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和灵魂,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信义、公正、诚信等道德标准,遵从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实现诚实交易、公平竞争。
它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涵盖了法律事务的方方面面,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公正平等基础的原则。
在合同中,所有缔约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遵从诚实、信用、公诚原则。
合同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会显得毫无约束力。
因此,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侵权方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信用担保等。
在保险事务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合同各方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事项来交付保险款项和履行保险义务。
如果有人故意提供假的、虚假的或不完整的资料,以获取不当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失去其效力。
3. 债务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关系中,每一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应该及时告诉债权人并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避免损失。
在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在市场上,竞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应建立在诚实、公平、独立的基础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1. 降低商业、经济风险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经济风险。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受到惩罚,他的名誉和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不利于他的前途和事业发展。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上,只有所有合法的产生和交易活动都形成在法律体系内,人们才能树立起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将为市场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放心用、放心买产生重要积极影响。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信守合同、诚实履行义务的准则。
它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等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民法中的相关法条,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态度,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信守合同,履行承诺,维护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利益,不得违背当初的承诺和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信念。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经济交易、合作和协作的主要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体现。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真实、充分的信息,并且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遵循商业道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包括对合同解释、变更、转让等各个环节。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责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侵权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告知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 守信义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 补救义务: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现行法,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获取民事利益的目的,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着作中也鲜有提及。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
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甘肃省政法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设计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学生姓名杨文兵学号专业班级2012级法学本科班指导教师周旭云2013年8月30日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杨文兵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
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
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
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二、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对方,不得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交易双方遵循合同约定、信用承诺和合法经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法律的惩罚和处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利用劳动者、债务人、消费者等弱势地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和强调。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是约束行为的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有过错的,该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实践。
如果个人或单位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责任的确认,都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灵魂和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作用、应用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守信用的公民。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充分信任、忠实履行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保持真诚、公正、诚信、友善的态度,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诚然的原则。
换句话说,诚信原则是一种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商业诚信的核心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了人们的自我修养和社交能力的提高。
其次,它是商业合作的基础,是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转的基石。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地方得到了显著的应用。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必须遵守价格公示、产品质量、服务承诺等诚信原则,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合法合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在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双方必须本着诚实原则,履行交易合同,不得不当然地牟取不法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信誉。
此外,在与行政机关的交往中,当事人必须履行真实的法律义务,不得以欺诈、行贿等手段博取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持道德和权利意识,维护真实、公正、透明等原则,维护和增强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在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层面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机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其在民法中的法律依据,然后详细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和探讨,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促进合同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总结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是一种法律原则和伦理准则,有利于规范各类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概念、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体现、结论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言行一致,讲信修睦。
在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应用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守诚信、谦和友善、公平合理、公共利益”的宗旨;二是在各具体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还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共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
2. 正文2.1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主体之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虚假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应当根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与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是指在行为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应当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表达和交流;信用是指在交易和合作关系中应当遵守承诺,信守合同约定,信赖他人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论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说到民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嘿,这可真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咱们平时生活中,跟别人打交道不就是得讲个诚实吗?你说,谁不想遇到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呢?对吧?试想一下,如果你去买个东西,商家一口气跟你说这是正品,结果一拿回家一看,哎呦,不好意思,居然是山寨的!那你心里得多窝火啊,咋办?找商家理论,结果那边一副“你爱咋咋地”的态度,毫无诚意可言。
这个事儿,就算没有合同,大家心里也都知道,你这明显是个坑。
其实呢,民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就是防止这种事发生吗?它告诉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大家都得讲点儿诚信,别做虚假、不实的事。
要知道,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里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它并不像某些条文那样,只在一纸合同上显现出来,而是贯穿整个民事行为的。
这个原则一开始听起来可能有点空泛,好像就是“你得做个好人”。
但实际上,它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要求还挺高的。
你看,这不仅仅是让你不骗人,还是要让你在交易中保持一种“有良心”的状态。
想一想,我们大家在签合同之前是不是应该互相了解清楚一些信息?咱们交易时,不能想着“只要我得了便宜,别人就算吃亏了,也无所谓”啊。
这个原则就告诉我们,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允许的。
就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卖行为来说吧。
如果你做生意,你不能仅仅想着“钱到手,心就不操”。
你得想着,买家的权益也得受到保护。
就算交易结束了,也得记住,不要坑了人就不管了。
这里面就有一个“信息披露”的问题,意思就是如果你知道对方不了解某些事情,咱就得主动说清楚,不能隐瞒不报。
你看,很多时候咱们做事都是“看到眼前的利益,忘了长远的影响”。
这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像一根警示的弦,时刻提醒着大家,做事要有个底线。
说实话,大家一听到民法,都会觉得有点复杂,感觉好像离自己很远。
但它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比如,你平时去餐厅吃饭,点个菜,结果商家给你上的是个不新鲜的菜。
你不高兴,跟老板说:“这菜不合适啊。
”老板如果不理你,或者找借口推脱,那就是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慎重、信守承诺、平等自愿等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必须遵守诚实慎重的原则。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和意图进行真实、准确的表述,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使得对方可以准确获得必要的信息,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慎重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必须信守承诺。
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其承诺的具体体现,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毁约,将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
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民事关系中应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
这意味着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应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不得利用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旨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体现。
比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禁止一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法中,对于恶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关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公司法、贸易法等各个法律领域,也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公平公正、促进合法交易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正确认识和有效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 引言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讲信修信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在法律层面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合同履行等行为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了诚实、信用两方面,既要求当事人言行真实可信,又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乎法律责任和信誉问题,更关系到经济合作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法经营和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公平、诚信、合法的法治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规范。
在民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诚实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也在侵权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个体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侵权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制约,社会关系才能得到和谐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繁荣、保障社会秩序等方面。
只有通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才能建设一个诚实守信、法治健全的社会。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诚实信用原则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和社会关系中。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需要相互信任和守信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等
法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履行义务、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是一种法律约
束力强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诚
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诡计行为。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如果一方以欺骗、隐瞒或诡计等不当手段来取得他人同意或达成协议,这种行为就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
信任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或协议签订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重要信息,不得采取欺诈或诡计手段。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障合
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典各规定的基础和依据。
在不同的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述形式可能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内涵大致相同。
一般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正直守信,义务忠实、真诚守信。
在民法典中,有关信用原则的规定普遍要求当事人应履行真诚义务,不得恶意违约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免影响合同的生效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尊重合同的基本原则,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法典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通常有明文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并有关于禁止欺诈、禁止侵权和禁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尊重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持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
在民
法典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普遍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完整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者技术手段损害合同真实性,不得恶意违反合同约定。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要求当事人正直守信、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尊重合同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的有效履行,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完整版)
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摘要: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企业不讲信用的主要表现: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建议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
lOcALHOst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了规定,但是过于系统性,不能有效的应对当前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我们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给予守信者以信誉上的奖励,合理引导其“冲动”。
诚信缺失,主要原因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是这个利益仅仅是眼前利益,2016年的“三鹿奶粉风暴”再次提示我们,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利益仅仅是一时之快,一旦东窗事发,等待失信者的只能是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一方必须履行其诚实信用的义务。
根据民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订立合各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方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体现为守信是一方的基本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许多交往行为来维系互信关系,如借贷、租赁等。
在这些关系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守信义务。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保持良好的借贷记录,而出借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贷款。
如果一方违反了守信原则,将会损害信用,甚至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
守信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不当比较、恶意侵害商誉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诚实信用原则还在法律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被告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以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会判决其赔偿原告的损失。
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法律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诚实信用,从一个人类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得到充分的体现,被称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它贯穿于我国民法的始终,体现在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之中。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江平先生认为:“不能仅从语义方面去理解,应该联系它的立法目的去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1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的具体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或者合同的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从而加以规定或者约定,因此,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基于自私而利用这些漏洞,牺牲他方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断案情不应该是机械的或者形式的,而应该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的要求”。
2梁彗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
3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4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第一,道德保障功能。
我国战国思想家墨翟曾言:“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英国作家德莱赛认为:“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而古罗马政治家西赛罗亦说:“没有诚实何来尊严?”可见,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可和极高的推崇。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之一,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时其在立法机制上的作用,名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为此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作用,适用条件,陈述己见。
关健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民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
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
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
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
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
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首先介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作用,其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随后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法律实践中需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践。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及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重要性、实际应用、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信守承诺,遵守法律规则,维护契约精神和社会公序良俗。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还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也贯穿于各个领域,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及其重要性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和价值,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2. 正文2.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和交往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对方或者恶意串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诚实信用的约束,市场就难以正常运转,经济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无视信用,随意欺诈他人,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法制信仰就会受到破坏,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诚信等基本道德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交易。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并且对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民事行为很容易出现不良后果,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义务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各参与方有义务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尊重合同的约定,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约定之前,参与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财务状况等,以保障合同正常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参与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义务进行,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投资等。
在这些活动中,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和陈述,以确保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顺利完成。
四、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参与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约定前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被害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交往中,当事人应当坦诚相待,信守承诺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本文将从信用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进行详细阐述。
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础,指的是个人或机构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通过自身的行为和信誉所赢得的他人的信赖和认可。
诚实信用原则从信用的角度出发,要求人们在法律交往中保持真诚、诚实守信的行为态度。
只有当事人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有着广泛的体现。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障合同权利的重要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欺诈对方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真诚、诚实守信的态度,否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如果欺诈、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况,使得他人遭受损失,就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法要求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意地欺诈、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
如此,才能保障侵权行为的公平、诚信和可靠性。
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也有重要的体现。
劳动关系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基于诚信和信任建立的关系,其基石就是诚实信用。
雇主应当对劳动者履行支付工资、提供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义务,并遵守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劳动者受到损失。
劳动者也应当诚实守信,忠诚于雇主,恪守工作纪律。
只有双方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才能建立在平等、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核心原则,要求人们在法律交往中保持真诚、诚实守信的行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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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本文试就诚信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法律意义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使用范围等问题作些分析。
关键字:起源契约发展法律意义地位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与发展1、诚实信用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私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为“已经做成”之意。
Fides之所以转化为“信”,是因为西塞罗和Stoa—斯多亚将fides(诚信)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bona原意为“好”,起强化fides(诚信)的作用。
两者合起来为“良信”之意,但习惯将其翻译为“诚信”【1】,在诉讼法和物权法中均有体现。
但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为了克服当时的“严法诉讼”的僵化诉讼模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产生,故其作用亦局限于“诚信诉讼”。
物换星移,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之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甚至被法学家称为“帝王条款”为立法所广泛继受罗马时期,把契约分为“口头契约”、“文本契约”、“药物契约”、“诺诚契约”四类。
在“要物契约”中,当事人一方制药履行了给付义务,就有权利要求对象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把道德上的考虑看做是契约法中的一个要求。
在契约旅行方式上,罗马法分为“严法”和“宽法”,或叫做“严格契约”和“善意契约”。
其中的“宽法”或“善意契约”也叫做诚信契约。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的,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旅行。
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
1804年《法国民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
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
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
”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都是跟契约有关的条例,都具有浓重的诚信色彩,其形式也非常自由,其范围也逐渐延伸变广开来。
2、发展诚信契约是罗马法上契约的一种。
“研发契约”的对称。
在古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谓之客观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谓之主观诚信就前者而言,众所周知,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实体法产生于程序乃泰西古代法的普遍现象。
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这种关系,诉讼法领域的诚信,首先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被描述为“裁判诚信”的过程。
它是对裁判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之过程的简略表达,当然,它也暗含着裁判官在这样做时要遵循正义的行为标准的意思。
诉讼中疑难案件解决的结果,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换言之,恪守客观诚信。
这两种诚信的区别由罗马法传入现代民法中,不过,由于此时法律的重心已完成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转变,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遂被作为两种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丧失了其独立存在。
作为罗马法的直接传人,使用拉丁语族诸语言的国家以及英语国家以同样的符号表征它们。
德语世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方面,其法律文化与罗马法共享大陆法系的创造者的荣誉,因此其制度往往对罗马法有所变通甚至补充;另一方面,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德国人注意把拉丁法律词汇民族化,排斥外来语【2】,所以,于立法中干脆取消诚信的表达,或根据两种诚信的分裂情况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之。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前一种;1897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采用后一种。
在法律拉丁文中,“诚信”被大量使用,在优士丁尼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三个部分中,分别是《法学阶梯》有38处;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约有117处;在《学说汇纂》中约有462处。
以《法学阶梯》为例,作者依次在两个领域使用第一个领域是诉讼法,其中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分别为4、6、28、29、30章为例);第二个领域是物权法,其中又分为如下方面:1.对物的占有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时效;2.对自由人的占有不知情地占有这两者的,谓之“诚信占有”或“善意占有”。
购买是最经常的发生这种占有的原因,为此等购买者为“诚信买受人”,他是把标的物的非所有人者当做所有人与之交易者;3.诚信的处分物的行为,如添附行为和消费行为,不知情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建房等属于前者;第三人不知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授权就把金钱贷与自己,且消费了此等金钱的属于后者。
【3】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
到了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通知阶级不是很重视民事立法,主要用严刑酷法及封建礼教来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重视和发展。
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
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应该说,中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
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的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经历了近代民法、现代民法三个阶段,从1907年瑞士民法典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之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逐渐加强,适用范围逐渐拓宽,成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正如王泽鉴教授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民法,而且公法及诉讼法也要受其支配,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
尽管罗马法中诚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己具备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欧州近代史上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诚信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
由于资产阶级致力于包罗万象的法典的制定,力图把法律的调节之手伸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的规定力求详尽、具体、无微不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
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
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取向。
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条款。
自瑞士民法典至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经历的现代民法时期。
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有很大特色,它承认了立法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承认法官对发展和补充法律不可缺少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
它不再是仅约束债务人的原则,而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遵循的原则。
此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颠,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进入20 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各发达国家先后进入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
社会关系更趋复杂,各种新型案件层迭不穷,立法者疲于应付,不得不更加倚重法官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其结果势必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一再提高。
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其总则编第1 条第2 款,明定诚实信用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于80 年代初修订民法总则,鉴于最高法院态度保守,过分拘泥于文义,误认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致妨碍法律进步,故于总则第148 条增设第2 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4】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律意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意义,自罗马法以来就有种种见解,有人认为它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道德基础,有人认为它是以爱人如己的理想来补充法律以及契约;有人认为这一原则旨在公正估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还有的认为这一原则是指除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外,还应考虑一般公共利益等等。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①、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②、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③、利益平衡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