构,抓好限产压库。

要以市场为导向,精心组织货源,安排好调出、调入量,促进产销协调发展。

四、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

卷烟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调拨、批发顺价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9.04.09•【文号】国烟计[1999]203号•【施行日期】199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国烟计[1999]203号1999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加强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完善卷烟价格管理体系,提高全行业卷烟价格宏观管理水平,全面监控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份起,烟草行业卷烟价格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负责对全行业卷烟价格信息进行宏观管理,统一安排,向烟草行业内外发布卷烟价格各类信息;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对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实行监控管理,制定全国卷烟市场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并落实方案各项具体内容,定期向国家局提供卷烟价格指数。

二、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是全国名优卷烟、卷烟工业重点企业卷烟产品、全国百牌号卷烟价格指数,由国家局计划司每半月发布一次(暂定)。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卷烟市场价格的采集、汇总和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供卷烟市场价格信息。

三、国家局计划司原定期发布的《全国卷烟价格信息汇总资料》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停编,改为定期发布《全国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资料汇编》,资料由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按原渠道上报。

四、关于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和卷烟市场价格上报的时间、内容、办法按国家局计划司和销售公司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五、今后凡有关卷烟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宣传,统一以国家局计划司发布的卷烟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非法经营卷烟案值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卷烟案值如何认定

⾮法经营卷烟案值如何认定在我国烟草的⽣产和经营是需要许可的,如果没有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经营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般依据案值⽽定,那么⾮法经营卷烟案值如何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经营卷烟案值如何认定⾮法经营卷烟案值的认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吗了明确规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法经营数额。

⽆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法计算⾮法经营数额:(⼀)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业⽣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法⽣产、销售、购买烟草专⽤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机械产品指导价格⽬录进⾏计算;⽬录中没有该烟草专⽤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录中同类烟草专⽤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法经营卷烟案值怎么认定”问题进⾏的解答,最⾼⼈民法院和检察院对⾮法经营卷烟案值的认定作出了规定,⼀般情况下按销售或者购买价格进⾏计算。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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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现印发《**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涉案卷烟价格小组通知
抄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
抄送:市局领导,有关科室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打字:校对:共印40份
**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
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市局成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品牌科、经济运行科,监察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局对涉烟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采取每案单独出具价格证明的方法进行定价。

具体定价办法和程序严格执行《山西省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

第五条对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涉案物品,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中的卷烟,市局制定《**市烟草专卖涉案物品价格目录》进行统一定价,每个案件不单独出具价格证明。

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的卷烟,由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证明。

第六条涉烟刑事案件中对卷烟价格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1.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市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根据《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中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制定统一的《**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目录》,并依照目录出具价格证明。

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依据《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进行价值估算,并出具估价意见书(附件4),加盖“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专用章”
2.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涉案卷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价值估算:
(一)涉案卷烟在省局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真假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

(二)委托估价方填写《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明细表》(附件2),与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当地市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

市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依据《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进行价值估算,并出具估价意见书(附件4),加盖“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专用章”。

(三)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的卷烟,需要由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进行价值估算的,委托估价方填写《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及《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明细表》,与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一并报送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省局价格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综合计划处)。

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依据《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进行价值估算,并出具估价意见书(附件4),加盖“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专用章”
(四)估价意见书出具时间原则上为接收委托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对立案移交的卷烟价值估算应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

第二章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八条经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九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能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十条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山西省烟草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烟草行业规范卷烟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烟计[2005]5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单牌号规格超过50箱以上(含)的,按附表各市先报省局(公司),需要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降价;单牌号规格50箱以下的由省局(公司)核准,报国家局备案。

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调拨价。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对需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规定,制定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

市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省局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市局每月上报涉案卷烟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市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涉案卷烟估价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
附件2:
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明细表
单位:条/200支,元
注:没有相关信息的,在对应栏下填写“无”。

附件3:
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抽样表
抽样人员:(签名或盖章)烟草专卖局:(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两份,烟草专卖局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2、使用后的卷烟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估价意见书
(委托估价单位全称):
我局于年月日受你单位委托,就___、____、____等牌号卷烟进行价值估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
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价值估算意见(具体情况见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明细表)。

根据有关规定,这批卷烟价值估算总计____元__角__分。

申请价值估算卷烟明细表
单位:条/200支,元
烟草专卖局(公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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