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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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承担方(乙方):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评价内容、方式及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乙方就委托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乙方需提供给甲方评价报告书共计本。
三、合同履行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个工作日,甲乙双方需启动评价工作。
2、乙方需在有关资料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开始启动现场调查并展开工作,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评价报告的送审稿并交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3、乙方提出职业病效果预评价所需的调查资料,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提交工作。如提交延迟,延迟天数则是编写报告完成推迟天数。
4、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工作发生延误,则乙方的报告完成日期做相应顺延。
四、双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作为委托方委托乙方依据相关法规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享有如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派出相应评价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研,但以实际需要为限;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甲方有权针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乙方作出相应解释。
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自由和公正,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款向乙方足额支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用;
7)甲方需做好乙方评价成果文件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和机构提供。
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作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在本合同内享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乙方在对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享有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因素等的干扰;
2)乙方评价人员在现场调研期间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3)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评价报酬的权利;
4)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资质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完成其全部的工作内容;
5)乙方对其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事项负责,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所产生的责任除外;
6)乙方对在其评价工作中接触的或知晓的甲方的文件、资料或其它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特定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五、评价费用及支付方式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工作量及其他事项,本合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总费用为元整¥:,该费用包括现场调查费、评价费及专家评审费等。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在乙方组织专家评审之前需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整¥:,专家评审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报告评审费及本次评价、评审过程中所发生其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撤销项目等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于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如该项目乙方已通过专家评审,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则甲方应付清全款;
4、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对方书面确认,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5、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七、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发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议;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仲裁。
八、其他协商事项
鉴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冲突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使乙
方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乙方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如因现场监测结果超标而需进行的复查),则由甲乙双方商讨后,由甲方支付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会议纪要为依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
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订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因素评价费用的变化,本合同职
业病危害效果控制因素评价费应做相应调整;
5、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通过专家评审后除外),按一般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违约额
按合同规定之评价金额的40﹪执行。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评价费用,每日违约额按合同规定之评价金额的1﹪执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联系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