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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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一昼夜内工作的小时数(日工作时间)和一周之内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周工作时间)。
(二)特征
1、工作时间的长度是法定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3、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劳动时间。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限于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还包括部分劳动者没有直接进行生产和劳动的时间。
具体包括: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时间的间隙时间;
⏹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为工作时间的事项。
思考:就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定时工作日制
定时工作日制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工作时间固定的工时制度。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1、标准工时制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时制度。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月工作时: 20.83*8=166.6小时
2、缩短工时制
缩短工时制是指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适用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时形
式。
⏹特殊劳动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至7小时,并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脱离接触1个半月至2个月)
⏹夜班。
夜班工作是指从本日晚上22点到次日6时从事工作或劳动。夜班工作时间要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的职工。
注意:即使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行业或岗位,也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3、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思考: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日部分,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并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150%的工资。在法定节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法定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即300%的工资。
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三)计件工时制
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实行计件制的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产品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计件工时其实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
(四)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
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
1、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2、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目的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
⏹必须与工会协商;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加点条件适用对象的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四、休息休假制度
(一)概念
休息休假又叫做休息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的;
⏹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