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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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附件 1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当工程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资格预审应采取有限数量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应统一开设多个专门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投标人可自由选择任一账户缴纳保证金。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情况保密。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控制价的大小按以下原则确定潜在投标人数。一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3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二招标控制价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5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三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参与水利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一级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投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第八条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选择评标办法。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单个标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施工项目新建水利枢纽工程、新建或重建大中型泵站施工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施工项目。二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单个标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项目。三单个标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下但施工环境复杂、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特殊要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水招办批准。第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执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熟悉有关专业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招标评标办法中不设标底的原则上应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投标报价或评标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均视为不可接受的投标。第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或评标前3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评标专家抽取由项目法人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的专家抽取分两步首先抽取专家所在地区其次抽取专家。项目法人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的监督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就近原则随机抽取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含省直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从已抽取的设区市含省直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项目的专家抽取可直接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项目所在设区市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十四条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招标监督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也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议。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

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违反《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布。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专家评分情况进行复核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监察机构。第十七条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投诉须对投标人或事件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现场招标监督人员协商一致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标、评标。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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