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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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5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第五条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操作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第七条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营业部门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事后监督部门应追踪监督.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按月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第十三条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对账系统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四条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央行会计集中核算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央行会计集中核算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西部金融》2008年第1期央行会计集中核算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摘要: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主的资金清算系统。

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既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又是支付系统的重要基础。

透视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现状,分析影响内部控制的不确定性因素,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研究建立完善、高效的内控运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研究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8(1)-0051-02收稿日期:2007-12课题组组长:陈文华(1957.8-),男,湖北武汉人,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一、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概述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是指以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为基本会计核算单位,成立核算中心,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所属县(区)支行为营业网点,由核算中心集中处理会计账务的会计核算方式。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是人民银行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处理会计业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集中核算系统通过与支付系统连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并办理人民银行内部资金汇划业务。

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运行中的风险分析(一)系统设计方面的风险分析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系统设备、通信设施、网络线路、软件系统及人员操作的可靠性,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因此,加强系统功能的维护,是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二)运行操作方面的风险分析运行风险包括两类:一类是人为风险。

如误操作、假支付命令、非法侵入以及病毒等,此类风险的特点是与人员操作有关,风险发生的方式不固定,但此类风险一旦被发现,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加以控制。

另一类是纯粹风险,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此类风险的特点是风险发生的方式、后果及概率可以进行大致预测,通过一些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但对风险的发生无法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实施细则

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实施细则

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实施细则为准确、高效处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技术、业务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出现的运行故障,保证会计核算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依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处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系统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操作规程》、《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银行支行成立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支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等危机事件报告和危机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事件报告及危机处置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二、危机报告程序营业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研究后,启动一般事件危机预案,及时组织实施,并报衡水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业务危机处置实施步骤。

1、网点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第一步,及时报告。

网点发生故障后,营业部门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步,待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分析后,启动一般事件危机预案,并报衡水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步,暂停业务,网点要暂停发起和接收本网点业务。

第四步,排除故障,启用备用设备或调试程序,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步,正常运行,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发起和接收业务。

2、网点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第一步,及时报告,网点发生故障时,营业部门应及时向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步,经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研究后,启动一般事件危机预案,并报衡水中支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步,到中心支行或毗邻县支行办理业务。

经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故障网点可通过毗邻县支行或中心支行模拟本网点环境输业务。

操作人员要以由故障网点派出人员或由毗邻网点操作人员代理,并使用故障网点的操作员的代码发起和接收业务。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危机处理预案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危机处理预案

附件1: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臵预案》、《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臵预案》等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对ABS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臵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ABS系统突发事件是指以下情况: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ABS系统或其节点设施崩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ABS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

3.ABS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四、危机处臵原则1.账务安全原则。

危机处臵措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控制账务操作环节,确保会计账务的不错不乱。

2.业务连续性原则。

要根据危机事件的不同,针对每一类会计和支付业务设计不同的危机处臵方法和处理流程,确保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不间断运行。

3.可操作性原则。

危机处臵措施根据各类事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目标明确、步骤清楚、内容详实、合理有效,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具有可操作性。

4.分级管理原则。

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危机处臵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银川中心支行ABS系统危机处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川中支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组长由银川中支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支付结算处、科技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支付结算处、会计处、科技处、国库处、货币金银处、事后监督中心、清算中心、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责如下:1.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2.按照总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决策并指挥宁夏辖区ABS系统危机处臵工作;3.定期向总行报告危机处臵情况。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规章制度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规章制度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运作,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下设的各级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第三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各级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司财务核算工作。

第七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设有财务会计科、成本会计科、税务会计科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立总经理助理、科长、专员等职务。

第十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岗位,负责监督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财务会计科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凭证录入、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科应当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科应当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汇报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成本会计科主要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工作,包括成本核算标准的制定、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等。

第十八条成本会计科应当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第十九条成本会计科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成本核算体系,提高成本核算水平。

第二十条税务会计科主要负责公司税务核算工作,包括税务申报、纳税筹划等。

第二十一条税务会计科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税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其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的运行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ACS系统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从中央银行ACS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问题分析1. 数据安全性不足中央银行ACS系统存储了大量的金融数据,包括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交易信息等。

目前ACS系统在数据安全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系统的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机制不够完善,存在被黑客攻击的风险;在内部管理上存在员工操作失误或者恶意篡改数据的风险。

2. 运行效率低下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展和复杂化,ACS系统的数据量和运行负荷也越来越大。

目前的系统架构和技术能力已经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低下,处理速度慢,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3. 系统可靠性不足ACS系统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核心系统之一,其可靠性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目前系统在硬件设备的稳定性、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或者丢失数据,将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二、改进建议1. 加强数据安全措施中央银行应当加强ACS系统的数据安全措施,包括加强数据加密、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机制、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等。

可以使用先进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

2. 升级系统架构和技术能力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央银行应当及时进行ACS系统的升级和优化,包括升级硬件设备、优化数据库结构、采用分布式存储和计算技术等,以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处理能力。

3. 建立完善的故障恢复机制中央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故障恢复机制,包括定期备份数据、建立灾备中心、制定故障应急预案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ACS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加强监管和审计中央银行应当加强对ACS系统的监管和审计,包括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监管机构、实施定期的安全审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等,监督和管理ACS系统的安全运行。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一个重要的金融系统,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ACS运行中的数据准确性问题、安全性问题和系统故障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可能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造成影响。

随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改进措施,包括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完善故障处理机制。

最后对文章进行总结反思,指出ACS系统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展望未来应该加强技术升级和人员培训,以提高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可以帮助中央银行进一步完善ACS系统,提升金融数据处理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问题、数据准确性、安全性、系统故障、建议改进措施、总结反思、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中央银行用于进行会计核算和数据管理的关键系统。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ACS在银行运营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随着系统规模和复杂性的增加,ACS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改进措施,以期提升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中央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货币政策执行的重要职责。

ACS作为支持这些任务的关键系统,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技术发展的不断推进,ACS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据准确性问题、安全性问题以及系统故障问题成为ACS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可以发现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提升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2. 正文2.1 ACS运行问题分析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作为中央银行的核心系统,在金融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据量不断增加,ACS在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银发[2005]30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本着建设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总行对《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是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是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的准则。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

(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1.基本审核要素 (7)2.通用审核规范 (8)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3.1支票转账 (9)3.2普通转账 (10)3.3借记业务 (11)3.4代理转汇 (11)3.5通用账务调整 (12)3.5.2补记 (12)3.5.3冲正补记 (13)3.5.4红字记账 (13)3.5.5表外冲正 (13)3.5.6表外补记 (14)3.5.7蓝字反方 (14)3.6再贷款 (15)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5)3.6.3再贷款展期 (16)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6)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3.6.10再贷款核销 (19)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3.7再贴现 (20)3.7.2再贴现还款 (21)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3.9同城票据交换 (23)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3)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5)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6)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3.11表外业务 (28)3.13准备金管理 (29)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29)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2)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3)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3.15特种存款 (34)3.15.1特种存款办理 (34)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5)3.16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7)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8)1.1业务描述 (38)1.2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39)1.2.2确认录入 (39)1.2.3补录认证 (39)1.3特殊处理 (40)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2.1业务描述 (41)2.2业务操作 (41)2.2.1来账处理 (41)2.2.2来账主管审核 (42)2.3业务处理 (43)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4)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5)2.3.5特殊处理 (46)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业务描述 (47)3.2业务操作 (47)3.2.1发出查询处理 (47)3.2.2接收查复处理 (47)3.2.3接收查询处理 (48)3.2.4发出查复处理 (48)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201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文件)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资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需要,指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办理资金归集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银发〔2013〕108号文印发)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ACS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的零余额账户和资金归集账户进行绑定,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中央银行人民币准备金存款的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归集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为自身和指定的分支机构零余额账户进行结算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一个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作为资金归集账户。

本办法所称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资金归集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同城清算、现金存取、再贷款、再贴现和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其全部业务通过ACS同步借记或者贷记绑定的资金归集账户,账户余额实时为零。

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不能作为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为不计息账户。

一个零余额账户只能绑定一个资金归集账户,一个资金归集账户可以绑定多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章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开办、调整和取消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二)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有效的业务组织以及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三)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两个及以上人民币准备金存款账户;(四)具备有效的头寸管理手段,确保资金归集账户头寸满足自身及零余额账户集中结算的需要。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通过ACS开办资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需求,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公章的资金归集管理开办需求书;(二)资金归集管理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资金归集账户名称和账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资金支付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方案;(三)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四)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五)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 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朔州中支作为第二批上线行,成功上线运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

上线以来,实现了账务数据集中上传处理、业务前后台分离,使朔州地区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趋于精细化、专业化,提高了营业部门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效率。

本文结合朔州市ACS系统上线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分析业务办理和系统运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处理办法以及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促进ACS健康高效运行。

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问题建议一、朔州中支ACS运行现状ACS上线运行以来,依托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了业务分散受理、账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储存的运行模式,促使中支营业网点能够为金融机构以及自身会计财务部门提供高效的会计核算服务。

此外,ACS除了核心业务系统,还提供各项子系统,截至2019年上半年,朔州中支支付结算部门网点已安装了会计数据档案管理子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和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子系统,各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数据、报文信息交换,从而实现业务办理、档案管理等各项重要功能。

截至2019年上半年,朔州ACS网点服务22家金融机构、开设642个账户,曰均处理业务金额4000万元。

朔州中支于2017年7月在上级行的指导下作为试点地区开办了联网取现业务,取消了原来的现金支票,极大地方便了辖区办理发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走在了全国前列。

近年来,朔州中支积极研究ACS业务办理存在问题的处理,为上级相关机构建言献策,2016年在涉及ACS再贴现业务与电票系统的节假日顺延不匹配问题上,提出的解决办法被总行业务支持部门采纳推广。

二、ACS上线运行来的问题(一)业务作废时有发生,业务办理水平有待提高以2019年上半年为例,朔州中支共作废业务6笔,作废率为0.13%,作废率不容乐观,其中主要错误为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这也是全国网点的通病,究其原因除系统原因外,会计核算人员审核不到位,因账号户名不符、要素缺失等造成的业务差错,其中“扫描错误”及“附件张数校验不符”一直以来也是朔州网点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培训

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培训

06
第六章 货币发行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货币发行与回笼
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
发行基金调出
分录:
付出:发行基金
第六章 货币发行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货币发行与回笼
01
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
02
发行基金调入
03
分录:
04
收入:发行基金
05
第六章 货币发行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货币发行与回笼
07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核算
辖内他网点划回
接收营业网点
不涉及同城 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金融机构户
贷:再贴现—**金融机构户
涉及同城 分录同上(不包含付出分录)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核算
01
02
03
辖内他网点划回
发出委托收款网点
付出:发出托收—**金融机构户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核算
05
贷:再贴现—**金融机构户
06
付出:再贴现票据—**金融机构户
07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核算
第二节 再贴现收回
回购方式
约定采用扣款方式的核算
分录(同上):
借:**准备金存款—**金融机构户
贷:再贴现—**金融机构户
付出:再贴现票据—**金融机构户
第三章 再贴现业务核算
第二节 再贴现收回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郴州中支营业部会计业务培训资料一
汇报人姓名
法定准备金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
第一节 准备金存款
第一章 一般业务核算
2
1
第一节 准备金存款
每旬第5日办理,如遇旬后第五日为法定假日可顺延。考核期为本旬第5 日至下旬第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账 615户次 , 均每 天的对账率 为 9 . % , 账一 2 平 99 4 对 致率为 9 . % , 87 4 受理电子 申请 4 次 。 2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管理办法》 一 《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 . 管理办法》 规定“ 综合柜对账员 , 负责将 中央银
1 a 2 1 I , 0 0年第2 期
4《 . 管理办法》 后面有 2张附件表 , 一张是“ 中央银 行会计核算 电子对账系统用 户信息 申请表” 用于人员 , 用户的变更 申请 ; 另一张是 “ 对账情况查询单” 用于对 , 对账情况 的查询反馈 。 当机构信息有所变更 , 比如机构
单位的 15个账户 中 ,有 9 个 账户被纳入 了电子对 5 1
的风险控制 , 障资金安全 , 保 改善金融服务 。 该系统 由各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系统 ,按其权 限
章的书面密码 复位 申请 ; 上级有权用户收到申请后 , 核 实 申请人身份后进行密码复位 。” 首先 , 核实 申请人身 份后再进行 密码复位 , 以有效地防止用户 口令被盗 , 可 达到了防范风险的 目的; 可是要求“ 上级有权用户收到
功能 , 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例如 , 各开户商业银行会计 营业 部 门可 以通 过本 系统对本单位 A S系统 中的历 B
史账务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对 ,各开户银行会计 管理部 门( 资金调拨部 门) 以通过本系统对本行全辖各支行 可 的A S B 各账户余额和资金动 向进行调阅查询 。中央银 行会计营业部门通过本系统了解 、监督各开户银行 对
账 系 统 。该 系 统 自 2 0 0 9年 5月 2 日试 运 行 以 来 , 7 对
代码 、 名称发生 变更时 , 没有相应 的 申请表格 , 申请 单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问题及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运行中问题及建议作者:王玲英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35期【摘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一次变革,实现了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的全国集中,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信息化水平和改善中央银行金融服务。

2013年11月4日,根据人总行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上线运行替换了原来的ABS系统。

新系统的运行使会计核算效率大大提高,既节省了会计部门的人力资源,又为经济决策者提供了更为集中、精确的数据分析基础。

系统运行半年来,我行在日常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本篇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

【关键词】会计核算集中系统问题建议一、ACS系统运行中的问题(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问题ACS系统上线后,总行下发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为我们基层行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和处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总行在《办法》里,对岗位及岗位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在处理日常业务中发现岗位职责里缺少对重要物品及印章管理方面的规定,如果延用ABS系统时的规定,则难以实现岗位之间的风险防范及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原则。

如:在ABS系统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营业部门会计核算和系统岗位整合及兼岗工作指导意见》(银办法【2008】42号)规定“网点柜设有主管岗负责保管和使用转讫章;设有录入岗负责保管和使用业务公章;设有复核岗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和使用。

三个岗位之间做到了凭证保管、使用与印章管理相分离的规定,起到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作用。

而在ACS系统下,《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只规定营业网点设置网点主管岗和业务受理岗两个岗位,并没有对两个岗位如何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用章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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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修订稿)
银会计〔2003〕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
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5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章设备和环境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按总行确定的配置方案配备系统硬件设备。

系统主、备机应专机专用。

第十五条系统的密押卡设备由总行统一配发,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机房供电设备应能满足双路供电要求;配备的不间断电源至少应保障4小时供电。

第十七条系统运行的网络设施应保持畅通和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同网络的互联处要设置防火墙。

(二)为系统单独划分逻辑子网。

(三)关闭系统主机的远程登录服务功能。

(四)对系统服务器和各专柜主机的IP地址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

设备投入使用后,科技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系统主机应放置在符合计算机房标准的环境中,或并入行内统一机房。

第二十条系统操作区应实行前台和后台的分离、操作人员和无关人员的分离。

前台,指终端处理;后台,指主机及服务器处理;无关人员,指不应接触集中核算系统的人员。

第四章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系统权限管理。

系统通过赋予操作员不同的操作模块实现操作权限分级管理。

(一)系统维护由运行单位科技部门负责。

系统维护人员不可参与系统的业务操作。

(二)各专柜和网点操作员应按照操作权限上机操作,不得越权或跨网点、跨专柜操作。

(三)会计主管原则上不得参与日常业务操作,确因工作需要上机操作时,应由其他主管或系统维护员重新为其设置操作权限。

第二十二条操作员代码和口令管理。

系统设立操作员信息库,管理操作员代码和口令。

(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设置一个代码,授予一个级别的权限模块。

需要代班或轮岗时,会计主管授予其相应的操作权限模块,其原有权限模块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删除或保留。

(二)操作员口令由操作员本人确定;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他人盗用。

操作员应将其口令加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保存。

(三)营业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系统登录口令,负责进行系统日初始化和日终处理操作。

第二十三条操作日志管理。

系统建立操作日志,随时在日志文件中记录操作员的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

操作日志可采用纸介质或磁介质方式保存。

日志文件应及时送交事后监督部门审阅。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系统正式运行需经总行批准。

正式运行前应进行集成测试和模拟运行,并做好新旧系统切换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系统运行时间执行总行有关规定。

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各运行单位不得擅自提前、推迟登录和签退时间。

第二十六条系统设置动态显示屏,各专柜和网点应随时监视动态显示屏。

第二十七条网点与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之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应加编密押,运行单位不得随意撤除密押卡。

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

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止操作,联系有关部门解毒。

第二十九条系统参数管理。

系统参数的设置和修改由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或被授权人执行。

系统参数指系统建账的基础数据,如科目、账号、户名、账户性质、计息类型等。

第三十条数据备份。

系统日终登账完成后,营业部门应备份当日账务数据;月末日日终登账完成后,应双备份当月账务数据。

数据备份采用磁盘、磁带、光盘等外部介质保管。

第三十一条数据恢复。

系统出现故障或因异常因素导致数据库紊乱或数据丢失等情况时,可执行故障或异常前数据恢复。

数据恢复需经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批准后执行。

系统运行原则上不得恢复隔日或多日数据,确有需要恢复历史数据时,必须由主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故障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系统运行过程中,因停电、死机或误操作造成数据丢失,应及时恢复数据。

计算机无法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启用备用设备。

第三十三条系统运行出现故障短期无法排除时,应按总行规定的故障应急方案处理会计业务和实施技术维护。

启动故障应急方案时,应报经上级行批准。

第三十四条运行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应用软件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系统维护采用现场技术支持和远程维护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系统现场维护和远程维护应经会计主管批准。

科技人员现场维护应有业务人员陪同。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应对科技人员的维护方式和维护内容进行记录。

维护记录需经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双方签字。

远程维护记录还应由会计主管和科技主管签字。

第三十八条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

技术支持完毕,必须立即断开联机线路,同时修改用户口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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