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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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权能

李绍章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可以说,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必须指出,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占有权是不同概念。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相反,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标志。另一方面,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也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

(二)使用权能

现代物权法追求"物尽其用",反映到所有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须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可见,使用权能通常为所有人享有,但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

应注意者,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使用是两个概念。使用是使用权能都着眼于从物的性能和用途出发对物加以分析利用,但使用权能来源于所有权,而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有可能基于所有权,还可能是非法使用,当没有使用权能而为非法使用时,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此外,所有权之使用权能与他物权之使用权区分开来,使用权不仅包括物之使用权能,还包括物之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可以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也可以是从所有物中取得的其他收益,如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等。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的所有人是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非所有人,但可以享有收益权。

收益权能成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所有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产物。在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权能。应该说,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当时所有人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在于追求物之使用权,而收益权便被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可见,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决定物的命运,因此在民法物权理论上一般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核心权能,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前者指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或改变物的存在状态(如抛弃、焚毁、拆除等),后者指转移物的所有权或部分支配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权一般均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法律有专门规定或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所有人可以享有对所有人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卖而优先受偿等。

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尽管都是所有权处分权能行使的方式,但两者相比也有明显区别。其一,性质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事实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其二,目的不同。事实处分行为是对物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其三,后果不同。事实处分行为引起物的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处分行为引起对物权利的各种变动。

需要指出,所有权的上述四项权能是所有权在外延上的涵义,也是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抽象,所有权的内容并非上述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每一种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所有权价值的手段,当然,分离出去的权能也对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构成一定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逐步复杂化,权能分离的形式越来越多。当然,国内民法学界对这"四位一体"的四项权能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所有权是权利束的动态集合,这四项权能只是其典型的不完全表达。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由于各种权能并不是所有人对于物加以实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即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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