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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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

3 近因原则

4 损失补偿原则

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若为不足额保险: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定值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

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1)财产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费率

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

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

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充分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稳定灵活原则

✓促进防损原则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1.确定纯费率

2.确定附加费率

3.确定毛费率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

⏹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

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

更有效

⏹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

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

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e.内容不合法

f.形式不合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a.期满终止(合同期限届满)

b.因为非承保风险造成标的灭失而终止

2)履约终止:保险人以保额为限赔完后,赔偿给付责任达到保额后终止

3)解约终止:

在财产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约定行使了私案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a.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解约(退保)

b.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否解约,按照合同约定。——保费退还方式,把起保日

到退保日的保费和全部附加费用剔除,货运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不能解约,运输工具定期保险可以解约

c.保险人不能中途解约,投保人违约保险人可以解约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责任免除的风险:道德风险

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

险种开发的意义:

✓险种开发是保险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险种开发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原则

✓市场性原则

✓技术原则

✓社会原则

✓国际性原则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要求

•适法性

•慎密性

•补偿性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

(1) 构思的来源和产生

✓扩大保险责任法

✓减少保险责任法

✓险种组合法

✓需求确定法

✓专家意见法

(2) 构思筛选

(3) 确定雏形

(4) 市场分析

(5) 确定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费率等)

(6) 险种命名

(7) 确定上市营销策略

(8) 上市销售

企财险:

保险标的

•属于投保人所有。

•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财产。

•由投保人经营管理的。

•投保人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按帐面价值

①固定资产的承保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②流动资产的承保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③在建工程的承保特别情况可按最近帐面余额确定。

④长期待摊费用的承保双方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⑤帐外资产的承保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估计

2. 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重置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只适用于固定资产

3. 按申报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也称按估价价值确定:依据公估价或评价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保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按估计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临时保费。

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再计算实际的保险金额及保费。

•发生损失时,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多用于涉外财产保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责任包括:意外失火、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伤、临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等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火灾保险的五项责任免除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的起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

•水暖管爆裂和盗抢(可扩展)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综合险承保的风险

•基本险承保的风险

•12种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综合险的责任免除

•基本险中除外责任-12种自然灾害

•露堆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

一. 赔偿方式

1. 支付赔偿款;

2. 恢复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

二、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

a. 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重置价值或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的,不管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是等于、高于或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一律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b.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账面原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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