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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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宣传资料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将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启动,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目前有哪些?

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就医、基层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共同审核确定了21家基层医疗机构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如下:(1)治淮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东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曹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商业医院)、(4)青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蚌山区人民医院)、(5)天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宏业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雪华乡卫生院)、(7)纬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朝阳街道佑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钓鱼台街道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龙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纬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山医院)、(13)张公山街道海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天医院) 、(14)大庆街道安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淮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康复医院)、(16)紫荆名流社区卫生服务站、(17)水建医院、(18)疏浚医院、(19)船厂医院、(20)龙湖医院、(21)创伤康复医院。

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如何就医、结算?

答: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且第一次前往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同时签订《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单》,并将第一次就医医疗机构作为2011年度的个人门诊统筹约定诊疗单位。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要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并办理定点签约手续,及时将就医信息录入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打印医疗费用结算单, 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结算单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约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外,其它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比例不低于15%。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40%支付,累计金额不足50元和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不得开具大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每次就医处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元。

四、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约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能否结算?

答:不能。但因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条件所限并经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批准转往市内其它医院门诊治疗的,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参保人员未经约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有那些待遇?

答: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医保中心将大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高校。各高校根据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高校校医院(医务室)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对不具备和无校医院(医务室)的高校,由学校选择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签署服务协议,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医务室)门诊医疗补助,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以及用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补助等。对当年度发生超支并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后仍然超支、需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予以分担的,由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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