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一、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来源一般的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是对被侵害的主体进行救济,但对于死者而言对于本身进行救济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害并不只有死者,对于死者家属也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有损害。
既然有权益的损害就有针对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作出了3条规定.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就包含死亡赔偿。
广义上的死亡赔偿包括对被侵权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死者被抚养人合理的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仅指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性质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观点。
对此就有三种观点: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针对继承丧失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之前死亡赔偿的来源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损害的主体不同。
继承观点的方式是在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之后,死者家属继承死者。
个人反对这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教材》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一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未来课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个人更加支持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
而且在刑事上侵权人以受到惩罚,不应在被侵权人本身上的惩罚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对于家属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害的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死亡赔偿的数额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 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研究侵权案例,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应对策略,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典型侵权案例分析1. 同工不同酬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快递公司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将部分员工转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工资却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减少至每月2500元,社会保险待遇也大幅削减。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该快递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版权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经方温化发微》的书籍,其封面上的“经”、“方”二字与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的美术作品《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该八个汉字单字的字体完全相同。
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中医药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因无法对其出版物在封面右上角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3. 商标侵权案例案情简介:昆明个体户张晓平(化名)认为其运营的轿车配件运营部商标与著名跑车奥迪TT的标志相似,涉嫌侵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0万元。
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奥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暑假旅游期间,游客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带同孙子张C参加旅游团组织的风景区三日游。
第二天在导游带领下一起去动物园游玩,园内有“嬉猴”娱乐项目,旅游团也说了一些注意事项。
当时游客很多,饲养员一时忙不过来,这时张某的孙子张C 跑去嬉猴时,不幸被猴子抓伤手臂。
当时动物园的防疫针已用完,张C便被送到山下一家医院打了防疫针,后续治理花费约800元。
张某认为,孙子被猴子抓伤,旅游公司和动物园都有责任,于是要求动物园和旅游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而旅游公司声称,虽然“嬉猴”项目是旅行社安排的,但对可能的注意事项已提前说清,张C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张某照顾不力所致,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分析: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在本案中,张C在动物园“嬉猴”被猴子抓伤,动物抓伤游客总不能找动物赔偿吧,所以这个案例十分尴尬,却又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牵涉几个问题,一是旅游公司与张某有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二是与动物园抓伤游客侵害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三条,动物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从侵权责任的阶层构造上来说:动物园侵害了张C的健康权。
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首先动物园饲养员没有及时发现险情,致使张C健康权受到损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动物园应当赔偿部分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合同中安排有“嬉猴”项目,并告知注意事项。
张C被抓伤是意外,不是旅行公司的主观和故意,所以旅游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旅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而张某在已知危险的情况下,没有保护好张C,致使被猴抓伤,张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产品责任—网购中的侵权责任系别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论文负责人:联系电话:指导教师:网购中的侵权责任【摘要】以往消费者主张权利时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之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老百姓认知最高的法律之一。
现在我们有了《侵权责任法》为我们的网购做出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产品责任网购侵权责任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这一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渐盛行,然而在带来购物便捷的同时,欺诈、劣质、不实描述、退换难等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的网购迷们陷入网购维权的“泥淖”。
消费者对于实力雄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处于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对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起到不可否认的保护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最后获得损害赔偿,就必须经过“2万5千里长征”的艰难索赔道路,才能最终实现目的。
侵权范例分析一:小A在淘宝上买了个包,结果卖家邮过来的是件羽绒服,包才200多,羽绒服1000多,小B打开衣服的时候不小心把标签弄掉了,小A好心想把衣服给人家邮回去,结果和商家联系的时候那边不仅没有感谢的意思,还说标签要是掉的话要赔钱的,还怀疑小A是不是把衣服穿过了弄坏了。
侵权范例分析二:3月8日,海口王女士趁“三八妇女节”,在网上抢购到一件120元的打折夏装,3天后,衣服快递回家一看,发现跟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图片根本不一样,“虽然款式是一样的,但质量明显比图片上要次很多,连颜色都不一样了。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侵权责任法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1.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侵权责任的种类等基本原则。
同时,我国还有一些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侵权责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在涉及到网络转载、转发等行为时,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
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难度也较大,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成本较高,效果不佳。
最后,网络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为了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题,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程序,以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效率。
侵权责任法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
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
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
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
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
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
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
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
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
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例文(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例文案例一。
某日晚间,钟某在归家途中目睹曹某对女青年孟某进行不当纠缠,随即上前劝阻,却不幸遭到曹某暴力袭击,下腹部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锐刀具刺伤。
此次事件导致钟某产生医疗费用共计____万元。
事后,曹某已支付赔偿款____万元,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判决额外赔偿钟某医药费等相关费用____万元(已执行完毕)。
随后,钟某认为其受伤系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作为受益人的孟某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为____万元。
关于钟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____条之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在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由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
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被侵权人请求补偿时,受益人方有义务提供适当补偿。
案件二。
吴某前往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携带现金于营业厅内填写汇款单时,遭一男子尾随窥视。
完成填单后,吴某前往三号柜台办理手续。
尽管银行已设置一米线等候区作为安全防范措施,但该窥视男子无视规定,擅自进入一米线内并贴近吴某,此行为未获银行保安及时关注与制止。
随后,该男子趁吴某向工作人员递交钱款之际,从左侧突袭抢夺现金并逃逸,过程中吴某奋力反抗,不幸被刺数刀,导致身体受伤且现金全部遗失。
在此情境下,吴某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____条。
该条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若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虽主要由该第三人负责,但管理人若未尽安全保障之责,亦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三。
王某驾驶登记于刘某名下的厢式货车与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季某重伤及双方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
季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王某、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侵权法论文
关于侵权法的观点看法——动物致人损害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最新侵权法。
侵权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指明,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分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确定侵权责任而对侵权行为进行行为规范和对受害方予以赔偿。
由于现代社会的工业机械操作、交通运输方式、以及其他与“现代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的活动而引发的死亡、残疾、及财产损失,达到了让人震惊的程度,那些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为社区中的居民频繁死亡和物质资源的不断流失。
侵权法的重要规范功能就在于调整这种损失,以及最终分配它们的损失。
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侵权法是由他人给受害者进行补偿的唯一法律机制。
如今,人类和动物关系更加紧密,此方面的侵权行为愈加突出。
本文通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论述,将此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感,管理使用好动物,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和美好。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动物致人损害一、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1、事实因果关系的确认确认某一行为是不是某一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规则予以确定。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
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