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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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协议书,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意向协议书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按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与济宁化工区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在济宁化工区共同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达成意向协议。
一、意向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济宁济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2)拟设立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11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3400万元的有效资产出资;乙方以货币7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两次出资,首期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到位,另外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到位;今后如因合
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增资的,甲、乙双方按初始出资比例以货币增资;若甲方届时无力增资,则承诺由乙方单独增资。
(3)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提供小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投资风险担保,民间借款担保,工程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等担保服务,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策划,委托收款,设备及厂房租赁,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信评审,咨询中介服务,担保培训。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经营期满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延长。
(4)合资公司先期投资担保公司。
(5)双方所持合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三方。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
(3)出资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4)出资人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通过其组合股东对以上情况在本组合内进行讨论,形成表决意见,由股东在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5)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6)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者提出质询的权利。
(9)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10)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出资人如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只能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撤回出资或退出公司。
(5)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6)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关心和支持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