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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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价差及其调整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要自觉遵循价值规律,反映本地区(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价格水平。

2.要有利于调动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的积极性,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和保护投资者、施工企业等的合法经济利益。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按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定额人工费的组成内容执行。

4.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供应渠道、价格形式,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或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及其执行时间为准,并应扣除必要的设备、材料储备期因素。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的取定应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按规定允许调整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6.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应按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施工管理费定额的费用项目作调整并相应调整其费率。

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按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预算价格变动而产生的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基数。

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部分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7.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和造价指数的测定,既要作到区别对待,又要力求计算简捷、使用方便。

三、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方法
1.价差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工程,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价格形式、供应方式等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程度,规定合理的调整方法。

可按单项工程概、预算(包括设计变更增减预算)所附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用量以及主要设备数量,按地区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人工费及其执行时间,依据合同规定对已完工程部分的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的设备、材料可区别不同类型的工程以价格指数调整;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等综合造价指数进行调整;对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少而数量又较大的工程,可采用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相应的单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不论采取哪种价差调整方法,均应反映工程所在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工程造价合理水平,要防止实报实销的做法。

2.建设期的价差调整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价差预备费之内。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的价差,应作合理预测积极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办法。

对于合同工期较短或较简单的工程,可由承包单位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对于合同工期较长或较为复杂的工程,实行部分包干,即当价差超过规定包干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允许调整;或实行有限度的调整,即对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进行调整,对次要材料、设备价差包干。

对价差的包干、调整方法,价差调整期限以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均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切实做好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发布和管理工作
1.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

它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

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

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如人工费、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主要设备等单项价格指数。

计算式如下:
材料(设备、人工、机械)价格指数=P nP o
式中P o——基期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和材料、设备预算价格;
P n——报告期人工费、施工机械台班和材料、设备预算价格。

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

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等。

计算式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人工费指数×基期人工费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单项材料价格指数×基期该单项材料费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单项施工机械台班指数×基期该单项机械费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综合指数×基期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比例。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基期建筑安装工程费占总造价的比例+∑(单项设备价格指数×基期该项设备费占总造价的比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数×基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占总造价的比例。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应有的准确度,被测算的设备、材料费,应分别占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备、材料费总值的80%以上。

工程造价各项指数的测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加强调查研究,作好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测算工作。

2.管理分工。

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分工权限,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生产设备的单项价格指数及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指数的测算、发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与建筑工程配套设备的单项价格指数及建筑安装工程等综合造价指数的测算、发布和管理。

上述各类指数在发布的同时应抄送建设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发布制度,逐步做到每季度发布一次。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造价信息交流。

各部门、各地区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送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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