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HS 04-A-14船舶值班和交接班须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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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范围 本须知对船舶航行和停泊时甲板部、轮机部的值班和交接班做了规定,以保证船员值班工作的制度化。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的值班和交接班管理。 总则 船舶航行时,各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精力充沛,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航行安全。经过狭水道、进出港和遇复杂气象、海况及其它特殊情况,除值班人员外,船长应亲自指挥,轮机长应下机舱指挥。 船舶在港停泊或锚泊期间,值班人员应对工作高度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禁止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情,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 停泊港口遇有台风趋势或其他特殊情况,所有船员均不得离船,开航前,全体船员均应按规定的时间返船。 值班人员交接班应简单、明了、清楚,并作好交接记录。 值班驾驶员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的规定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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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2.7.2 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
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
2.7.3 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2.7.2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
求。
2.7.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工作小时的一
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
时间。
2.7.5 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
时间的记录。
3 甲板部航行值班、交接班制度
3.1 要求
3.1.1 航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
航行安全。
3.1.2 航行值班规定
大副:0400-0800 1600-2000
二副:0000-0400 1200-1600
三副:0800-1200 2000-2400
值班水手的班次由大副安排,原则上每月定期换班一次。
3.1.3 在视线不良、进出港、狭水道、险要航区、近岸、接近渔区、避让他船
及大风浪中航行时,严禁使用自动舵。
3.1.4 值班人员在下班前30分钟叫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台
必须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3.2 驾驶员航行值班职责
3.2.1 应集中精力,认真了望,密切注意海况及观察附近船舶的动态,需要
时,及时、果断采取避让措施,应早让、宽让、大角度让;如有疑难,
立即报告船长。
3.2.2 值班驾驶员应坚守岗位,没有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接替,不得擅自离开。
3.2.3 航行中,遇密集渔船群、渔栅、浮标及任何漂流物阻碍航行时,应谨
慎驾驶、注意避让。必要时,应备车绕道航行,同时报告船长。
3.2.4 注意沿线航标、仔细观察,认真验证航标、灯浮,发现移位、灯光熄
灭等失常情况,应即报告船长,并电告所辖的海事部门,对初次行经
的陌生海岸、岛屿、灯标等,应根据《航路指南》及有关资料仔细反
复核对。
3.2.5 值班驾驶员需要进入海图室而情况又许可时,应吩咐空舵水手加强了
望,进入海图室后,尽快返回驾驶台。
3.2.6 海上航行,每班利用GPS至少测定船位二次,沿岸、岛屿区航行根
据情况每隔一小时定位一次,记入《航海日志》并在海图上标绘航行
轨迹。
3.2.7 对船长规定的航线、航向、航速等,值班驾驶员除因遇有海事、碰撞
威胁、救助落水人员、发生意外危险等特殊情况而必须及时有效采取
措施外,未经船长同意,不得变更;船长临时变更航线、航向、航速
应告知值班驾驶员。
3.2.8 应按《航海日志记载须知》正确记载《航海日志》。
3.2.9 每班应核对标准罗经、操舵罗经的航向,大副利用日出或日落时可能
的机会测量罗经自差,并验证所采用的风流压差是否恰当。
3.2.10 经常检查核对操舵的航向及自动舵的运行情况。
3.2.11 遇恶劣天气,应注意检查各油舱油位、水舱水位。
3.2.12 应按大副的布置,根据季节气象情况,对货油舱主甲板进行洒水降温。
3.2.13 正确使用雷达,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不得盲目依赖;必要时,通过VHF,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3.2.14 航行中发生或出现的海事、工伤、货油损及其它重要情况,应详细记
入《航海日志》,并不得涂改、刮擦。
3.2.15 布置空舵水手,夜晚每班巡回检查全船一周,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航
海日志》,并不得涂改、刮擦。
3.2.16 夜间航行应经常检查航行灯是否正常,注意不得有其他灯光外泄,并
禁止随意在室外用手电筒照射。
3.2.17 进出港口时,应布置值班水手备妥有关旗号、灯号、号型及调头信号。
3.2.18 海图上的航迹线,一般应保存到下航次开航之前;如遇有海事,应保
存到事故原因查清、责任判明时为止。
3.2.19 船长在驾驶台,如未声明由船长自己负责指挥驾驶,值班驾驶员仍应
负指挥驾驶责任,不得推诿放弃职责;如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明确
接过指挥权,自行负责指挥,当需要交回值班驾驶员指挥时,应声言
清楚;在船舶由船长或引航员指挥时,值班驾驶员仍应认真了望,并
履行应尽的值班职责。
3.2.20 正确操作GMDSS设备,发挥其应有作用。
3.3 驾驶员航行值班交接班
3.3.1 航行值班交接班应在驾驶台进行,交接事项如下
●船位、航速、航向、罗经差、风流压差、气象及海况、助航仪器、航
行灯及信号情况。
●船长的夜航命令及大副布置的事项与有关航行通告。
●有无灯塔、航标、灯浮、岛屿及航行障碍物驶近,以及附近船舶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