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固定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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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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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
从定义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具有的特征是:
(1)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像商品一样为了对外出售。这一特征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商品等流动资产的重要标志。(2)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期限较长,使用寿命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一特征表明企业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其给企业带来的的收益期超过一年,能在一年以上的时间里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来说,如果某一固定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在实务中,判断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主要依据是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企业。
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直接使用该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资产所实现的利得等。
通常,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
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是,有时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该项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加以确认。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2)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就可以加以确认;否则,企业不应加
以确认。
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是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分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固定资产
大修理停用固定资产
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存放在生产经营场所备用的机器设备
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
购入后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
交付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经批准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
多余的固定资产
已经报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3)按固定资产的产权分
自有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按综合分类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租出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
不需用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并单独入账的土地)
❖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
❖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应列为无形资产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全部支出作为计价基础。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
❖预定可使用状态:
①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②所构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个别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正常使用
③继续发生在所构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购入(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动产),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动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生产经营用
不动产
动产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非生产经营用
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一种经济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