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国际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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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商品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它是买卖双方对货
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产地名称等内容的 规定。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货物品名、规格或商标、牌名等。 在凭样品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有时还 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 应对照所引用的标准和标准版本的年份;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 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和份数 等内容。
等级(Grade)。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 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买卖:一是按商品的不 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品质表示,又 易于比较优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规格描述,或 不能完整地用规格描述,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比 如茶叶、水果等,可用双方都认可的等级来表示品 质。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凭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 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 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 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 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 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时一种特 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 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第三节 国际货物的数量
一、货物数量的重要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对于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 易、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货物的数量是指以一 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 积、容积的量。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交易价格的高 低以及总贸易量对市场的影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的数量 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公量
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 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 通常采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计算 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 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 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1十实际回潮
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于净重X(1十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二)订立品质条款注意事项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指商品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品质机动幅
度的方法有四种:(1)规定范围。(2)规定极限。(3)规定上下差异。 (4)在数字前加“大约”使商品品质规定有一定的弹性。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品质的误差。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一、商品品质及Hale Waihona Puke Baidu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根据不同国外市场和不同消费者需求来确定商品质量。 (2)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商品信誉。 (3)适应外国政府的法律要求。 (4)建立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5)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确需进 口的商品,其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 影响国内的生产、消费与使用。
在凭样品买卖时,买卖双方容易在交货品质与样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发 生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4.品质条款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适度,不宜规定得过高或过低。对于一些与品质无 关的条件,不宜订入。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 “左右”、“合理误差”等字样,以免在交货的品质上发生争议。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5.凭产地名称买卖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规格(Specification)。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 指标,如化学成份、长短粗细、含量等。这是最广 为采用的既方便又准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标准(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 了的规格和等级。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 制订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 组织制订。公布了的标准经常需要修改变动。所以, 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 本和年份。
商标和牌名(Trade Mark and Brand)。某 些商品在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优良稳定,知名度 高,且品种单一,则往往可以其商标和牌名表示其 品质。如可口可乐、大白兔奶糖。应注意许多著名 品牌由于其产品品种多样性和复杂性,是不可能单 凭商标品牌成交的、比如IBM、SONY等。它们的 产品,必须具有完整确切的品质指标或技术说明。
三、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较简 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 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 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 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 特点。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 项
(1) 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 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名 不应列入。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的通用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 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在国际贸易中首先要确定的交易条件,一般是凭借 对拟进行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构成商品说明主要组成部分,是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好的商品名称能促进消费,激发消费者 的购买欲望,有利于买卖合同的签订。
二、货物名称的命名
(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 (2)以商品的主要成分或原料命名。 (3)以商品产地、特殊原料命名。 (4)以商品产地名胜古迹、著名人物、传说命名。 (5)以商品自身显著实体形态命名。 (6)以制作工艺命名。
第九章
国际货物的名称、品质、数 量和包装
本章要点
●国际货物名称及命名的方法 ●合同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和品质条款 ●合同中货物数量的计量方法以及数量条款的订立, 数量条款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办法 ●包装分类,包装条款的规定,运输标志的设计
第一节 国际货物名称
一、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是指能使某种货物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一种 称呼。它能够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特性等。
•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对 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 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 70%,允许上下2%、又如米的含水率最高为 15%,杂质最高为1%,碎粒最高为30%等。 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 的零件尺寸。品质公差有些是国际公认的,有 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机动幅度 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 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 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 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 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为基 础,含油率每增加l%,价格增加2%。
数量机动幅度
•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 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 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 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 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 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 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此类描述局限 于土特产品,如苏绣、四川榨菜,用以表示产品的 传统工艺或特色风味。 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对于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 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卖双方认定的品质标准。 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在附有品质保证条 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三)计量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是按重量计量的。计算
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毛重计量 2.按净重计算 3.公量 4.按理论重量计量 5.按法定重量和净重计量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 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其他规定, 则应以净重计量。
有的商品需经包装后才能称量,所得重量为 毛重。对价值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 毛重计量,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 去包装物的重量,即皮重。计算皮重主要有下列 几种做法: 实际皮重,即称量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平均皮重,在包装物比较划一的情况下,可从全部 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数的包装物,加以称量,求出 平均每件包装物的重量。 习惯皮重,适用于规范化的包装方式。包装的重量 已为人所共知,无需称量。 约定皮重,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
二、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二)计量单位 商品的计量单位是表示商品数量的方法。通常采用
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有以下几种: 1.重量(Weight) 2.数量(Number) 3.长度(Length) 4.面积(Area) 5.体积(Volume) 6.容积(Capacity)
二、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凭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 as per buyer’s sample):即由买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 的买卖。亦称“来样成交”、 “来样制作”。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as per seller’s sample):即由卖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 的买卖。 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 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卖方往往会按买方 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 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 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这种做法,实际上 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 得主动。
公定回潮率)
理论重量
对一些具有固定规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 基本一致,一般可从件数推算出总重量。即所 谓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买 卖双方交接货物。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商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 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 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 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实际收取数量付款。如卖方 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 满之前补交,且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买方 可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因而,正确订立合同中的数 量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 项
合适的品名:文化差异,比如,北方有家企业向英国 出口“山羊牌”羊绒被,它们把中文里的“山羊牌” 说成英语“Goats”,结果虽然羊绒被的品质上乘, 但是却滞销,这是因为“Goats”在英语中有“色鬼” 之意。
第二节 国际货物品质
一、商品品质及其要求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内在质量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的特征 及成分等内在素质;外观形态指商品的造型、结构、 色泽及味觉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二、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一)国际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度量衡制度有:
国际单位制,代号“SI”(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美制(The U.S System)。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溢短装条款
利用溢短装条款应注意问题:(1)允许溢短装比例,即允 许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多数规定为5%,具体应由商品特性、 运输方式等进行确定。(2)溢短装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 决定多交或少交,一般规定为由卖方决定,但在买方租船接货 时,为了与租船合同衔接,也可由买方决定。(3)溢短装数 量的计价方法,通常按合同价格计算。但当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如市价上升,多装对买方有利。所以,为了 避免这种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 同价格计算,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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