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明诉张礼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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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明诉张礼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

决书

一、合同履行中的过错问题.本案由于张礼怀在经营迪高厅后因噪音原因影响崔永明租房,使崔永明不能接受,故发通知要求改变经

营或另行改变经营地点.又因崔永明的行为,张礼怀因此不支付房租

导致崔永明采取过激手段催要房租引起诉讼.原告崔永明存在的过错:一是2011年12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方改变经营方式或解除合同更换经营地点,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二

是在被告不按时支付房租时采取停电这种不正常的手段主张权利.被告张礼怀存在的过错:一是不按时支付房租构成基本违约,二是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过程中妨碍他人的正常营业.对原告崔永明主张被告张礼怀与其口头约定经营演艺厅不是迪高厅以及被告张礼怀主张

原告崔永明拒绝接受房租,因双方对此均无证据证实,该院对双方的

主张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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