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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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
1.2 编制根据
1.3 合用范畴
1.4 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组织领导体系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应急处置队伍
3.5 暂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结
4.1启动预案响应
4.2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4.3响应终结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医疗救治
5.2疾病防止控制
5.3健康教诲
5.4疾病监测与报告
6.地震灾害后期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6.1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和重建工作6.2灾区伤病伤残人员治疗与康复
6.3灾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7. 物资保障
8.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
为实行防止为主、防御与救济相结合方针,积极做好地震灾害前医学准备,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市卫生部门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反映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关于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她地质灾害导致社会
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行有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防止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为主,提高地震灾害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贯彻各项防止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办法。

1.4.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

各区(县)卫生局要积极和地震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其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工作。

1.4.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

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关于法律和法规,依照本地实际状况,编制有针对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习,保证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地震灾害引起医疗卫生事件。

1.4.4 依托科技,依托群众。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勉励开展有关领域内科学研究,提高地震灾害中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和互救能力。

2.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依照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和危害限度,将其分为四级:
2.1发生破坏性地震,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为Ⅰ级:
1、死亡20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顿100万人及以上;
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及以上。

2.2 发生破坏性地震,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为Ⅱ级:
1、死亡10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顿80万人及以上;
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及以上。

2.3 发生破坏性地震,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为Ⅲ级:
1、死亡5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顿30万人及以上;
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及以上。

2.4发生破坏性地震,浮现下列状况之一为Ⅳ级:
1、死亡49人及如下;
2、紧急转移安顿10万人及以上;
3、崩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组织领导体系
3.1.1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设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局重要领导任组长,局机关关于科室和某些市属单位参加。

领导小组重要职责是:为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建议;协调、指挥全市救灾防病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对灾区医疗卫生救援进行紧急增援,领导小组战时为暂时指挥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寻常工作。

3.1.2 由市卫生局派出人员构成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地震灾区医疗卫生工作协调、指挥工作。

3.1.3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征询委员会,或成立专
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承担地震灾害各项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技术指引任务,并提供征询建议等。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级及区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要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伤员现场急救、病员转送以及院内救治等。

3.3.2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灾区疫病信息监测和报告,饮用水检测、净化、消毒,灾民居住环境卫生安全,以及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诲等。

3.3.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安顿区卫生监督和执法
稽查。

3.3.4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采集和储备及供应。

3.4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县)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队伍,并按规定加强队伍培训与演习,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3.4.1组建医疗救护队伍,由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重要负责地震灾害伤亡人员急救和治疗。

3.4.2组建卫生防疫队,由疾病防止控制专业技术人员构成,重要负责地震灾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净化消毒、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防止性给药等工作。

3.4.3组建卫生监督执法队,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构成,重要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中卫生执法与监督工作。

3.4.4组建心理干预队,由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主
要负责地震灾区各类人员心理健康疏导等。

3.5 暂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震区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时,要建立暂时医疗卫生机构。

由市卫生局与关于部门协商拟定组建暂时医院人员和位置。

暂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现场人员急救和防病等任务。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结
4.1启动预案响应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由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响应机制,并在省卫生厅指引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用分级响应原则,依照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Ⅳ级地震灾害,由区(县)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震灾害,由市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区(县)卫生部门同步行动;
发生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由省卫生厅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区(县)三级卫生部门同步行动,省卫生厅依照实际工作需要,可祈求卫生部予以援助。

4.3响应终结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结束,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科学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可宣布终结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常规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

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协助下,一方面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急救,及时转送。

5.1.1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原则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记,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用相应办法。

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急救价值伤员优先得到急救,普通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5.1.2 初期救治
采用先救命、再治伤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急症伤员,要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畅通,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

其她伤员采用对症治疗原则,予以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

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暂时固定。

对火灾导致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及时对其采用防止休克和感染办法。

5.1.3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
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

搬运时,禁止一人抱胸、一人抬腿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5.1.4伤员转运
对普通伤员和采用紧急急救办法后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医疗机构进行系统正规治疗。

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急救药物、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

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测伤员病情,及时采用有效办法,保证安全护送到目地。

5.1.5灾区医院、暂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员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记录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5.2疾病防止控制
5.2.1加强饮用水卫生办法
地震发生后,要选取暂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

选取暂时性水源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取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步注意避免暂时水源污染。

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用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

此外,在地震灾害条件下,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暂时供水办法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卫生。

5.2.2加强食品卫生办法
加强集体食堂、暂时饮食供应点、外援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严防食品污染。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灾害过后恢复生产经营前,必要经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卫生审查、允许后恢复生产经营,在灾害袭击非常时期,也要保证灾民吃到安全食物。

5.2.3加强环境卫生办法
协助关于部门要好灾民暂时居住地建设、简易厕所修建和垃圾粪便收集解决、尸体卫生解决等环境卫生工作。

5.2.4传染病控制
重建安全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传染源,加强病人隔离、治疗,
做好疫点(疫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应急筹划免疫工作。

5.3健康教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应急办法及规定,充分运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各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表演、授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力求提高灾民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5.4疾病监测与报告
各区(县)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监测和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

6.地震灾害后期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6.1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和重建工作
6.1.1派往灾区医疗救护队在完毕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交接工作,保证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延续性。

6.1.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筹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保证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正常运转。

6.2灾区伤病伤残人员治疗与康复
6.2.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治疗工作。

可以采用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各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步还要对发现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6.2.2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办法。

对需要长期治疗伤员制定出相应康复治疗筹划。

依照灾区恢复状况,后方医院可按照本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伤员分批转送回本地,并与本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6.2.3本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伤员指引她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增进康复。

对因地震导致精神疾患病人予以心理康复治疗。

6.3灾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灾区卫生局要组织开展与健康有关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6.3.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防止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督导检查,贯彻各项防病办法。

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防止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暂时组建疾病监测系统工作要逐渐移送给恢复重建后卫生防疫防病机构。

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6.3.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
指引"工作方针,整治暂时居住区和公共场合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无害化解决;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边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也许发生或传播条件。

6.3.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2)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暂时供水设施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6.3.4加强流动人口卫生管理。

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用办法,防止疫病播散。

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返回人员,加强传染病监测。

6.3.5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止接种与防止性服药。

尽快恢复和重建筹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

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防止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防止相应传染病发生。

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筹划免疫常规接种,特别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查漏补种,保护易动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筹划免疫所针对疾病暴发、流行。

6.3.6继续进一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教,提高公众自我防病意识。

7.物资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及关于单位负责为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防止用生物制品、检查设备和试剂,以及个人生活用品和防护装备。

同步做好救灾防病物资储备。

8.附则
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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