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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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是指货物出口前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
为了确保出口货物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口要求,保障贸易
顺利进行。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出境报检的流程。

首先,出口商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口要求和
相关报检规定,包括货物的报检标准、报检程序、报检机构等信息。

在确认了解清楚后,出口商可以开始准备报检所需的资料和证件。

其次,出口商需要准备好货物的报检申请表、合格证明、检验
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提交至当地的报检机构。

在提交资
料的同时,出口商需要缴纳相应的报检费用,并按照报检机构的要
求进行操作。

接着,报检机构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验。

在现场检验中,报检员将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外观检查、数量核
对等工作,以确保货物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口要求。

随后,报检机构将根据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或检验证明,并将其送交出口商。

出口商在收到检验证书或检验证明后,需
要将其提交至海关,以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最后,海关将根据报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验证明,对货物进行最后的审核和放行。

在海关放行后,货物即可顺利出口至目的地国家(地区),完成整个出境报检流程。

总结一下,出境报检流程包括了提前了解报检要求、准备报检资料、提交报检申请、现场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报关手续和海关放行等环节。

出口商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出境报检手续,以确保货物顺利出口,并避免因报检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和延误。

161_报检实务第四章 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全文可读

161_报检实务第四章 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全文可读

1.集装箱出境前或出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 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在出境口岸装在拼装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向出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 可,集装箱不准装运。
2.出境集装箱报检时,如果装箱与货物不能一起报 检的,报检人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向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单据。
2001年 12月 3日,广州市花都检验检疫局 在对来自马来西亚装载饲料添加剂的进口集装箱 进行现场查验时,在箱内的角落处发现仓储害虫 ——玉米象和少量的玉米。按有关规定,检验检 疫人员对这些带虫的玉米进行了销毁处理,并对 集装箱实施了卫生除害处理。
1.所有入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含空箱和重箱),装载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 带有植物性包装物及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 动植物检疫。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 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 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 疫申请表,并将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 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 且死因不明的情况,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报告,如船舶动态或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 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 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 验。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后,对不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的要求出具 《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 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 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4.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 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 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病 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正文:----------------------------------------------------------------------------------------------------------------------------------------------------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九九六年)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出境货物报检-1

出境货物报检-1



报检应随附单证 1、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 3、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 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 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2、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记忆:(1)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哪些 (2)实施的是什么制度。


例题、多选题: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生产出境动物产 品的企业包括( )。 A.屠宰厂 B.冷库 C、仓库 D.加工厂 答案:ABCD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 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选题



报检后( )内未联系检验检 疫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视为 自动撤销报检。 A.10天 B.20天 C.30天 D.3个月
1、出境货物报检时: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单证(※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 与进口要提供的作比较)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 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类别为“N”或“S” 的货物提供)
注意:不要认为只有外贸单证

保鲜大蒜属于植物类,货物出运期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第四单元:报检、报关单证

第四单元:报检、报关单证
(二)出境货物通关单 同入境。 见下页及教材P130样单
(三)通关单联网核查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 1、定义: 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原则,海关和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 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3、 各联的用途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 海关作业联 海关留存联 企业留存联 海关核销联:针对加工贸易 出口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 证明文件,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和核销的重 要依据之一。 出口退税证明联:对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4.内容
1)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 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 批准放行的报关单。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由计算 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 志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编号为9位数。一般就是预录入编号, 不需填写。 3)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根 据《关区代码表》填口岸名称及代码。如:上海海关2200.
第四单元
报检、报关单证
出口报检、报关程序
租船订舱(获得装货单) 报检(获得通关单) 报关
模块十三 进出口报检单证
出口报检单证 一、出口报检概述 ( 一 ) 商 品 检 验 的 含 义 ( Commodity Inspection)
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根据《商检法》等 法律,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 时限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检验、配合检验、付 费、取得商检等手续的过程。
4、报检的工作程序
出境:
报关前检验 1)发货人备齐货物后,在装运前一定时间内向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填制出口报检单。

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流程
出境报检是指货物从国内运往国外时,需要进行出境报检手续的程序。

出境报
检流程主要包括申报、验放、放行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境报检的具体流程。

首先,申报环节是出境报检的第一步。

货物的报检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
或者前往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申报时需要提供货物的基本信息、数量、价值、用途等相关资料,并提交报检申请表。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填写准确无误,以免后续出现问题。

接下来是验放环节。

验放是指出境货物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和放行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会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测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在此过程中,如果货物存在不合格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整改或者退运。

只有通过检验合格后,货物才能进入放行环节。

最后是放行环节。

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验放结果,对货物进行放行审批。

经过检验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放行单,货主凭借放行单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完成货物的出境手续。

在出境报检流程中,货主需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配合检验工作。

同时,货主也要对货物的质量和合规性负责,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出境报检手续,保障货物顺利出口。

总的来说,出境报检流程涉及到申报、验放、放行等环节,需要货主配合检验
检疫机构的工作,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保障货物顺利出口,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障。

报检实务

报检实务

名词解释:1.报检: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2.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3.绿色通道制度: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的优惠通关制度。

4.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海关与检验检疫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5.电子通关: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计算机业务系统,海关将报检报关数据比对确认相符合,予以放行6.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法检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7.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8.入境报检的分类: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入境异地施检报检1)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2)入境流向报检:是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报检的时限

报检的时限

报检的时限1. 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2.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3. 境动物产品的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4.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5.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6.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7.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8.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9.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演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11.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主管机构1.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2.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3.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4.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工作5.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单》验放。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证、有关函电;⽣产经营部门出具的⼚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实⾏卫⽣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件。

出境换证报检和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和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和出境一般报检标签: 出境换证报检出境一般报检
什么是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通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换出境货物清关单。

对于出境更换和检验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检验。

出境换证报检的适用情况
出境证书更换和检验是在原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不适用于直接释放)的第二次检验。

实施出口电子转账单的,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和检验检疫结果转发给港口检验检疫局,并向企业出具出境货物转账凭证,不再出具纸质出境货物转账凭证。

出境一般报检是什么?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有关文件向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取得出境放行证明等文件。

出境一般报检的适用情况
它不仅可以用于原产地和报关地的一致性,也可以用于原产地和报关地的不一致性。

对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出境货物,经出境一般检验检疫合格后,由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业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异地海关报关的出境货物,经出境一般检验检疫合格后,由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单》或《换证单》,业主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企业和货物符合直接出口放行条件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业主可以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符合直接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直接放行或者原放行。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 1 -海关总署发布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 2 -海关总署发布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解释: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 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 检;口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C、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至发证放 行的时间规定为7个工作日。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 至发证放行的时间规定为15个工作 日
解释
1、一般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 进行检验检疫。
报检地:卸货地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 构。
放行前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 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 行;
检验检疫后:
①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 知单》。
正式对外出口时,报检单位到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办理查验放
(三)对出境货物进行预报检时应注意的事项
1.提供/抽取代表性样品。 2.换证放行的时间。
经预检合格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 有效期内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超过检验检疫 有效期的,应重新实施检验检疫;
本节总结
1.报检/申报 → 计/收费 → 抽样/采 样 → 检验检疫 → 卫生除害处理 → 签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2.入境货物实施“先通关、后放 行”。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3.出境货物实施“先检验、后通 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预验、复验和重验
一、预验 二、复验 三、重验
2.区别《出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

如何办理出口中转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换单及报检流程一.换领“通关单”客户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货人)↓递单申报报关行↓接单审核、计费、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检务科↓需查验单证复核、实施查验、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备注:施检部门主要是码头办事处(五湾办)二.报检提供合同、发票及报检委托书等客户(收/发货人)1. 接受委托2.预录入报检单3.递单申报报关行1. 接单审核2.计费检务科1. 复核单证2.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则实施查验3.将单证返回检务科施检部门签发通关单及检验检疫证书检务科施检部门指:一科:轻纺二科:机电三科:化矿四科:植检五科:动检六科:食品七科:卫检码头办事处(五湾办)进出口业务中的保险一.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

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

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 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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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 天预报,隔离前7 天报检;3.法定检验检
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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