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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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权利 ——收集证据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具有片面性 ——审判不公开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许以拷问方法取
供 ——审判完全建立在侦查卷宗材料上,法官对证据
的审查徒有虚名 ——证据规则缺失,未能防止法官仅凭片面调查之
证据而擅断
..
7
第三节 法定证明制度
.
自 由 证 明 制 度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 大陆法系
1、优点 针对法官素质不高、司法风纪不良,为防止法官独
断专行而设计。 (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统一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
11
2、缺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事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 法
——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 僵死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力进行规 定
..
19
大陆法系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依赖陪审团
为基础的自由心证。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物理学、化学、
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
容怀疑之法则。经验法则系指人类经由日常生活的经验归纳而成
(7)心证由直觉或推理而来;
(8)依经验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经验 法则作为证据;
..
18
(9)依论理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论理 法则作为证据;(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
物理学、化学、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
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容怀疑之法则。 )
(10)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之证明力, 并非以心证制造证据,更不得以心证作为证 据。
..
12
法兰西革命后,参酌英吉利法,确立刑事裁判 制度
——采诉讼主义(当事人地位对等,基于辩论 而为判决)
——审判程序分预审和本审二种,公判前应经 预审程序,仍采纠问方式,不公开,预审程序 所作笔录在审判中可为证据
——职权主义
——引入陪审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 ..
13
此时的诉讼制度,司法活动的中心从预审转移到 审判。
(3)自由心证,系判断证明力之心理要素, 并非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
(4)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不许 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
17
(5)自由心证,系由调查证据而形成,既 不得以自由以证缩小调查之范围,亦不许证 据未经合法调查而形成自由心证;
(6)无关联性证据,无从形成自由心证, 亦不许以心证使证据事实相关联;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1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中世纪以前:神明裁判、决斗裁判 神明裁判可分为两个阶段: 1、前一阶段主要指中世纪以前的审判,宗
教形式多于法律形式,事实认定多以宣誓或 神前判断等宗教方法解决。
神誓法
神判法
..
2
“审誓法”,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 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控告式诉讼
(Accusatorial Procedure)
公元11世纪以前
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
纠问式诉讼
(Inquisitorial Procedure)
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抗辩式诉讼
(Adversarial Procedure)
..
6
第二节 自由证明制度
大陆法国家警察时代(11世纪以前) (纠问式诉讼) ——采纠问方式,无所谓诉讼,被告人无法行使举
证据制度
法 定
17世纪 以后
自由心证制度
证
明
制
度
英美法系
证据制度
..
8
人类社会的证据制度可分为“自由证明”和 “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
“自由证明”,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 用任何限制,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享有完全的自由。
“法定证明”,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 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无侦查与审判证据之 分,亦不采排斥证据之法
——刑事证据上具有侦 查证据与审判证据之分, 设有排斥证据之法则。
则
..
14
审判不再是预审调查的附属活动,不再是仅 仅依据预审调查的案卷材料做出判决的仪式, 而是诉讼过程的实质性阶段,因为法官只有 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直接审查之后才能做出 判决。
法庭 质证
..
9
法定证明制度的功能
1、规范司法证明活动; 2、统一采纳证据标准; 3、减少证据运用上的混乱; 4、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统一司法
公正司法
..
10
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近世纪初期,采形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基于国家绝对主义之思想,审判程序之特点:秘密 主义、书面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侦查证据
审判证据
..
15
(二)自由心证主义 1、自由心证从何而来? (1)心证,系由证据而来; (2)心证,应从有证据能力之证据而得; (3)心证,系由合法调查证据而来。
..
16
2、自由心证形成的范围
(1)无证据,即无心证;
(2)自由心证,乃选择证据中之证据,并 非证据外之证据;
侦审继承制
侦审分权制
——虽采诉讼主义之理论, ——基于当事人主义理
审检分立之原则,但二者
论,追诉机构与审判机
既同为国家机关,且均以
关具有职权分立之作用。
达成刑诉目的为其任务。 对于刑事案件之处理,具 有分工合作之作用。
——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与公判中心主义(以庭 审为中心)
——不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法官的基本职能 法庭
司法裁决
扮演仲裁仪式的主持人
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 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被认为是神的旨意
..
4
2、后一阶段主要是指中世纪之后的一段时 期,随着科学发展,依人类的经验及理性为 基础判断事务的做法开始萌芽,刑诉注重口 供,民诉注重自认。
..
5
公元11世纪以前,同样在罗马法和教会法 影响下,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吉利岛国的诉讼 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异。
英美法系宣誓供述书(Affidavit)
“神判法”,是指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 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审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 倾斜略有不同。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 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
..
3
无论在哪一种形式的神明裁判过程中,司法 人员的认识活动都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 裁判的主要依据。
供 ——审判完全建立在侦查卷宗材料上,法官对证据
的审查徒有虚名 ——证据规则缺失,未能防止法官仅凭片面调查之
证据而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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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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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证 明 制 度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 大陆法系
1、优点 针对法官素质不高、司法风纪不良,为防止法官独
断专行而设计。 (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统一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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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事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 法
——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 僵死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力进行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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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依赖陪审团
为基础的自由心证。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物理学、化学、
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
容怀疑之法则。经验法则系指人类经由日常生活的经验归纳而成
(7)心证由直觉或推理而来;
(8)依经验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经验 法则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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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论理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论理 法则作为证据;(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
物理学、化学、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
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容怀疑之法则。 )
(10)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之证明力, 并非以心证制造证据,更不得以心证作为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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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革命后,参酌英吉利法,确立刑事裁判 制度
——采诉讼主义(当事人地位对等,基于辩论 而为判决)
——审判程序分预审和本审二种,公判前应经 预审程序,仍采纠问方式,不公开,预审程序 所作笔录在审判中可为证据
——职权主义
——引入陪审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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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诉讼制度,司法活动的中心从预审转移到 审判。
(3)自由心证,系判断证明力之心理要素, 并非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
(4)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不许 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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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心证,系由调查证据而形成,既 不得以自由以证缩小调查之范围,亦不许证 据未经合法调查而形成自由心证;
(6)无关联性证据,无从形成自由心证, 亦不许以心证使证据事实相关联;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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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中世纪以前:神明裁判、决斗裁判 神明裁判可分为两个阶段: 1、前一阶段主要指中世纪以前的审判,宗
教形式多于法律形式,事实认定多以宣誓或 神前判断等宗教方法解决。
神誓法
神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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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誓法”,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 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控告式诉讼
(Accusatorial Procedure)
公元11世纪以前
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
纠问式诉讼
(Inquisitorial Procedure)
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抗辩式诉讼
(Adversari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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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由证明制度
大陆法国家警察时代(11世纪以前) (纠问式诉讼) ——采纠问方式,无所谓诉讼,被告人无法行使举
证据制度
法 定
17世纪 以后
自由心证制度
证
明
制
度
英美法系
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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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证据制度可分为“自由证明”和 “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
“自由证明”,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 用任何限制,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享有完全的自由。
“法定证明”,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 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无侦查与审判证据之 分,亦不采排斥证据之法
——刑事证据上具有侦 查证据与审判证据之分, 设有排斥证据之法则。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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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再是预审调查的附属活动,不再是仅 仅依据预审调查的案卷材料做出判决的仪式, 而是诉讼过程的实质性阶段,因为法官只有 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直接审查之后才能做出 判决。
法庭 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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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明制度的功能
1、规范司法证明活动; 2、统一采纳证据标准; 3、减少证据运用上的混乱; 4、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统一司法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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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近世纪初期,采形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基于国家绝对主义之思想,审判程序之特点:秘密 主义、书面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侦查证据
审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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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心证主义 1、自由心证从何而来? (1)心证,系由证据而来; (2)心证,应从有证据能力之证据而得; (3)心证,系由合法调查证据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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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心证形成的范围
(1)无证据,即无心证;
(2)自由心证,乃选择证据中之证据,并 非证据外之证据;
侦审继承制
侦审分权制
——虽采诉讼主义之理论, ——基于当事人主义理
审检分立之原则,但二者
论,追诉机构与审判机
既同为国家机关,且均以
关具有职权分立之作用。
达成刑诉目的为其任务。 对于刑事案件之处理,具 有分工合作之作用。
——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与公判中心主义(以庭 审为中心)
——不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法官的基本职能 法庭
司法裁决
扮演仲裁仪式的主持人
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 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被认为是神的旨意
..
4
2、后一阶段主要是指中世纪之后的一段时 期,随着科学发展,依人类的经验及理性为 基础判断事务的做法开始萌芽,刑诉注重口 供,民诉注重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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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元11世纪以前,同样在罗马法和教会法 影响下,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吉利岛国的诉讼 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异。
英美法系宣誓供述书(Affidavit)
“神判法”,是指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 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审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 倾斜略有不同。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 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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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一种形式的神明裁判过程中,司法 人员的认识活动都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 裁判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