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法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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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法治与人治
在古代中国,我们讲“人治”,所有事情都是皇帝一个人讲的算,皇帝被称作天子,把“奉天承运“当做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一直到公元前500多年,我们出现了成文法,从此“刑可以知,威可以测”,开创了法律公开的先河,铺就了“法治”的道路。到了现代,我们讲“法治”,治理国家的变成了固定的法律,国家的长治久安被维系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上,于是有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大家都会说法治好,然而事实真的会是这样吗?“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可以说人治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法律,然而由于君主一人独揽大权的缘故,他的话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权威性,也就是说在“人治”的背景下,君主一言,往往可以有破律的效果。只是,身在神州,千年传承,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在这里混的人都明白,我就不细说了。这也是为何“人治”在现代被抛弃的原因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治使得治理国家变得高效率,简便,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至于“法治”,并不就意味着排斥领导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被置于法律之下。这里我们可以讲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分歧,它并不在于治国的过程中要不要法律,也不在于要不要领导人的权威,而在于法律和领导人的权威哪个更大。领导人的权威至上便是人治,法律至上便是法治。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平分秋色。所以,所谓“法治”,在我看来,就像是西方的民主,领导人的神圣光环不复存在,领导人的产生全靠选民的选票,而想获得选民的选票则需要自己做出各种各样利民的承诺,并且在当选之后还要做出令人满意的政绩才有希望获得连任。另一方面,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法治的好处好像可见一斑。
但是,似乎法治也有某些漏洞可寻吧。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我们看到很多硬杠杠的数据——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论文,出版了多少书籍,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之类的,很多东西,本来应该通过民意表达的,都被“量化”成数据,有了指定的指标,以显示政绩的效果。这些东西再被套上些法律至上、人人平等的大话,就成了法治社会的优势。这种做法,在近些年来似乎愈演愈烈,无疑存在着许多弊端。另外,在法治轰轰烈烈地占领整个社会,整个社会都以法律为先的时候,法治似乎缺少了许多人情味。就比如在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吗?法律本身也是人制定的,当法律违背人性时,我们难道不应该做些变通吗?说到底,法治的实施还是要靠人,国家的治理同样需要通过人来进行。如果我们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在某些个案里寻求人的加入,使得法律与道德能够并存,这样不也很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