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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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研究

一、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在传统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时至今日,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还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外延和内涵的界定。一般而言,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这种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 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物(基础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以上各项由交易的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比如远期协议。基础资产通常包括外汇、股票、债权和房地产等金融资产。

金融衍生产品则是自这些基础投资工具之上衍生出来的, 是金融资产保值、投机及防范金融危机等的结果。金融界权威研究报告中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分为四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这个市场的过快发展造成的,目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增长大大快于市场建设的其他方面。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尚属新型金融工具,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无法可依和无先例可循的情况时常会出现。

一方面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确认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不具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合约无效。另一方面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清偿能力,对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净冲平仓,从而加大了风险暴露,最终导致损失。虚拟是产品经济高度的产物,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虚拟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信息不对称(信息偏在)在整个金融市场都普遍存在,但在衍生品市场尤为严重。操作者在未必拥有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在多种多样的价格中,选择哪种为好,结果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率那样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在这种信息缺失的情况下,投资者会在一种负向激励的情况下产生投机冲动,导致市场蕴含巨大风险,操作不慎将导致巨大的连锁负效应。因此,从各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来看,经济性和管制都成为保障衍生品市场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

二、我国现行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不完善。一般而言, 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依各自情况而定, 但就其总的原则和章程来讲, 又是一致的、规范的。这种规范化便于交易, 并能够促进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不仅没有做到规范起步, 而且其监督管理也处于混乱的状态。首先表现在多头管理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地方政府以及证券和期货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导致政出多门、市场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所严重缺乏自主性, 交易所之间不平等竞争, 管理混乱。

2、金融衍生产品的“分业监管”模式成本高, 风险大。金融衍生交易涉及多个领域, 若按照分业监管模式进行监管, 就需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法律监管必须要对风险的发生做出迅速反应, 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叉使法律监管需要在不同部门之间协调, 有可能会使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还是单纯的风险防范, 重视防范风险的同时忽视提高金融效率。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主体比较常用的是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 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致法律对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

3、自律型监管组织欠缺或功能不全。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场所, 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尚未建成, 现有金融机构自律组织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缺乏相应管理措施。第一, 现实的自律管理流于形式, 对行业的自律作用不重视。由于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缺乏制裁, 往往制定公约容易, 执行约束难, 使自律组织无法树立威信和影响力。第二, 自律组织的内部管理不完善, 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往往由监管机构派出, 由于不了解行业经营情况, 难以对行业内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管理。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代言人, 难以发挥其自律组织的职能。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 严格以行业类别建立的自律组织已不适应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需要,对跨行业的业务活动的自

我管理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完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1、确立金融衍生交易的统一监管主体

在我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监管机构众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衍生交易有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职责;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衍生品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期货和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己成为潮流的今天,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期货品种实施监管,显然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监管效率,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机构体系。但是,我国的分业监管和外汇管制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依将继续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实现对金融衍生交易统一监管之前,各监管主体仍将继续对金融衍生工具实施监管。为避免分业经营的弊端,建立各监管机构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是相对简便的选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促进金融监管的科学、高效和统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加强其信息共享和互助协调。现阶段可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沟通。待时机成熟后,最终融合银行业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设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权威的监管组织。

2、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所谓自律管理是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的,自律管理是指由同业从业人员自发组织起来形成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规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维护自身利益和本行业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涉及的领域多,交易的时间跨度长,风险大,对其监管比较复杂。要实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有效监管,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予以配合。我们相信,随着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化,它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监管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3、完善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范体系。树立正确的金融衍生产品立法理念。中国应当加快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速度, 因此在建立法律规范体系时应当以促进发展和鼓励发展作为基本指导思想, 改变过去一味防、堵风险的立法取向。这样在立法时, 既可以积极地鼓励和推进创新, 又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有利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需要, 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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