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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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改变了以往国家商标局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单一机构的状况。司法认定在一些地方很快成为企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主要方式,现如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热点。本文拟结合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判实践探讨我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需要两个要件: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二是享有较高的声誉。截至2006年3月13日,全国共有驰名商标675件,从2001年7月份至2005年10月,通过法院司法认定共计71件,其中包括我院于2005年依法认定的“古北春”,与一般商标相比较,驰名商标知名度高,竞争力强,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认可,具有很高的品牌价值。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
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一)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截至1996年,全国共认定了不足20件驰名商标。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
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
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级增加。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依法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新规定改变以前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管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认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四种途径:(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二)、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三)、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四)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至商标总局加以认定。第(一)、(二)种途径为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第(三)种途径为司法认定,第(四)种途径现实中已被禁止,
至此,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格局
三、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比较
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证明商标驰名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一致的,但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行使;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认定程序不同
行政认定中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者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
(三)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做予以重新认定。
(四)认定效力不同。
针对同一个案,行政认定中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
(五) 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一是对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仅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他人也不能在不相同商品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商品类别保护,被告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不提供跨类别保护,被告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认定中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可对被申请的注册商标也可对被申请的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
认定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没有明文规定。
(六)期限不同
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异议案件至少需要3年以上,争议案件更长达4年,甚至5年以上;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为六个月,时间较短。
(七)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规定不同。
行政认定中,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纪录的结论做出裁定或者处理;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驰名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司法认定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