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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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概述
第六,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 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反 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 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 门程序来适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 执法体系和机构。因此,单独立法的作法更好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 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 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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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 符合。判断标准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须是假 的、不实的。 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 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 判断标准以消费者、客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 是真实的,也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潢。 3.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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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 (回扣)p222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
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 其他好处的行为。
1.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 2.其他好处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给子女亲属安排工作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
思考:回扣与贿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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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宣传 p222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 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宣传,另外一 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行为目的具有竞争性 (三)行为的违法性 (四)客观上的损害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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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商业行为 p221-222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仿冒、 虚假表示等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 认误购,而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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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 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 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 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 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 宽限制。
第四,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 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 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 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第二,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 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 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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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 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 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 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 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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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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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因此,在各国的竞争法中,较为共同的基本 内容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考: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刑法各论概述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 :一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二 是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 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垄断和不正当 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 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反垄断法 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 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还是使竞 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 由竞争得以实现,为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 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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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 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 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而反垄断 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 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这个法律 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范围的综合性 2.调整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 3.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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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
第七,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 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 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 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 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各论概述
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