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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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 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检验 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 理水平,能够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检验检测 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 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3
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机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主要内容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3
意义
通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
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0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 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批与颁证
技术评审通过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审批,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的变更
变更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变更资质认定 证书的信息,需向国家认证监管 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关 证明文件。
变更审查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 行审查,核实变更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6-04-08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 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 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
4 管理机构
门和各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 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新增一个管理机
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构
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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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 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
认定有效期由 3
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年延长为 6 年。
2. 复 评 审 申 请 由
提前 6 个月缩短
至 3 个月。
第 3 页3 共 13 页
序号
项目
旧 办 法(第 086 号)
新 办 法(第 163 号)
备注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
和检查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 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条文
释义
2023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同时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的函,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的条文进行释义。

具体内容如下:
- 导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的函,具体内容如下,文末附原文件领取方式供行业同仁参考。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泛指从事检测、分析、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机构,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设备检验,安全评价等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全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机构和认定专家第五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资质认定的严格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资质认定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

第七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置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并具有资质认定权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行业技术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者检测等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

第三章资质认定的依据和程序第十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准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监督和整改等。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机构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机构对已认定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具体行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环境与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法律责任
技术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4、应配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
职称要求
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b)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d)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司法裁决—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法庭证据。 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领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
2、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
3、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对纠纷仲裁涉及的产品以及其他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5-04-15 作者:国家认监委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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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并予以公布。
❖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1、凡是依法设立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依法注册、登记 的经营范围或者业 务范围包括检验检 测,并且能够独立、 公正从业的,均可 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发布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浏览:898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收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施的评价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人民国境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检验过程记录、会议文件记录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私私 营独资 企企 业业 营独资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
2 人员条件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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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文释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8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行业,包括食品、农业、医药卫生、信息产业、水利、司法、公安、交通、铁道、环保、石油、化工、能源、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建工建材
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
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监督管理方式较为单一;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
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

”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以及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以及后续监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体现检验检测机构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
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根据各项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精神,86号令亟待在当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适当的修订,通过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发挥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体现改革精神,释放改革红利。

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

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期望有助于有关各方面能够准确地理解
把握立法原意,指导各级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推进社会有关方面和公众了解知悉资质认定制度,从而达到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科学、可靠”之目的。

编者
2015年7月
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一、立法目的 1
二、立法依据 2
二、资质认定定义 4
三、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 5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12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19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22
第五章监督管理 33
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管理 34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 35
三、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35 第六章法律责任 42
第七章附则 5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了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

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

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

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制度。

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资质认定的一般法而言,上述涉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即本条规定的“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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