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合同法基本概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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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 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 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在本案中,咨 询公司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而电子公 司对咨询公司的追偿权发生在2001年6月电子公司向银 行支付贷款及利息之时。财产处分行为时间与债权发 生时间,与撤销权要件相悖。因此,电子公司的撤销 权不成立。
【案例2-10】 2001年1月,某市二建公司(买方)与本市某水泥 厂(卖方)签订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在一年 内分四期向买方供水泥900吨(分别为350、350、100、 100吨),但未明确各期具体供货时间,每吨单价110 元,货到付款。 第一批350吨于3月中旬交货,买方支付了该批货 款。第二批,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应于6 月份交付,此时正值施工旺季,水泥需求量极大,卖 方为图更高利益,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其他单位。 买方因现场急需水泥,多次派人向卖方催货无果,无 奈之下只好向他处购买高价水泥。
[案例2-12] 1996年元旦,某甲(该公司职员)与某建筑安装 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某甲 承包该公司第一项目部并作为项目经理,向公司上交 管理费,其所联系的工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由某 甲组织实施。 1996年7月17日,某科研所就西桥小区1号楼施工 招标,某甲代表建筑公司投标并中标,中标价168.2万 元,暂估建筑面积5100m2。次日,某甲以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身份与该科研所签订施工合同,工期330 天,价款168.2万元,单价每平方米270元,建筑面积 6896m2,最后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单价不得改变。
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
1998年2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科研所与建筑公司双方对竣工建筑面积为5932m2无 异议,但就结算总价款出现争议。1999年上半年,双 方就结算事宜达成和解,但是,科研所并未支付结算 款。 2000年6月某甲以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对科研所到 期债权而损害其应得款项为由,以科研所为被告,代 位建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科研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 息79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 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2-13] 1998年3月,某咨询公司向某银行支行 (下称“银行”)贷款300万美元,并由某科技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咨询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科技 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咨询公司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1年6月,经各方协商,某电子公司同意代替科技公 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行偿还本金200万美元、 利息47万美元,并代替科技公司向咨询公司行使追索权。 此后,电子公司陆续履行前述支付义务,并按照协议向 咨询公司追偿,均未果。 2002年,电子公司起诉咨询公司,要求追偿其已支 付的前述款项,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但是,咨询公司 的资产状况不能满足该生效判决的执行需要。
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
及时通知对方
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解除)
【案例2-11] 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 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 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 度款。 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 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 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 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004年5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 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决后续 事宜。”
2001年9月,施工进入淡季,卖方向买方送去未交 付的三批水泥计550吨,被买方拒收。双方为此出现争 议,并诉至法院。卖方认为,因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 所以其可以随时履行,并未违约,有权要求买方收货、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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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没 有约定履行期限,但是,可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当 地交易习惯确定,而且,买方已多次催货,并给予了 卖方足够准备时间。因此,合理的履行期限可以确定。 卖方为图更高利益无法向买方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5 合同的履行
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2.5.2 合同条款空缺 2.5.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5.1 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法》第119条)
情事变更原则
2.5.2 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 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 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时)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甲水泥厂与乙施工单位订立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甲应于2003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 月底,甲发现乙财务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 切证据证明,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则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 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 责任 答案:A
执行期间,电子公司获悉以下事实:1998年8月6 日,咨询公司与某物业管理中心(下称“物业中心”)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咨询公司所持有某贸易中 心的50%股权无偿转让给物业中心,同年9月该转让 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同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局作出变更登记,将贸易中心的股东由咨询 公司变更登记为物业中心;1999年1月25日,《证券报》 在贸易中心的招股说明书上载明咨询公司曾转让股权。 2003年,电子公司以咨询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恶 意侵害其债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股 权行为。法院以电子公司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 资格,驳回电子公司诉讼请求。
分析: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 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 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典型情形。
2.6 合同的保全 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 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 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
2.6.1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 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2.6.2 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遇价格上涨,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 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诉讼——《合同法》第73条 直接对债务人之债务人行使
4.债务人之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催促履行债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务人之债务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但仍 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抗辩权等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5.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都享有)
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 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此外,1999年1月25日,《证券报》曾刊载咨询 公司转让股权。从该日期起,电子公司就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贸易中心股权转让一事,并能知道是 无偿转让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从该日起算。而 电子公司是2003年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已经超过 撤销权行使的一年期限。因此,即使电子公司享 有撤销权,也因期限已过而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某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可能得到支持,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某甲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合法; ②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对科研所的到期债权,对某 甲造成损害; ③某甲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已到期; ④建筑公司对科研所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建筑公司 自身的债权。
经两级法院判决认定,某甲代位权诉讼的第一 项条件成立,即某甲基于内部合同对建筑公司的债 权合法成立;第三项条件成立,即根据承包合同, 建筑公司尚有对某甲未付款项;第四项条件成立, 即建筑公司对科研所的债权(如有),不是具有人 身性质等专属权利;但是,第二项条件不具备,根 据建筑公司与科研所合同约定的单价,结合合同履 行情况——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科研所向建 筑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发现科研所已经超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对科研所不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某甲代 位权诉讼请求被驳回。
2.甲向乙购买钢材,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 序。此时乙向甲供应了一半的货物,要求甲付款。关 于甲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以就全部货物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C.只能就未给付的货物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可以主张乙未完全履行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答案:C
2.6.3 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 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的权利。
2.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2)主观要件 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在主 观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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