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
北京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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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3日)发布消息,将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30天生育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过取消了晚育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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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现改为社保卡);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北京生育津贴多少钱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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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适应和引导人口发展,维护人口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北京市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根据国家的人口政策,北京市制定了适应本地实际的人口政策,旨在保持人口数量的合理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这些政策目标的制定,有助于指导和规范北京市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人口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在信息化时代,人口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对于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至关重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人口普查的进行,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
第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计划生育是中国长期以来实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如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等。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健康,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第四,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条例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了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这些组织和管理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适应和引导人口发展,维护人口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2018-2019】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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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38条,自201X年3月24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羽利小编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2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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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为了调控人口数量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北京市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条例内容和重要举措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人口形势北京市位于中国北方,是中国的首都以及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北京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
然而,过多的人口对城市的资源供给、环境负荷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合理调控人口数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
自1979年推行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为中国在短时间内成功控制了人口增长,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国家政策一致性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特殊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
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1. 生育行为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条例,夫妻都应保持一致,并依法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对于超过规定生育孩次或未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为了保障夫妇的计划生育权益,条例要求成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这些机构将为夫妇提供相关的信息、指导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公民计划生育责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调了公民的计划生育责任。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自己的生育义务。
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优化人口结构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合理生育,并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给予奖励;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和治疗,为残疾人提供帮助等。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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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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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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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概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调整和矫正人口结构,推进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法制保障、政府职责、个人权利和义务、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按照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1.管理制度:条例设立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责与组成。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指导全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代表。
2.基本原则:条例强调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控制人口数量、倡导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推广科学技术等。
3.法制保障: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法律和规定,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职业医疗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行为规范。
4.政府职责:条例规定了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广科技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等。
5.个人权利和义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等。
6.奖励和处罚:条例规定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现应当受到承认和鼓励,并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第三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效果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不少成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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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简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北京市条例”,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9日第51号令发布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北京市内的婚姻生育、人口变动等活动,实施有计划的生育,规范性别比例,维护北京市的健康社会环境。
二、内容1、婚前篡改年龄、虚假登记婚姻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购买、提供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伪造、篡改计划生育有关的文件。
同样,该条例第十三条中还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HDI婚姻,也不得出具虚假的登记婚姻证明文件。
2、超生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育龄夫妇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条件下,每对夫妇拥有一个自然生育子女现超生时,在超生情形之下,须按照城镇居民每户自然生育一个子女以拒绝计划生育证明,切实采取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3、限制国内移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给予内部移民流动限制,并规定农业户口的家庭要求也受到计划生育的限制。
因此,来到北京市的国内移民要按照当地的政策,在社会保护及计划生育方面进行合理管理。
4、严格执行根据经北京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任何违反该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赔偿责任。
同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北京市也将加强对其实施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以致全市居民的能够科学普及计划生育的知识,共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三、结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夫妻共同维护健康生殖道德,严格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北京市的健康社会环境,有助于全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时,此法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得到全体市民的支持,全市居民有责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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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公布之后,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宗旨主要是建立起一个全面合理的人口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所需,控制人口增长、加强节育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拥挤效应,实现人口行为合理化,人口资源动态合理利用。
首先,该条例实施家庭节育,确定晚婚、晚育原则,并加强节育落实,如建立强制性医学节育机制和违法处罚。
人口增长超出允许范围的家庭,予以合规节育。
此外,条例还对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节育也予以规范,要求外来务工人员不得拥有更多的子女,要积极配合节育政策,自觉把注意力转到孩子的教育和就业上,把握责任节约、守法节约的原则。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有关节育政策,以实施实时管理、户籍调查等举措,落实节育监督执法,要求户籍管理部门落实医疗节育政策,根据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精准施策,更加科学公正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其次,该条例还对人口资源进行了合理有效的利用。
它充分考虑到北京市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培训,鼓励使用外部人才,拓宽招聘渠道,促进内部转型升级,提高人口质量,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求。
同时,条例还规定节约用水、空气,加强节电节能,实施工业核心技术评估,以及进行资源再生再利用。
此外,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特殊人群,本条例也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总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宗旨是通过实施人口节育政策、加强节育管理,以及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口资源,利用有效的手段把握人口增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今后,我们应该以实际行动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推动各项节育政策的规范化发展,控制过度的人口增长,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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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引言人口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人口的增长,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北京的人口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二是人口结构的不合理。
2000年,北京市人口已经超过120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逐渐减小,而城镇人口比重快速增加。
这种人口结构的改变给城市的承载能力、社会保障、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北京市于1980年代初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计划生育政策逐渐出现了问题。
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家庭更愿意拥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不够灵活,对于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人口需求没有适应性调整。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制定了《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内容《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北京市为控制人口增长和改善人口结构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人口调控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政府对人口增长进行调控的职责和措施。
政府将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根据城市的承载能力、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控制人口数量和分布。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控制人口的迁入和迁出。
2. 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了适婚年龄和择偶年龄的范围。
其次,规定了婚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再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政府将给予经济奖励和优先选择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3. 人口福利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福利的保障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老龄人口、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教育、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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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热点导语:期待已久的《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终于落地了,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
下面了《北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热点,欢迎阅读!虽然取消了7天晚婚假,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
也就是北京职工还是可以享受10天婚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
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除③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是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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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一、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的简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正式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共分12章、73条,是立足于整体流动性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落实计划生育基础政策和实施重点政策有序发展要求,统一规范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处罚,动态调整完善我市计划生育标准与措施的总统计集成。
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条例》针对北京市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对其计划生育标准及实施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章绪论中规定了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明确计划生育承担主体和实施部门;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了各级计划生育标准和实施措施,重点从三个方面表述:以社会发展水平作为硬性调节,保护环境友好型性别结构和适度的流动性,在适宜的生育环境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家庭责任意识和文明生活方式;第十章规定计划生育责任落实,第十一章明确行政处罚,第十二章就附则加以规定。
三、主要特点《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计划生育政策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原则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在北京市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从管理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条例》优化和创新了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以一系列新政策要求,以及新的规定落实更加合理和移动性的生育责任落实,加大了社区的调控力度,积极维护正常性别结构;与此同时,通过改进完善监管机制,妥善控制统计数量,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生育及养育环境,做好家庭教育和社会护理,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
四、对外界的影响《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将对北京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都有显著的影响。
首先,它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加强对统计资料的采集和管理,并通过相应的管理体制去实施,以此保障计划生育实施效果;其次,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从而引发结构性变化,助力北京市建设人口有序迁徙,构建和谐平安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最后,通过具体执行来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人口素质,以由高空以上的城乡社区,以及棚户区改造和农业转移人口,着力推动生活水平、家庭责任意识和文明生活方式的提升,不仅有利于当前的社会发展,也有利于为将来的家庭发展建立基础。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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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产假最长可达7个月(一)生育奖励假30天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解读:在实行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女职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条件,才可享受规定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而且这奖励假还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条例》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
即不但将30天的奖励假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而且30天奖励假完全属于女职工,无需再与其配偶“分享”。
(二)条件允许可再延长1至3个月新法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解读:女职工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因为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能否批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配偶可获15天陪产假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法实施之后,女职工配偶的15天陪产假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再需要与女职工“分享”30天的奖励假。
7天晚婚假取消,普通婚假增加7天新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读:按照原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7天的奖励假。
但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将原先的7天奖励假由晚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职工。
新产假政策与旧政策如何衔接,有待进一步细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而《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则于20xx年3月24日实施。
那么对于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生育并且尚在产假期间的职工,如何享受产假?其配偶是否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还是社保基金支付?职工在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是由单位负担还是由社保基金负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咨询了12333社保咨询热线、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e3fd925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1.png)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18f9d8b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f.png)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涉及到人口政策、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多个方面,对于北京市的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首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的人口政策,北京市制定了相应的人口政策,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等内容,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妇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助,鼓励生育健康的后代。
其次,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育服务的内容和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生育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等内容,保障了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生育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了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保健等服务,并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北京市的人口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认真遵守该条例,共同维护良好的人口生育环境,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0c1130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da.png)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指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调控本
市人口的数量、结构和流动,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该法
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的基本方针,具体规定如下:
1.计划生育: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措施,对超生和违法生育进行查处
和处罚。
2.晚婚晚育:鼓励青年和年轻夫妇推迟婚育,提高生育质量,避免因
过早生育而影响身体健康和家庭稳定。
3.控制人口总量:通过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等措施,控制本市人口数
量在可承受范围内。
4.优化人口结构:加强对人口的弱势群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障和
关注,提高人口素质和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促进人口结构的良性发展。
5.加强宣传和监督: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
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同时加强对违法生育和超生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人民生育权利,在
人口数量、结构和质量等方面实现科学有效的调控和管理,为可持续发展
提供保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https://img.taocdn.com/s3/m/d394692d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0.png)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鼓励在北京市境内按计划生育生活,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化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调节,北京市经市政府市委批准,遵循公平原则,提出本条例。
根据本条例,全市人口规模应有实际控制性,按照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实行性别平等和结合生殖卫生的科学技术来权衡和优化生育发展,实行规范性计划生育。
1、性别平等:性别不应作为获取或拒绝任何社会利益的依据,尊重和保护作为平等的一方的男女在结婚、生育等方面的权利,禁止歧视女性,同时有助于改善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提高社会对女性的保护意识。
2、分期生育:允许女性有权利按照规定时间对自己的夫妻生育行为进行限制,控制生育时机,但不能延迟节育期。
3、注重生殖卫生:全市要健全生殖健康教育技术服务体系,提高人们选择生育和传输性疾病预防知识的能力,规范节育服务,实施“二孩”政策。
4、控制人口:依据计划生育政策,政府要统一调节全市总人口规模,切实改善人口状况,汲取外来人口,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将外来人口限定在比例要求之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既是政策调整的必然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例的实施,对于强化家庭责任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和改善社会经济环境,缩小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具有积极作用。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北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北京为人口繁荣、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展完善、民生增进的生态城市,提升北京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讨论,从而可以深入了解到这一人口政策的重要性,也能帮助更好的的建设北京这个列入世界知名城市的现代化先行城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45b311b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a3.png)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申请,并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具体发放办法:
独⽣⼦⼥⽗母奖励费夫妻双⽅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
1、有⼯作单位的⼈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才交流中⼼、职业介绍中⼼存档的⼈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业⼈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民政府发给。
⼆、关于可以⽣育第⼆个⼦⼥但不⽣育的⼀次性奖励
《条例》第⼆⼗⼆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育第⼆个⼦⼥,但书⾯表⽰不再⽣育的,由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不少于500元的⼀次性奖励”。
(⼀)领取条件:
1、领取⼈员凭第⼆个⼦⼥《⽣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育第⼆个⼦⼥的书⾯申请领取。
2、⼥⽅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母奖励费。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img.taocdn.com/s3/m/46f733ef4693daef5ef73d7f.png)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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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重点解读
【--事业祝福语】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生育奖励假30天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解读:在实行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期间,女职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条件,才可享受规定98天产假之外的30天奖励假,而且这奖励假还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条例》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
即不但将30天的奖励假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而且30天奖励假完全属于女职工,无需再与其配偶“分享”。
(二)条件允许可再延长1至3个月
新法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解读:女职工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因为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能否批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新法规定:女职工的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解读: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新法实施之后,女职工配偶的15天陪产假成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再需要与女职工“分享”30天的奖励假。
新法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读:按照原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7天的奖励假。
但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将原先的7天奖励假由晚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职工。
对于xx年1月1日之后办理婚姻登记的职工如何休婚假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北京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员,得到的回复为: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请等待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所以对于xx年1
月1日之后登记结婚,目前想要休婚假的职工,只能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操作。
新的《中华人民 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而《关于修改的决定》则于xx年3月24日实施。
那么对于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生育并且尚在产假期间的职工,如何享受产假?其配
偶是否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陪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还是社保基
金支付?职工在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是由单位负担还
是由社保基金负担?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笔者咨询了12333社保咨询热线、北京市
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目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因此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生育津贴报销问题,笔者咨询了各区社保局,得到答复为:已暂停xx年1月1日以后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报销事宜,等待相关实施细
则的公布后再行决定。
而对于本《条例》中新增的“配偶15天的护理假,有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享受1至3个月的产假”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得到的答复为:目前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对于具体如何操作请耐心待。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正在休产假的职工提出再延长产假的请,或者男职工提出陪产假的申请,在还未明确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由社保基金来负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新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读:按照之前的政策,除独生子女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孩有残疾等情形才可以生育二孩,而新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孩子,对于再婚夫妻,符合条件还可生育第三个子
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
新法规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八条“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
解读:实行一孩计划生育政策时,为了保证该政策的有效性,对于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家庭,仍然给予了生育间隔的时间限制。
现“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家庭可 __安排生育一孩、二孩,不再有时间间隔的限制。
新法规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的规定。
解除:当前我国现实情况时,男女的初婚年龄已经达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达到了26岁以上,为了贯彻实“全面二孩”的新生育政策,国家不再专门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计划,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