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看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_以制衡不起诉处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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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2 6274(2008)03 063 05
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看我国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以制衡不起诉处分为中心
李!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内容摘要 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是在二战后司法民主潮流的影响下,为制约检察官滥用不起诉处分制定的一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对救济民众权利,制约滥用不起诉处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对以社会力量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有益探索,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不起诉处分的做出。为保障监督的有效性,我国应以日本的检察审查会为参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 检察审查会!人民监督员!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李伟(1981-),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目的刑的兴起带来的对刑罚功能的深刻反思,以及犯罪势头的迅猛增长导致的对刑事诉讼效率的极大关注,引起刑事程序分流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开展,而刑事程序分流之重要一环便是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实施不起诉处分的增多。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P154
,法律若不设置相应的制约机制,不起诉裁量
权势必滥用,以致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各国都设置了一系列机制控制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2]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便是日本以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予以制约,其与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颇为相似,本文尝试以日本发展日趋成熟的检察审查会制度来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的运作(一)检察审查会的设置
按照日本∃检察审查会法%的规定,检查审查会设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所在地,全国共207个。检察审查会的成员由该审查会辖区内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国民中抽签产生11名成员构成,另有11名候补成
员。通过选举,一人担任会长。检察审查员的任职为半年。检察审查会职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检察官不起诉是否适当;二是对检察业务的改进提出建议和劝告。检察审查会除了内乱、独占禁止法涉及的案件外,对其它案件均有审查权。
(二)对不起诉监督的启动
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审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但均为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处分后进行。第一种是控告人、检举人、请求人或者受害人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该以书面方式向做出不起诉处分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检察审查会提出。提出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对同一案件已经有检察审查会决定的,不能再次提出申请。第二种是根据职权进行,即没有申请人,检查审查会依据新闻、告密、或者其它无申请人的检举材料,经过审查会过半数委员
(即6人以上)同意后,依照职权开始审查。
(三)审查方式
经检察审查会过半数同意决定,可以依职权开始审查。审查程序不公开进行,检察审查会审查的方式是从检察官提供的资料中,寻找与申诉材料中相关的证据,针对申诉材料中提出的疑问,分析检察官做出
!第3期政法论丛No.32008年6月
Zheng Fa Lun Cong Jun.10,2008
不起诉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案件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做出审查结果。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有三种:不起诉正确、不起诉不正确、应当起诉。做出应当起诉评议结论的条件比较严格:应当起诉的评议结果必须由8名检察委员以上的多数才能决定,并且还应将理由附在评议书后,送交给管理监督检察官的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应当起诉和不起诉不正确的评议实质上是对检察官已处理的案件的一种批评。但这种评议结果法律上没有赋予其拘束力,检察官也没有必须按照评议书的意见履行起诉的义务。只有当检察长审查评议书后,认为应当按照评议的意见处理案件时,才正式提起公诉。
在1989~1992年间,检察审查会每年平均做出∀不起诉不当#、∀应当起诉#决议为48件,其中检察官做出应当起诉为11件,起诉率为22%。[3]P11据1998 ~2002年统计显示,每年约有0.2%的不起诉案件被提请检查审查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应当起诉的约占5%~6%,但实际变更为起诉的仅为做出起诉决议的30%左右,起诉后约占90%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不乏被判处惩役8年、10年这样的重刑。
(五)检察审查会的作用及改革
司法要充分发挥它的机能,就要获得来自国民的支持和理解。检察审查会制度将普通民众引入到诉讼程序中,有利于增强国民对检察权的信赖;被害人可以通过它发动对不起诉处分的审查,有利于救济被害人的权益;检察审查会成员的不确定性和独立于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制约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的权力。
但检察审查会也有如下不足:1.检察审查会成员为一般平民,无法律素养,而且没有参加侦查程序,若说其判断比有专业素养的检察官高明,难以令人信服;2.检察审查会没有经费、人事保障,有容易为人操纵的嫌疑;3.检察审查会的决议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检察官影响不大;[4]P3334.检察审查会审查不起诉局限于检察机关的材料,告诉人、被告人对程序的参与不够。针对这些问题,日本在近年的司法改革中提出强化检察审查会的职能,在2004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提出了对检察审查会的改革:[5]P52-54
(1)聘请法律顾问,以补专业缺憾
检察审查会审查检察官所为不起诉处分是否妥适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律师为法律顾问。进行再度审查时,应当委托法律顾问。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受检察审查会会长之指挥监督,执行下述职务,但不得做出足以诱导检察审查会判断之不当行为。法律顾问的任务包括:&整理或解说与案件审查有关的法令及判例;∋整理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或法律上的问题点;(与该案件争点有关证据的整理;)对上述问题陈述法律意见;∗辅助制作决议书;+其他的应检察审查员的要求发表意见。
(2)细化责任,以保公正
为确保审查及判断之公正,明确了有关检察审查员、补充员和律师顾问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之解职、罚责等问题,而且,还对检察审查员为不正当接触行为设定了罚责规范。
(3)赋予拘束力,以促效力
当检察审查会做出应对案件进行起诉的决议时,检察官必须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提起公诉进行研究,经研究,检察官仍然认为不起诉处分妥当的,必须将其理由向检察审查会做出汇报。检察审查会于再度审查时,应赋予检察官出席审查会议、就仍维持不起诉等事由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再做出应当起诉的决议,则具法律拘束力,对案件需提起公诉,交付审判。
(4)明确决议后追诉实行方式
检察审查会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应当起诉的决议时,应将决议书副本送交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受理决议书副本后,就该案件,应指定律师负责担任提起公诉及实行追诉,指定律师的职权同于准起诉中被指定的律师。
二、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不起诉处分的制约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05年
!64!政法论丛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