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缴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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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公司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五险一金的及时、足额上缴,使公司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章可依,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原则
(一)唯一性。公司员工只能在一地缴纳五险一金,不得重复缴纳。
(二)一致性。原则上五险一金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所在地、工资发放地保持一致。
(三)其他补充性保险为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及其它实际情况而办理的商业性质的保险,如交通意外险等。
(四)住房公积金视公司实际情况缴纳。
第四条职责
(一)人事部
1、是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制度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3、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认、与社保中心的对
接及缴费总额预算。
4、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申报缴费工作。
5、负责组织各部门、事业部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类别的申报工作。
6、负责办理员工就医参保证明的工作。
(二)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及付款工作。
第二章细则
第五条五险一金
(一)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管理
1、社会保险增员
1.1员工入职当天依法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合同日期在每月15日前的(含15日),当月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在每月15日之后的,顺延至次月15日前办理。
1.2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需符合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参保条件,并按时向人事部提交参保所需资料。
1.3所有新入职员工,均参加社保局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转移
2.1员工入职前已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入职时需向社保专员说明。人事部依员工意愿为其办理社保转移。
2.2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员
工需要将以往所办的社会保险转入公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参保人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会保险),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3、社会保险减员
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停止、转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按照离职程序向人事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人员承担。
4、特殊情况
4.1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近5年相关的证明材料。
4.2员工经公司同意,请假超出公司制度允许的最长假期期限的(除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超出期间公司不承担员工的五险一金费用。
4.3产假人员必须持有准生证明,员工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所需费用在返还的生育金中扣除。
4.4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保迟停、迟转现象,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公司将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费用。对于未发工资小于应代扣代缴金额时,员工需及时向公司补足差额。
4.5各部门未及时反馈停保信息造成迟停、漏停现象,由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告知该员工,并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对于无工资或未发工资小于应代扣代缴金额的,从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工资中扣
除,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可以从离职员工处追回代付款项,无法追回的,责任由该主管承担。
4.6因公司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补缴时一般按照最低基数补缴。
5、代扣代缴费用管理
5.1五险一金中员工承担部分,人事部核算后由财务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上缴。其中,员工因私请假当月出勤不足十五天者,由员工本人全额承担各项费用。
5.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公司需在工资表中予以清晰体现,告知员工本人。
第六条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部起草、修订、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人事部。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