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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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EGZ-CTV-10-ZG-19

供货合同

供应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零售商:广州市广百电器有限公司

甲方(供应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乙方(零售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1.产品、供货期间与供货对象

1.1产品。甲方负责在供货期间内,向乙方供应三星牌彩电产品(以下简称为“产

品”)。

1.2供货期间。供货期间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不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届满日合同自行终止,不同意顺延本合同的一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如本合同已到期,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顺延期内,双方在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顺延,本合同终止。顺延期限包含在新的合同期限内。

顺延期限内暂按本合同执行,在新的合同签署后,顺延期限内新合同与本合同之间的政策差异,双方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处理。

1.3供货对象。本合同适用于乙方在广东省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拥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广百电器和新大新共14个门店。(统称为“供货对象”)

2.订货和交付

2.1订货单。乙方在向甲方订购产品时,应通过甲方提供的GSBN系统下达电子订单

(“电子订单”),所有电子订单都须经过甲方的确认。对未经确认的电子订单,甲方对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电子订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在此所定义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也不得添加任何附加条款或条件。

2.2乙方认购价。甲方将根据双方协定的价格(包括其不时的修正和修订)向乙方供应

产品。

3.产品的质量、包装、交付、验收与灭失风险

(1)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外包装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将乙方所订购的产品运至由乙方指定并经甲方认可的仓库。乙方也可以选择自行提货,即由乙方自行至甲方指定的就近仓库提货,但乙方自行提货

时运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产品的所有权自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承运商时起转移给乙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该检验必须在货到后三

(3)个工作日内进行。如果未在此期限内作出索赔要求,即被视为放弃权

利,甲方也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4.支付

4.1付款条件。支付产品货款,原则上实行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两种方式。具体付款条

件,由甲方和乙方在附件A中另行规定。

4.2付款方式。产品货款应以甲方Billing(即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基准计算。

对甲方应得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货款,均应按照扣除税收或任何其它性质的费用以前的数额,通过银行付款(甲方原则上不接受现金付款)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付至甲方以书面形式随时指定的银行帐户。有关该支付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银行承兑汇票。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就该等银行承兑汇

票,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具体情形,全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免息期,免息期由双方在附件A中另行规定。在免息期内,乙方无须对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支付利息。

甲方不收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息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

4.4滞纳金。乙方的任何迟延付款,均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5.销售服务

5.1包装损坏产品的接收。就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的产品,在交付时包装物有损坏的,

乙方没有接收该包装损坏的产品的义务。除非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接收包装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其他产品。

5.2销售中的质量问题。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双方根据附件A的规定进行处理。

5.3乙方的联络、协助及先行偿付义务。在乙方销售后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有

义务进行联络、协助通知甲方或者甲方的服务站进行处理;在销售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索赔时,乙方负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行赔付,此后再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相关补偿事宜,具体规定见附件A。

5.4产品三包服务。经甲方确认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提供

产品售后服务。

6.乙方的义务

6.1广告与宣传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标准以负责、专业的方式对产品进行积极的广告宣传或促销。由双方在附件A中具体约定。

(2)任何非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其它与产品相关的宣传或者其他资料,在使用前都需经过甲方的检查和书面批准。就该等资料,甲方有权根据其全权

判断,决定乙方是否能够对外宣传、发放或张贴。就甲方的该等决定,乙方

应无条件服从。此外,乙方进一步同意甲方拥有这些资料的一切权利和利

益,而且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甲方的权利和利益。

6.2进货渠道的唯一性。乙方在此承诺,在供货期间内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购买只

向甲方进行。

6.3市场价格的维护。双方均有义务共同维护双方协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发布或推出违反双方协定产品价格的任何价格信息,也不得擅自压价或降价倾销。

6.4产品出样支持。乙方应对产品的出样(展台、展架的位置)以及日常管理等给予积

极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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