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省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项目。
3、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5、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1.1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或由省档案局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
局备案。
1.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含省级企业,下同)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1.3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组织,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1.4属市(州、地)级和县(市、区、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2.1省档案局组织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局、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2.2省档案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地)档案局、市(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2.3市(州、地)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州、地)档案局、市(州、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等单位组成。
2.4县(市、区、特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县(市、区、特区)档案局和县(市、区、特区)
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2.5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2.6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熟悉与项目同行业档案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
2.7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章验收申请
1、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1.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1.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1.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截止项目档案验收前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1.4完成了项目档案(截止项目档案验收前形成的)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根据项目档案工作有关要求,依照《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全面自检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的方可提出项目档案验收。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
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包括:
3.1项目档案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3.1.1项目建设概况;
3.1.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3.1.3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1.4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3.1.5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3.1.6项目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3.1.7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2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4、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验收内容
1、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包括:
1.1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1.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1.1.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1.1.3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项目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1.1.4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1.1.5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1.1.6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要求,完成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1.1.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1.1.8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2、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2.1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2.2项目文件的分类符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3、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
3.1设有专门的档案库房。
3.2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
3.3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4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五章验收程序
1、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2、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3.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3.2项目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施工阶段档案完整、准确的审核情况;
3.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4项目档案验收组按照《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评分,形成《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
3.5项目档案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宣布档案验收意见。
4、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
方式。
4.1对项目档案的抽查比例为:项目档案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5%;项目档案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0%。
4.2项目档案验收组抽查项目档案时,应认真填写《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抽查项目档案情况记录表》。
5、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项目档案预验收,项目档案预验收程序与正式验收程序一致。
5.1项目档案预验收形成《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5.2项目档案经过预验收的,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检查项目档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简,主要检查在预验收时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验收意见
1、《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1项目简况;
1.2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1.3项目档案验收依据;
1.4项目档案管理评价,包括:
1.4.1项目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情况评价。
1.4.2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评价。
1.4.3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评价。
1.5项目档案验收结论:
项目档案验收结论分为三个等级,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良;评分为70分(含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评分为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1.6项目档案工作遗留问题。
1.7项目档案工作建议。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名单(签字件)。
1.9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审核意见。
1.10省档案局复核意见(省档案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时填写)。
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项目竣工文件收集归档。
4、全省各级档案局应加强对下一级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1全省各级档案局在项目档案验收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档案局报送《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意见书》及有关材料。
4.2接受报送材料的上一级档案局发现项目档案验收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与项目档案工作事实不相符的,应责令组织项目档案验收的下一级档案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必要时,可由上级档案局组成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对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并提出项目档案验收建议,由原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根据建议重新作出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七章附则
1、本实施细则参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2、本实施细则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