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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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川府发[1994]186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川府发〔1994〕186号)我省蕴藏着丰富的地矿资源,建国以来,我省地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矿业已成为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现状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还存在诸多矛盾与问题,矿业开发的巨大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为此,特就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加快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按需要与可能进行规划,按市场需求安排有效投入。

从我省实际出发,应把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地方脱贫致富,发展和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勘查,综合开发,充分利用”的指导思想,调整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在近几年内,对地质储量丰富的钒钛磁铁矿、硫铁矿、磷矿等优势矿种主要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对有色、贵重金属、稀有稀土、重要建材等矿种,作为地质普查与勘探的重点,按以下序列优先安排地勘工作:石油天然气、钾、铜、铅、锌、金、银、稀土、锂、锶、煤、饰面花岗石、水泥用石灰岩。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状态,结合经济建设规划,按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

已经形成生产、加工规模的如盆地石油天然气基地,攀西铁、铜、金、锌多金属基地,川南煤、硫铁矿、磷化工原料基地,川东盐化工基地,马尔康--康定锂盐基地,重庆锶盐基地,这些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近期内,一是除石油天然气等急需安排普查勘探外,主要是进行配套矿种勘探,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趋向均衡;二是在采、选、冶方面,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对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资产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开展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一)按照季度下发变化图斑,地方一次性核实举证。

部执法局组织中国自然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沈阳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调查中心、武汉地质调查中心、成都地质调查中心、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8家技术单位),利用部卫星遥感监测统一制作的正射影像,套合矿业权管理信息,按季度提取疑似违法变化图斑,交由部信息中心于4月、7月、10月、12月通过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下发。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图斑的核实举证,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试行)》等进行合法性判定,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年图斑的合法性判定和查处情况的填报工作。

该截止时点地方填报情况作为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成果,部据此开展后续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

因天气等特殊原因无法现场核实的,应当申请延期,具备条件后补充核实举证;涉及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图斑按伪变化填报,备注特殊用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以机要件统一上报。

(二)同步开展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

2025年3月,部对2024年矿产卫片执法成果同步组织开展内业审核和实地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新国土资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及乌鲁木齐米东区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做好矿产资源登记相关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也有些地区存在不及时为探矿权申请人出具调查意见、延误探矿权申请人正常申请、甚至产生纠纷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7月1日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受理各类探矿权申请。

各类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的申请报件,除有纠纷的外,必须附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否则,不予受理,勘查许可证过期即自行废止;新立探矿权申请报件所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意见,3个月内有效,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二、各地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资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包括接收时间、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资料接收回执。

要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和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在15日内给探矿权申请人及时出具结论明确的调查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要及时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三、因各地未及时出具调查意见,造成探矿权人不能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正常延续、变更、转让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负责。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渝国土房管办〔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8〕49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密与安全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因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实行勘查项目全过程保密监管(一)开展保密能力审查,严格涉密勘查项目准入。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既使用涉密地质资料,又能产生和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其保密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涉密成果地质资料的保密安全。

市地调院应强化地质勘查单位保密能力审查,会同档案馆等根据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承担单位名录库和工作人员名录库,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论证、实施方案审查、优选承担单位等环节将该两个名录库作为保密条件进行审查。

不具备保密能力的单位,不得承担勘查项目;不具备保密能力的技术人员,不得参与勘查项目。

(二)健全涉密流程管理,明确勘查项目保密职责。

强化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项目保密主体责任,明确勘查项目保密责任和责任人,落实保密工作措施,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工作隐患,规范外协工作的保密协议管理。

市地调院在勘查项目管理过程中接触的涉密地质资料,应当按规定退回提供单位或者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需要归档的,应当按照相关保密要求保存;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成果报告需要提交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剔除保密要素。

档案馆要加强涉密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借阅、利用管理;督促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准确定密;向外借阅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审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9.12【实施日期】2013.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市地调院,各地勘单位: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等规定,决定自2013年度起将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下放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下放”)。

为扎实做好年检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一)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块范围位于重庆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含探矿权保留项目)。

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局同意,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

实地核查重点为布置有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的勘查项目,实地核查应由检查人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近两年先后部署开展了攀西地区及甘洛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目前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

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作不力、行动出现偏差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攻坚破难,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

要克服厌战心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青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4]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治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度,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禁止勘查开采区。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在禁止勘查开采区,严禁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在限制勘查开采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方可进入;在重点勘查开采区、允许勘查开采区,要严格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有关规定,做到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

要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矿业权,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原则上只安排国家出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查明的矿产地作为国家战略资源进行储备。

在地勘项目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和措施。

尽量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方式开展勘查工作。

地勘工作结束后,严格落实回填、植被恢复等工作。

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云国土资〔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川国土资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一)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面积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第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申请人已有多个探矿权的,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有探矿权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二)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

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

探矿权设立时间(从探矿权首次设立计算)满9年或12年的,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探明了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确认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或申请采矿权登记。

(三)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

矿产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区矿产的地质工作程度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设立探矿权的最低勘查阶段为预查,最高勘查阶段为勘探。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四)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基础上予以回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川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矿产矿业权外,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等26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详见附件1)。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二)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涉及多个共生矿种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需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探矿权申请范围剔除重叠的矿业权区块范围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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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探矿权管理制度(一)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面积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第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申请人已有多个探矿权的,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申请和已有探矿权数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二)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

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

探矿权设立时间(从探矿权首次设立计算)满9年或12年的,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探明了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确认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或申请采矿权登记。

(三)实行矿产勘查阶段期制度。

矿产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区矿产的地质工作程度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勘查阶段;设立探矿权的最低勘查阶段为预查,最高勘查阶段为勘探。

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四)实行受理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制度。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核实探矿权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情况,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本级相关部门调查意见基础上予以回复。

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及自然环境保护区调查核实时间在行政审批时限内予以扣除。

二.加强新设立探矿权管理(五)新设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定和要求,做到合理布局地质找矿、有序投放探矿权。

(六)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

《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规划划定攀西重点规划勘查区、四川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康定大渡河重点规划勘查区、川南重点规划勘查区4个重点规划勘查区。

重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实行分类设立。

一类是国家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地质勘查项目。

由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通过专家评审,优选确定矿产勘查项目和勘查单位,由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项目勘查单位办理探矿权,探矿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发现的矿产资源,根据矿体的延伸和控矿构造情况,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主要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二类是通过公告优选申请方式设立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

对风险高、地质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勘查,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有计划地分批分期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和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向社会公告,以优选申请方式设置探矿权。

根据公告要求对申报的地质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找矿依据、勘查技术方案(设计)、勘查投入等进行评审、打分、排序,优选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由优选确定的项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依法勘查。

三类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对符合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勘查风险较低的矿产勘查项目,根据区内已有的探矿权设置情况,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计划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符合“部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七)专项规划勘查区地质勘查项目和探矿权的设立。

在重点规划勘查区内,划定汉源—甘洛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铅锌,兼顾磷)、冕宁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轻稀土)、攀枝花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钒钛磁铁矿,兼顾煤)、马边—雷波专项规划勘查区(主攻矿种磷,兼顾铅锌)、川南古叙—筠连专项规划勘查(主攻矿种煤)。

专项规划勘查区由国家出资统一进行前期风险勘查。

专项规划勘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勘查,由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通过专家评审,优选确定矿产勘查项目和勘查单位,由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项目勘查单位办理探矿权,探矿权属国家所有。

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发现的矿产资源,根据矿体的延伸和控矿构造情况,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主要以市场方式有计划出让矿业权。

专项规划勘查区内符合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计划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符合“部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八)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

对重点规划勘查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的探矿权设立和矿产勘查,按“部12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程度、矿体的赋存状态和矿种情况等分别按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设立探矿权。

(九)限制勘查区的探矿权设立。

限制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探矿权设立,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勘查单位对勘查施工方案(设计)中重型山地工程施工是否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可恢复治理等进行评估,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予设立探矿权和进行矿产勘查,其施工的探矿工程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进行恢复治理。

(十)矿山延深勘查及已设立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非油气矿产勘查的探矿权设立。

矿山企业申请深部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在已采矿体的延深构造或层位上,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公里,有(333)及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缴纳探矿权价款。

矿山企业在其深部进行矿产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为同一主体,不得单独申请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纳入国家国有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矿产勘查,国有危机矿山企业可以根据预留的探矿权范围申请取得探矿权。

根据我省石油天然气矿业权设置实际,在已设置石油天然气矿业权范围内,可设置非油气矿产的探矿权,但不得损害油气矿产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油气探矿权人发现了油气矿产,成果归油气矿业权人。

三.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十一)探矿权转让管理。

一是国有企事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公开、透明。

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出售的,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探矿权转让方式为作价出资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是对于取得探矿权未满2年,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必须提供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应有一定比例的(333)资源量。

三是探矿权转让申请应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探矿权转让后剩余年限不足6个月的,在申请探矿权转让变更时,可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

(十二)探矿权变更管理。

一是勘查矿种变更。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矿种)勘查过程中,申请变更或增加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勘查或开采,须对申请变更或增加的勘查矿种进行矿业权评估,缴纳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油气、放射性矿产勘查不得申请变更为其它矿产(矿种)勘查;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探矿权,在指定矿产勘查过程中,通过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发现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其它矿产(油气、煤炭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可直接申请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

二是探矿权人名称、地址变更。

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探矿权人主体等未发生变化。

三是探矿权扩大范围变更。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范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已发现矿体的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2)变更范围面积不大于原探矿权范围面积的1/3;(3)以前未进行扩大范围变更;(4)有(333)及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缴纳探矿权价款;(5)具有当地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

四是探矿权分立变更。

探矿权原则上不予分立变更。

探矿权人完成阶段性地质勘查工作,其地质矿产勘查报告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认定,根据探矿权范围内发现的矿产分布情况、构造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适宜探矿权分立评价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是勘查单位变更。

探矿权人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在取得探矿权后6个月前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需提供解除原勘查单位协议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协议、变更原因说明、重新委托的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技术方案(设计)等资料;经审查准予备案后方可变更勘查单位。

四.加强探矿权延续、保留、注销审批管理(十三)探矿权延续管理。

探矿权首次设立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每次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

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已超过3年(含)的,探矿权到期仍需要在此勘查阶段延续的,可给予一次有效期为1年的延续;在同一勘查阶段工作时间累计不到3年的,可给予一次有效期为2年的延续;探矿权到期不能达到相应勘查阶段的,申请延续时要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面积不低于勘查许可证上载明面积的25%。

(十四)探矿权保留管理。

探矿权保留为已探明矿产地且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可供矿山设计使用的探矿权,是否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根据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认定。

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人不得再申请进行勘查。

(十五)探矿权注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注销探矿权:(1)探矿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或未申请探矿权保留的;(2)已申请采矿权,划定了矿区范围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4)探矿权被吊销的。

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探矿权注销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告。

五.加强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十六)关于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

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必须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且必须是项目勘查的承担单位。

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严格按矿产勘查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四川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编制。

(十七)对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行备案制度,根据需要,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十八)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具备相应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重点规划勘查区内的矿产勘查由具备相应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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