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及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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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教学目的

通过讲授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使学生掌握我国目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和主要内容,了解最新法律规定和经济法最新动向,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律制度;会计法和审计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等。

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本章概述】

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出现在垄断时期,为弥补民法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平等等价诸原则的不足,国家需要以立法手段直接干预经济。中国的经济法是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目标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既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条件下,又要发扬经济民主,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过程中产生的。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是综合、系统调整法,是平衡协调法,是以“公为主、公私

兼顾”的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同时又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主体的地位与构成、价值目标、调整手段等方面与邻近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重点概念是:经济关系、经济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地位;(3)经济法的本质;(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7)经济法的渊源。作为重点章,本章可能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各类题型的题。因此,对这章必须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掌握。

【重点概念简析】

1.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

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重点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

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协调国家与企业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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