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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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化
• 198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 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 了法律依据。 •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 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 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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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明晰化
•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关 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 》谈话,提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九条 方针,一国两制内容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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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九条”的主要内容
• 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 祖国统一大业; • 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并 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 • 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产 、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 受侵犯,等。 • 邓小平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特别行政 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 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 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 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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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1.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2.产生和任期 3.职权 4.议员和会议 5.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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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与审判原则 2.特别行政区法院适用的法律 3.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司法联系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 述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逐步推行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四节
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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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1.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根据世界的现实提出来的。 2.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在尊重历史的条件下提出来的。 3.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依据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提出来 的。
关系、推进和平统一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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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对台政策的基本点
• 一个主题:和平发展——反“台独”——文攻武备
• 两个关系:和平统一与不承诺放弃非和平手段、争取民心 与遏制“台独”
• 三个维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主权地位不被改变

• • • •
两岸关系和平稳定的局面不被破坏
中国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不被延宕 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不放弃 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 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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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国两制”的构想
• 初露端倪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
抱,实现统一大业”取代解放台湾。 1979年元旦,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 布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统一的大政方针。 与此同时,邓小平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台湾回
归祖国时,社会制度可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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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 和平统一的基础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 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对任何旨 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 言行我们坚决反对。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才能 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和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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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会
立法会维持现行制度,议员由直接选 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种形式产生。
3.司法
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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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完全统一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1995年1月,江泽民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根据邓小平“和平统一,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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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 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
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我们决不承诺放
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
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搞“台湾独立 ”图谋的。维护祖国统一事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中国人民将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整,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
• “一国两制”构想的完善
• 1984年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国际与战略问题 研究中心”代表团时,再次明确使用了“一国两制” 的提法:大陆与台湾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 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一个统一的中国, 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一样,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 此后,邓小平在一系列谈话中又从各个方面对“一 国两制”的构想进行了阐述,形成了完整的实现祖 国统一的战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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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动摇
• 五个原则:一中、和、武两手、台湾民心、国际环境、提 升国力
• 六种手段: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交与军事
• 七方面工作:打击“台独”势力 • 扩大交流

• •
维护台胞权益
对台舆论与研究 对台湾党派的争取与分化


涉台外交
军事斗争准备
• 基本思路:争取和——准备打——尽量拖
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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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 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复兴,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
去。我们坚信,通过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祖国的完全 统一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 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一个 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 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 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 地位等问题。我们愿与台湾各党派和各界人士就发展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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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
特别行政区 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 的概念和特点 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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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 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发 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我们充分尊重台 湾同袍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两 岸应该扩大交流交往,共同弘扬中华文化 的优秀传统。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和 通商,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全 应该采取实际步骤积极推进,开创两岸经 济合作的新局面。
;⑸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⑹两岸同胞共同继承
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⑺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生活方式和当 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政党利益;⑻欢迎台湾
当局领导人以适当的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
内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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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
• 一个中国原则——基石、基础、前提; • 两岸尽早政治对话和谈判,在一个中国下什么都 可以谈; • 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 武力解决的三种情况:台湾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 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外国侵占台湾;台湾当局无 限期拒绝通过谈判和平解决。 • 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 • ——2000.2.21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新闻办
两制”的思想,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 一进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八项看法和主张,简称“江八 条”,作为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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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八条”的主要内容:
⑴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前提和基础;⑵台湾同 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无疑义;⑶进行海峡两岸 和平统一谈判;⑷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
• “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
• “一国两制”,即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 主权的原则性,又体现了充分考虑台湾历史和现 实的高度灵活性,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选择。 台湾前途系于祖国统一。两岸统一后,台湾可以 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不变,高度自治。台湾同袍 的生活方式不变,他们的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 障,永享太平。台湾经济将真正以祖国大陆为腹 地,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台湾同胞可以同大陆 同胞一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共享伟大祖国 在国际上的尊严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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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六条”的基本内容
• 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 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 • 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 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必到北京;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只是不能对大陆威胁;大陆不派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 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 湾留名额。 • 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 • 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而不是中央与地方的谈判,但万万不可让外 国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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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依据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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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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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前和平解决台湾的意向和主张
•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国家统一作为重要的历史
责任和奋斗目标,探索统一的方式。早在50-60
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领导人就表述过 和平解放台湾的意向和主张。当然,由于当时的 国际国内环境制约,还不可能提出“一国两制”的 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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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1.公务人员的范围 2.管理 3.待遇 4.宣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香港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区议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区域组织存在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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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 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 区负责。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 概况 2. 历史 3. 过程
2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建
1. 概况 2. 历史 3. 过程
3
三、台湾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1. 概况
2. 历史
3. 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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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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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长官
1.地位 2.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3.职权 4.与立法会的关系 5.行政会议 6.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 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 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 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高度自治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 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 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 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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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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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成熟
• 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全面 阐述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 香港问题的立场。邓小平《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 本立场》的谈话,表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已经成 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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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发展
• 1983年6月,邓小平发表了题为《中 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的谈 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 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 用。根据1984和1987年中英、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 在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同时,分别设立 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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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
基本涵义
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 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 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第一节
概述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 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 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 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
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
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 面的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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