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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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的分析,及时找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分析
(一)主管因素
1、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

在个人期望不能实现时,特别是畸形消费,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3、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二)客观因素
1、管理改造质量的高低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
2、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给人们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变化,使刑释解教人员因无所适从而显得茫然无助,最终心理失衡、行为失范;
3、回归当地治安状况差,原先的犯罪诱因依然存在,造成的刑释解教人员犯罪人格未难得到根本的改变,重返社会后极易故态复萌;
4、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

(三)社会理念因素
1、社会的控制政策。

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

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它其实是一种资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续。

其合法性已经遭到了专家的置疑。

2、社会的集体岐视。

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最能表态社会基本立场的是,刑释解教人员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时,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的政治氛围下,在社会的集体孤立下,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技能进一步丧失,自然会生成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造成了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的悖论。

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点犹其表现在青少年的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上。

家长的溺爱是导致重新犯罪的一个非常的因素。

在社区矫正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的孩子,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这是家庭结构缺陷的直接导致。

但是,在矫正过程中,一些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或者软对抗管理,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在子女接收司法审理时,倾力争取从宽处理,要求社区矫正,在矫正阶段,又千方百计逃避管理,让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会作出误判,可能会认为自已父母的能量大,有办法,同时也会误判了法律的尊严,认为犯罪处罚也不过如此。

这样严重的失调教育,已是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走向重新犯罪的主要的成因。

(二)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践中执行的一些制度、规定,缺失最重要的强制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教育都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的矫正,肯定是不全面的。

同时,没有强制性措施也不能显示出法律的严肃和尊严。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的矫正工作中,有权对矫正人员进行警告、记过、治安
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显得是空乏无力的。

首先,在执法主体上不明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修定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我们仍然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底气先天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

其次,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质上是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记分的标准,在设计上,个人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

其三,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实践中根本没有任何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难题,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因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去。

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它立杆见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社区监督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

还有,对驳权对象的管理,要求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人员同等管理,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

在没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法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

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

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帮助、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和进行心理重建,这对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并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帮教矫心,这不仅仅是我们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的问题,还要求我们要做好一个“助动者”的角色,帮助他们寻找问题的根源,引导、帮助他们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达到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能自我调节,从容面对的效果。

“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矫正的丰富内涵。

实践对我们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课题,而显然,我们的理念和理论,以及专业技能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我们必须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

从实践中看,虽然,刑释解教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犯罪的问题上,有同质相近的一面,但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

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多的表现在特殊群体(如青少年)的重新犯罪问题,更多的表现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问题上,体现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上,因而更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

三、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
(一)建立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矫正对象判前评估及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这个评估体系的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测试,建议由心理专家包括监狱管理专家共同开发一个测试软件,通过科学的测试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二是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家庭环境、经济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交友状况、个人的性趣爱好、技术特长等等方面,进行实际调查评估,并以问卷的形式计算得分;三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服刑种、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四是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的考核情况来进行重点人员和重点对象的分类明确。

这四个方面在综合评估中的得分比例,笔者尚未有成熟的考虑,但是,以评估的定量测评得分,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判前评估、以及矫正措施、矫正方案的实施的依据,这个思路是明晰的。

是一种科学的,把社区矫正的工作引向规范化的思考。

(二)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灵活运用管理形式,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长期在基层服务群众,积累了丰富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的工作经验)造就了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上,做得很好。

这一次,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不提倡、不鼓励的政策下,仍然踊跃、主动为灾区人民捐款献爱心,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们为矫正对象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教育感化,促他们走上自新之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它情形,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分级考核,以及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等等做法,都是实施矫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都是人性的措施,这已经不是我们实践中的难题和困惑了。

(三)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问题,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细化、强化、实用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
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人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

在基层工作的司法所人员,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矫正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怎么办的问题,坦率的讲,现行的规定对一些在监狱管理教育过的驳权人员、刑罚强制性意识认识不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以及故意抗拒管理的矫正对象,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很不够,甚至显得很不直接,很空洞。

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扣分的办法只能“管”住老实听话的,对“管”不住的根本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办法。

虽然我们管人不是目的,但因管不住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后果更严重。

比如,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拒不参加集中学习的问题,仅仅是扣个一两分,根本起不到教育的效果,本来是强制性的公益劳动,现在反而成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自愿劳动,这如何来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处罚的严肃性?再比如,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问题,这实际上是逃避刑罚执行的问题,也仅仅以扣分的办法来简单处理,忽略了计算矫正期间的变化及不考量因此发生的时限变化,都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与刑罚的本义严重相悖的。

我个人认为,在矫正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规定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赋予司法所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包括警具的使用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要比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效果要明显且见效多多。

所以,在大方向上,我们做不到倒不如不做,要做就要做好。

总之,矫正对象再犯罪、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也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创新。

随着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拓展,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制度体制上,都必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矫正工作的特殊功能,确保刑罚执行制度的正确实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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