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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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大网络教育经济法第二组作业答案
第二组:
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意义:
1、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保险从理论上分析,其最具有社会积极意义的是产品责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尽管现代社会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实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负有赔偿责任的致害人因经济状况各异,赔偿能力亦不相同。赔偿责任虽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基于此,受害人并不一定能获得全部赔偿,其所获赔偿额多寡受制于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办理产品责任保险,用收取保险费积聚保险金的办法,可以使受害人即消费者的利益,在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这样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使有关法律精神得以贯彻,也为稳定社会秩序创造了条件,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鼓励和维护生产商、销售商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1)有利于企业提高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2)有利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3)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增强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体现着对受害人利益的直接保护,安定了社会秩序。
2、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销售者只有存在下面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