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劳务合同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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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发包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筹)

乙方(承包人):

为满足甲方建设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的需要,乙方同意就该合同段内的路基土方工程向甲方提供劳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

1.1 工程名称: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六合同段

1.2 工程地点: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1.3 工程内容:路基土方工程

1.4 施工范围: K55+700-K67+350,全长11.65公里(暂定)

第二条工期

2.1 工期:日历天

2.1 工程期限:年月日

2.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3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拖期损失偿金为合同价格的1‰元/天;不可抗力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等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影响工期,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甲方向业主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情况不能作为乙方工期延长的理由。

第三条工程质量

本合同工程必须达到交通部优良等级,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达不到要求,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并结合本合同1.3、1.4款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计数量及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元);结算时以经甲方认可的实际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准。

第五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劳务分包、实际完成施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的方式承担施工。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

6.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本合同第19.1款约定由甲方供应的除外)、水电、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临设建设费、资料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除外)、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6.2 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中。

6.3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甲方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计算表应由乙方预算人员上报,由相关专业工程师确认工作内容,商务经理审核计量支付细目及数量,项目经理签发。

6.4 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合同规定或补充协议规定进行。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

6.4.1 施工便道路基主线便道按起讫桩号确认长度按KM计量,取土场至路基主线的便道包含在路基借土填筑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确认的工程量以总额按比例计量支付,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20%予以支付;余下的20%拆除施工便道经甲方场验收合格后支付。

6.4.2 清表现场清理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树木(根)、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旧路面的铲除与开挖,以M2计量;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6.4.3 清淤挖除设计图所示路基范围内的淤泥的数量,应以甲乙双方测量,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M3计量。

6.4.4 借土填筑指用于填筑路基和结构物处的台背回填以及改路填筑工程的土方量,但不得重复计算开挖数量;以清表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计量;填筑路基的土方数量,应以甲乙双方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甲方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为基础,以甲方批准的横断面施工图为依据计算, 经甲方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以M3计量。

6.4.5 5%石灰土改良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数量为依据,以M3计量,该单价只计列生石灰和拌和的费用。

6.4.6 6%石灰土改良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数量为依据,以M3计量,该单价只计列生石灰和拌和的费用。

6.4.7 7%石灰土改良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数量为依据,以M3计量,该单价只计列生石灰和拌和的费用。

6.4.8 预压土方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实际完成预压上土的数量应以甲乙双方测量,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M3计量。

6.4.9 卸载土方按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实际完成卸载土方的数量应以甲乙双方测量,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6.4.10 砂垫层平整压实按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实际完成的数量,甲方供应砂过磅,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按1.5T/M

3确定,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的用量严格控制总量,超填将按本合同第19.2条款要求从工程款中扣回超用部分的款项。

6.4.11 其它合同中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工程细目,除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细目以外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相关细目的综合单价中,甲方将不另行支付。

6.5 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

6.5.1 施工便道指路基主线便道修建、维修、拆除及施工过程中洒水控制扬尘等工作;乙方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修建施工便道,施工便道应满足甲方提供的方案要求,跨沟跨河(除搭设钢便桥外)处埋设圆管涵,管节由甲方根据实际需用量供应,乙方负责配合安装管节及填土修筑施工;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配备人员,对施工便道进行养护,以保证施工便道的正常使用。

6.5.2 清表公路用地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路基用地范围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对于废弃材料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并将杂草、淤泥以及不适宜的材料清除出路堤以外;乙方应将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并压实;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由乙方修复或赔偿。

6.5.3 清淤将淤泥挖出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弃土坑,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6.5.4 借土填筑填筑路基、结构物处的台背回填、改路填筑和边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等有关的施工作业,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场地清理、施工便道、便涵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它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乙方自负;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施工便道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乙方应立即修补;高填方路堤应严格按照设计边坡填筑,不得缺填结构物(包括涵台背、锥坡、挡土墙墙背等)的回填;路基边坡的修整,以符合图纸规定的线形、纵坡、过坡、边沟和路基断面进行施工作业,土质路基应用人工或机械刮土或补土的方法整修成型;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对称回填压实并保持结构物完好无损,压路机达不到的地方,应使用小型机动夯具或甲方同意的其它方法压实。

6.5.5 5%石灰土改良指生石灰消解、闷料、铺料、铺灰、洒水、运输、拌和、初期养护等施工作业。施工时应将灰土拌和均匀,控制含水量,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以达到灰土最佳含水量;分层松铺厚度按采用的压实机具现场度验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松铺厚度应不大于300mm,分层压实厚度应有大于200mm;压实后的灰土应采取排水措施,3 d内不得受水浸泡,施工灰土要注意养护,要防止日晒雨淋,应及时铺筑上一层。

6.5.6 6%石灰土改良指生石灰消解、闷料、铺料、铺灰、洒水、运输、拌和、初期养护等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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