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救生员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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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救生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方):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成都市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愿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及管理条例(附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体不受危害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救生员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省市县体育局相关规定、成都市游泳场所救生员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人民币元。
2、所有救生员均包吃住。
五、工作纪律、奖励与惩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己服从甲方的管理、安排、培训及教育;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则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开除;
5、乙方脱离岗位、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乙方赔偿,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实变更,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3、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脱离岗位,严重失职,对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五天告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从事甲方安排;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合同的。
八、合同说明
1、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告知甲方;
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进行协商,不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5、附件也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附件1: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救生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生员的管理,保障游泳馆的安全,防止受伤、溺水等意外伤害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游泳池(馆)的救生员。
第二章救生员的义务
第三条,救生员自己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水上救生事业;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3、遵守救生指导思想和救生宗旨,具备强烈的责任感与自觉的预防意识;救生指导思想:以防为主,以救为辅,防治结合,施救准确,有备无患。救生宗旨:要尽最大可能挽回溺者的生命。
4、熟练掌握救生员的观察原则、救生过程与救生技能。
救生员观察原则:重点突出(主责区),照顾全面(交叉观察,互相补漏)。救生过程:观察入水接近解脱拖带上岸运送心肺复苏第四条,救生员自己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上班迟到,提前下班;
2、随意调班、顶班,有事不请假,故意旷工;
3、上班期间随意离开救生台,串岗、换岗,做自己的事情;
4、上班期间站或坐在离游泳池三米以外观察,注意力不放在游泳池上;
5、上班期间与游泳者随意、长时间交谈,偏离注意力;
6、上班期间看书籍杂志报纸,玩手机电脑;
7、上班期间吃食物、打瞌睡;
8、上班期间私自离开岗位会亲人、接朋友;
9、课间、课后或开放结束时,没有严格清场,私自先行离开或下班;
10、非培训时间,私自开设培训班、兼任教练;
11、遇受伤、溺水事故时,没有按《游泳馆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正确地施救,进行违规操作;
12、遇受伤、溺水事故时,随意发表不负责的个人见解和言论;
13、其他违反纪律,与救生无关的行为。
第五条,救生员对游泳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禁止游泳者有下列行为: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癫痫、活动性肺结核,进行游泳;
2、患有传染性肝炎、皮肤病、红眼病、精神病,进行游泳;
3、患有中耳炎、发烧、开放性创伤,进行游泳;
4、酗酒后、饥饿、过饱、过冷及过度疲劳、月经期间等情况下,进行游泳;
5、闪电、雷雨、暴雨天气,进行游泳;
6、其他不能进行游泳的,进行游泳;
7、1.2米以下的儿童没有父母陪同,进行游泳;
8、没有穿戴游泳帽、游泳衣、游泳裤,进行游泳;
9、不会游泳或者没有考取深水游泳证,到深水池游泳;
10、非上课、培训或对外开放时间,进行游泳;
11、下水之前没有先沐浴、过浸脚消毒池;
12、游泳时,随意做跳水、潜水、打闹、追逐等危险行为;
13、游泳时,吃食物、吸烟、吐痰、擤鼻涕、便溺和抛弃杂物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
14、其他违反纪律,与游泳池安全、卫生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救生员的权利
第六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年审的权利;
第七条,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享有每年健康体检的权利。
第四章救生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辞退。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游泳救生工作,从中获利者,将没收个人所得,并上报有关领导;情节严重的,依法送警察机关。
第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发生受伤、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
淮口体育中心游泳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