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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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特征
特征:特定保健功能、调节机体功能、 不治疗疾病、食品
营养素补充剂: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保健食品安全性的法规

《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 法》的要求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 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卫生部和食药局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提出 了一系列的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保健食品新原料
(3)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 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安全性评价 试验规范、完整,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 ,可以初步判定其安全性,但仍需提供 广泛食用证明、检索报告等其它证明资 料或文献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食用安 全的,允许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审。
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 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 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对保健食品涉及的各种原料物质的 管理与安全性评价作了详细规定,并对 中草药中使用的物品(原料)按其安全 性分三种类型:药食同源(附件1)、 可用于保健食品(附件2)、禁用于保 健食品(附件3),予以公布,有明确 毒副作用的药材不准作为开发保健食品 的原料。从限定原料的选择来确保保健 食品的安全性。

附件2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 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 )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 试验,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 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 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 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 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 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 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 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 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 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 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 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 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 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 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 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 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 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 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 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 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 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 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申 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 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 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 ,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
益生菌类及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益生菌类及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 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 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 明确和稳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 及真菌类菌种名单由食药局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



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菌种的安全 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对经过驯化、诱 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 诱变剂等资料。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 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抗生素和真菌的检测,在发酵过程中不得加入 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益生菌的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 代不得超过5代,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 保健食品。

氨基酸螯合物
(1)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 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2) 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 原料和产品)以及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 证报告; (3)毒理学安全评价资料 (4)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氨基酸螯合物毒理学试验要求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 ,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 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 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 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 生产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 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 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 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 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 产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 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 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 、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 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 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 组织病理报告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 、缓解体力疲 劳必须进行兴奋剂检测 兴奋剂主要有七大类:

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 ,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 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 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 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 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保健食品新原料
2 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 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 原则审评: (1)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 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 ,可以食用且安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可 用于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新原料
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 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 则审评: (2)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 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完整、不规范, 或主要为药用,不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 不能食用的,食用安全性判定依据不足, 则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 品不予批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 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 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 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 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 (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 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 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 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 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 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资料 :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 真菌菌种名单
酿酒酵母 产朊假丝酵母 乳酸克鲁维酵母 卡氏酵母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 益生菌菌种名单
两岐双岐杆菌 婴儿双岐杆菌 长双岐杆菌 短双岐杆菌
蝙蝠蛾源自文库青霉
蝙蝠蛾被毛孢 灵芝 紫芝 松杉灵芝 红曲霉 紫红曲霉
青春双岐杆菌
保加利亚乳杆菌 嗜酸乳杆菌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嗜热链球菌 罗伊氏乳杆菌
法规对保健食品评价的要求
《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微生物来源
①. 菌种来源及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出具的 菌种检定报告; ②.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③.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④.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⑤.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 成分及含量)。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 仅限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 中载明的申报单位使用)。 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 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内规定的物品。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 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 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称之为食品 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 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的, 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统 一规程评价方法 2 对受试物的要求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 应提供受试物。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 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新原料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 资源食品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织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 时对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进行审 评,基本原则如下: 1.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新资源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 毒理学评价的,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 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 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1)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 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 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 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 原料)的,按照食药局印发的《益生菌类保健食 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执行。
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评价
内容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2. 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概念 3. 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内容 4. 安全性评价考虑的问题
1.
保健食品原料安全性管理
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位
定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 确描述为:“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 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 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


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士的宁、芬氟拉明、麻 黄素、咖啡因等)、 利尿剂(速尿、利尿酸、安体舒通等)、 β-激动剂(瘦肉精等)、 肽类激素(生长激素、红细胞生成素等)。
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
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 、缓解体力疲 劳必须进行兴奋剂检测 兴奋剂主要有七大类:

雄性激素(类固醇)、 麻醉剂(可待因、杜冷丁等)、 β-2受体阻断剂(心得安、心得舒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 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 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 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 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 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 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 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 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 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 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 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 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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