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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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放在本单位(包括其他仓储企业)或者仓储于我市国有粮库中的粮食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仓单是指可交易商品粮。

第四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仓单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企业在辖内信用社(部)设立基本账户(在发行设立账户的除外),管理规范,照章纳税;(三)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四)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企业)以上;(五)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六)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为借款人提供粮食的市场价值的50,(在发行授信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企业抵押率可以提高到70%)。

第九条粮食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单户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试行期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0年6月30日);单户累计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年。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股东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定义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及相关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不公开转让的股权,目前在股权交易中已经完成过转让,但由于非公开转让原因,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未在交易机构上挂牌交易、未进行流通交易等原因未能实现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金融机构。

质押: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质押给质权人作为质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一)质权人依法取得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可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贷款业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登记程序应当得到严格执行,质押登记资料应当真实可靠。

(三)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能力和稳定来源,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担保措施。

(四)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五)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核实股权的市场价值,将贷款放贷额度控制在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价值的合理范围内。

(六)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管理(一)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来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二)贷款人应当及时关注和分析银行股权市场的动态和实际情况,调整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策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确保贷款本息利益。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履约情况和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动态管理质押贷款资产。

五、监管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管理研究

农村信用社仓储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管理研究

通过对比表 1 数据可知 , 2 0 0 8 -2 0 1 1 年间 , 虽然农户 、 小企
业贷款 占全国贷款总额比例逐年增大 , 但其 占全 国总贷款额比
重最 高分 别仅 为 0 . 7 4 % o 、 1 . 1 % o 。与 2 0 0 8年农 户贷款 额 相比 ,
2 0 1 0年提高 了近 1 4倍 ; 小企业贷款额提 高了近 1 7倍 ; 而2 0 1 1
现有仓储质押贷款业 务主 要有两类 : 一类是 已有存 货仓储 质 押贷款 , 即货主将 已购回的 货物 存放于 仓库 内 , 然后凭该 货
物 仓单凭证 向银 行申请贷款 ;~类是拟购买货物 的质押贷款 。
与前者相比 , 其特点在于买方需缴纳 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后开出 承兑汇票 , 收票人 为生产企业 , 该 企业在收 到汇票 后按银 行指 定仓库发货 , 货到仓库后转 为仓 单质押 。目前农村信 用社仓储
款, 是具 有相 当吸 引力的贷款模式 。
型贷款模式一

“ 仓储质押贷款” 应运而生 。

贷 款 新 模 式产 生 的 必要 性
随 着农 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传统 的银行放贷模式 已经无法
由上述分析看 来 , 农村信用社 仓储质押 贷款 的出现 , 不 仅 有利于农村和 当地企业 发展 , 更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农 村 信 用 社仓 储 质 押 贷 款 办 理 流 程
满足经 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具体 表现在两个方面。
1 、 农 村 地 区信 贷 增 长 出现 “ 负加 速 度 ” 现 象
在政府的 大力扶持下 , 农村 发展迅猛 , 传 统的银 行放贷 模
式、 信贷额度 等已滞后于 当前农村 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即农 村 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 , 而农村信用社传统放贷模 式和 信 贷额度所能提供的资金量 , 远远 低于其实际需求 量。而且在 经过一定发展期的农村信贷市场 , 信用评级低 的现 状并未有效 解决。呆账 、 坏账率仍偏高 。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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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经营性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经营性收费权为抵押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贷款。

借款人应当是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中所记载的享有收费权利的收费主体,原则上应为经营性企业法人。

同时,借款人应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效益较好,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借款人还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质押的收费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权。

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应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

收费权可依法转让,但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不宜作为贷款融资的担保。

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XXX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XXX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

Chapter 3: Loan Purpose。

Amount。

Term。

Interest Rate。

and Repayment MethodArticle 7: Operating fee pledge loans can be used for the enterprise's required working capital or fixed asset investment.Article 8: The loan amount should XXX of fee e。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13农村信用社农户质押贷款管理办法end资料

13农村信用社农户质押贷款管理办法end资料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车辆经营权押贷业务中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车辆经营权押贷业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车辆经营权押贷业务时的相关管理。

三、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客户应当具备贷款资格,车辆经营权所有权证明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贷款额度贷款金额应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应为本人名下的车辆经营权;2、车辆经营权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有交易活动的经营权。

(四)模式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以最高出价确定质押金额。

(五)利率根据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按照浮动利率计息。

贷款利率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信用评级综合考虑后自行确定,其水平不得高于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业务的最高利率标准。

四、业务流程(一)贷款申请1、客户应出示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承诺书,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2、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车辆经营权押贷业务。

(二)抵押评估农村信用社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及数量发出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贷款的客户承担。

(三)公开竞价车辆经营权押贷1、农村信用社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金额;2、公告贷款信息,告知出价请求时间、地点、规则等相关信息;3、对出价方资质进行审核,审定后通知双方到场参加竞价;4、在竞价现场公示出价结果,按最高价确定贷款金额。

(四)贷款发放1、客户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经办人信息,必要时应提供书面授权;2、贷款金额由农村信用社打给申请人或委托人指定账户。

五、业务管理(一)风险控制及业务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督,加大风险分析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规范管理车辆经营权押贷业务,确保业务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车辆经营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及时掌握市场信息。

(二)客户信用评级: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影响贷款偿付能力的因素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综合考虑利率定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

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农村信用社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农村信用社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1. 背景介绍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其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需求。

本文主要介绍该业务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2. 业务流程
1. 客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 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审核通过后,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需求量进行评估,并报批相关审批流程。

4. 审批通过后,农村信用社会与客户签订质押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各项具体事项。

5.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押物并领取贷款。

3. 注意事项
1. 质押物必须为客户合法拥有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

2. 合同期限内客户需按时还款,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如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或质押物有误或涉及违法行为,农村信用社将及时报警并追究法律责任。

4. 客户在进行质押委托贷款业务时需慎重考虑,确保自身能够承担相应的借贷风险。

以上是农村信用社票据质押委托贷款业务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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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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