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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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业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各业务委员会是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组织会员就某一律师业务领域开展调研、总结、宣传、培训、指导、交流和合作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业务指导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业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业务委员会的职责:

1. 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开展本专业的理论研讨,组织业务交流、案例辨析和经验交流;

3. 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拟定业务规则,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4. 对律师参与的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

出具论证意见;

5. 在省律协的指导下参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律师业务交流和合作;

6. 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撰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7. 承担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业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全省律师业发展的要求和业务委员会活动情况决定。

提议设立新的业务委员会,应当由业务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或2名以上省律协常务理事或5名以上省律协理事或10名以上本省执业律师联名提出。

第六条各业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原则上不超过25人。第七条业务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各业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可在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指定1人为该业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本业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业务委员会主任职岗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同一个职岗有多名执业律师申报,实行竞争上岗,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一个职岗无执业律师申报,由省律协秘书处从该业务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建议人选,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主任也可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指定。

第九条业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有关单位领导担任本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条担任省律协业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纪录;

(三)热心业务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

(五)从事律师业务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

(六)承办相关专业案件业绩突出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初始委员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为每届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业务委员会初始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或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指定;

业务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业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主任委员或三名委员联名推荐,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委员提出退出业务委员会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向本业

务委员会报告,由省律协审批(备案)。

委员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出业务委员会。

委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连续两次不参加业务委员会的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视为自动退出业务委员会。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本业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业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应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撤换;

主任委员职岗出现空缺时,由本业务委员会委员推选一名新的主任委员,或者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在副主任委员中指定一名为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省律协对各业务委员会增补、退出、撤销的委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主任、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业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工作规划;(二)组织开展本业务委员会的各项业务研讨和指导活动;

(三)发布本业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实施工作;

(四)代表本业务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提名本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决定委员的增补、退出和资格撤销;

(六)负责本业务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七)向省律协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及计划。

第十七条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按时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名本业务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业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收集本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本专业法律业务的咨询,为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

(五)每年向本业务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六)不得损害本业务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业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省律协拨款;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其他来源。

第十九条各业务委员会的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由主任委员主持拟定预算方案,报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各业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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