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户”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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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户”之法律后果
作者:李东方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06期
(福建省武平职业中专学校福建武平 364300)
【摘要】本文鉴于入户盗窃未遂或者未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以及侵入他人住宅后对住户进行伤害造成轻微伤等行为不构成对应的犯罪,仅被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应将此类案件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逐渐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中,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相关法益以及住宅不受非法侵入这一基本权利。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法律后果;安宁权;居住权
近几年来,随着各个法院对被告人判处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增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纷纷开始对此罪名进行研究。
实务当中以非法进入住宅罪判决的案件的争议点多是集中在两类案件上,一种是入户盗劫未遂的案件,第二种是进入他人住宅后对他人伤害造成轻微伤,也就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案件。
这两者是否应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议。
如何定罪处罚才是正确恰当的呢?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含义与法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为了法律上的统一及方便实务中的操作,住宅等同于户,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所谓“侵入”,学界一般认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其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消极地不退出,妨碍居住人平稳地管理、利用住宅的行为。
所谓“非法”,有人认为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
有人认为所谓非法,即没有法律根据或无正当理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权人的同意,并且在没有法律依据、无正当理由或无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行进人的一种状态。
当然,这里的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也应当解释,对无故可解释为未受邀而入,即为无故。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全面科学的界定了非法一词,当然无故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侵入为非法行为,但是因其情节的不同有些情况不能评价为本罪,这是需要注意的。
对于本罪的法益,学界目前多趋向于安宁说。
安宁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
其中有人认为是事实上的居住的平稳状态,有人认为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
的意思活动的平稳状态。
也有学者赞成日本通说观点,即居住权。
大谷实教授认为侵犯住宅的犯罪,是为了保护人们现实地对其住宅进行有效管理支配的权利而设置的犯罪,因此,管理支配住宅等一定场所的权利,即管理支配权或居住权是本罪的保护法益。
我们赞同“居住权”说。
首先,安宁是一种状态,而且是事实状态,并非是可能的状态或是危险状态;其次,因为安宁是一种事实状态,所以,如果侵入住宅是与其他的犯罪交织发生的话,很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但是小偷进入住宅的行为肯定是明显的侵犯了住户对住宅进行管理支配以及住宅不受干扰的权利;再次,在出现经居住人要求而拒不退出的情况下,其实首先侵犯的是居住权,间接的破坏了安宁权。
而且因为受安宁权的影响,在学者们的思想中以及司法实务中已经无意识的将本罪的犯罪门槛提
高了,认为只有严重妨害他人生活与居住安宁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构成本罪,这就使那些程度没有达到严重的要求但是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影响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惩处,使该保护的法益被疏漏。
而居住权则能够使本罪的门槛正常化,凡是侵犯居民对自己住宅管理支配的权利,干扰其居住的,都可以以此罪定罪,因为享有住宅不受入侵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要以一个严密谨慎的法律态度保护人民这一项基础权利。
所以,“居住权”说比“安宁说”更加科学。
二、“非法入户”型犯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例如,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伤害、杀人、强奸等活动。
2007年《广州市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入户盗窃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入户盗窃,因盗窃数额或次数未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其一,以撬窗、破门、挖洞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的;其二,携带凶器入户或入户后准备凶器的;其三,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浙高法刑二〔2006〕1号)中认为:“入户盗窃未
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入户盗窃如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一,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其二,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其三,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四,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五,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因为我们赞同“居住权”说,因此对于以上立法要求必须达到“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持保留态度,但是赞同对于入户盗窃抢劫未遂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时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由于入户盗窃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盗窃两个行为,虽然盗窃未遂不再以刑法处置,但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要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三、非法进入住宅罪的认定
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很多,我们仅对以下几种与本罪相关的常见情形予以列举。
第一种即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如上文所说的以盗窃抢劫或者强奸伤害为目的进入他人的住宅后,但是又没有构成相应的犯罪时,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这是最常发生的情形,也是司法机关容易遗忘的。
以往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往往会以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而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就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一情节给忽略了。
第二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与他人发生争执,但没有造成其他结果的,或者仅造成小部分财产损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但是如果给当事人心理或人格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损坏财物较多的除外。
第三种是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
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
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
此时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进入公民住宅。
司法人员如果以扣押、搜查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警察为逮捕嫌疑人而进入其住宅的,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必须持有《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可以依据《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677.
【作者简介】
李东方(1969-)男,汉族,武平县职业中专学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