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识标准
国家标识标准国家标识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国家的标志和标识,具有重要的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意义。
国家标识标准是指对国家标识的设计、制作、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文件,是国家标识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国家标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国家形象、增强国家认同感、保护国家标识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标识标准需要明确国家标识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国家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政治、文化、历史和民族特色,具有鲜明的国家特色和时代精神。
国家标识的设计应当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能够在不同的载体上进行表现,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和适应性。
国家标识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美学原则,具有美感和艺术价值。
其次,国家标识标准需要规定国家标识的制作工艺和质量要求。
国家标识的制作应当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国家标识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国家标识的制作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另外,国家标识标准需要规定国家标识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国家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或篡改国家标识,不得进行侵权和侵犯国家标识权益的行为。
国家标识的使用还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的合法、规范和安全使用。
国家标识的保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最后,国家标识标准需要明确国家标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国家标识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国家标识的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国家标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国家标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标识的责任部门需要加强对国家标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国家标识的认知和理解。
总之,国家标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国家形象、增强国家认同感、保护国家标识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识标准需要明确国家标识的设计原则和要求,规定国家标识的制作工艺和质量要求,规定国家标识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明确国家标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商品标签标准
商品标签标准商品标签的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性,以便消费者可以明智地选择和使用产品,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不安全产品的威胁。
以下是一些通常涵盖在商品标签标准中的要素:1.产品名称:标签上应包括产品的正式名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识别产品。
这通常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品牌名称。
2.成分:商品标签通常要求列出产品中的主要成分。
这对于那些有过敏或特殊饮食需求的人来说很重要。
3.净含量:标签上通常包括产品的净含量,以指明消费者得到多少产品。
这通常以重量、容量或数量单位表示。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品标签通常要求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
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购买新鲜和安全的产品。
5.使用说明: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指导通常会列在标签上,以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产品。
6.生产者信息:标签上通常包括制造商或分销商的联系信息,以便消费者可以寻求支持或提出投诉。
7.营养信息:食品标签通常包括有关产品的营养信息,如卡路里、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
8.条形码或二维码:商品标签通常包括一个标识符,如条形码或二维码,以便在购物和库存管理中追踪产品。
9.警告或注意事项:标签可能包括关于产品使用的警告或特殊注意事项,如安全警告或儿童使用限制。
10.法律要求:商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包括标签内容、字体大小和格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要素和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因此,生产者和制造商通常需要遵循适用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他们的产品标签合法、准确和安全。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商品标签来获取关于产品的重要信息,以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国标要求的标识内容及要求
GB5296.5‐2006 玩具产品标注内容:
形式: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 Gb5296.5‐2006, GB19865‐2005(根据增减)
1、形式:三岁以下/36个月以下,三岁及以上/36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18个月及以
上等
1)小鬼标:不是年龄标识,它等同于:“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 “警告: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
2)小鬼标的格式要求是:
2、年龄标识不误导消费者,例如毛绒玩具通常使用所有年龄段,不可以标识为3岁及以上
这个根据产品的需要而定。
毛绒玩具必须要这些信息。
复杂的玩具才需要,如果组装过程即是儿童玩耍过程,不需要组装警告语,复杂的组装图应该清晰附上。
不同的玩具适当的清洁方式应该提供,如毛绒玩具如何清洗。
只适用于特殊的玩具。
标准明确规定了责任者必须标注在产品或者包装上
1、标准明确说明了一般标识表现形式
2、特殊情况需要根据产品特征而定。
标准明确规定了信息的标注的位置,特别是毛绒玩具。
字体要求,标准明确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基本要求
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 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 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基本要求
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 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
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 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5L葵花籽油.jpg 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 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 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适用范围在淘宝网以下类目所发布的纺织品:一服装类:男装、女装/女士精品、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二服饰配件类: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包括但不限于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三母婴服饰类: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防辐射服四家居类: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婴童蚊帐、婴童凉席、床品配件、电热毯、居家布艺五运动户外类:运动服/休闲服装、户外服装适用标准GB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注:部分标识内容会涉及到相关产品标准相关术语定义一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二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三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使用的纺织品;内容要求解析标注规范解析一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内容宜采用除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标注;二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可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标签;三纤维成分含量大于服装面积15%的部位都应该标注;产品上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成分四维护方法应该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例如:五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六使用说明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名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拼音或外文的字体大小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第六条特殊要求一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婴幼儿用品”字样二羽绒服装“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除上述要求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注:羽绒种类、含绒量、充绒量;三羽绒被“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除上述要求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注:羽绒种类、绒子含量、充绒量;四牛仔服装应该包含“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字样;五其它产品标准的特殊要求;附录及示例附录A 常用标准附录B GB18401-2010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附录C 吊牌及洗水唛示例服装:案例分析案例一错误分析:1.未标注厂名厂址2. 安全类别应该标注A类、B类或C类,其中婴幼儿产品须标注为“A类婴幼儿用品”;B类指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C类指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按照实际产品选择;3. 质量等级只能是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中的一个,GB 中虽已经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的标注,但是产品质量法中要求标注,且安全类别涉及到产品标注中判定的参数选择,因此建议标注;优等品指标最高、合格品指标最低;4.使用说明中洗涤符号错误5.洗水唛上面少了号型和洗涤维护说明符号;案例二错误分析:1.缺少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安全类别、号型、纤维成分含量、洗涤维护说明2.洗水唛上面的英文信息默认为没有标注,应该采用规范的中文;案例三错误分析:1. 缺少纤维成分含量、号型、洗涤维护方式,XL是错误标注,应该符合GB/T 1335要求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解析一、范围:适用于床上用品电热毯除外、絮用纤维制品、羊绒针织品、针织服装、毛巾、针织内衣、毛针织品、内衣、西服、大衣、西裤、衬衫、休闲类服装、儿童服装、母婴服饰、羽绒制品等纺织品、服装产品含户外服装、居家布艺等纺织类产品;参考标准:GB/T29862-2013二、原则:1. 描述真实完整:对商品的材质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确保商品的实际材质与描述相一致;2. 信息一致:在商品页面各要素中出现关于材质信息描述的,确保页面各要素间材质信息描述的一致性;3. 名称规范:纤维名称应采取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4.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要素:如标题、属性、sku、详情页、图片等三、描述/标注方法和要求:1. 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纤维名称前面加“纯”或“全”;示例:a纤维含量允差为0;b 山羊绒含量达到95%及以上,疑似羊毛含量小于等于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c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装饰线或特性纤维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示例: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的百分比;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例如:3.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示例1:4.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产品应标明羽绒的绒类别、含绒量或绒子含量和充绒量;5. 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的织物可不标示;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9. 在产品中起到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内胆布、衬垫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包装成为商品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成为商业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在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的包装中,包装标识成为品牌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我国出台了相关国标,以规范和规定包装标识的要求、内容和使用方法,下面我详细讲述一下关于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一、概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了GB 12914-1991《商品包装标识通则》国家标准,然后于2013年发布了《商品包装标识》国家标准,这两个国家标准是关于包装标识的行业标准。
这两个标准涵盖了包装中所包含的全部信息,包括包装的规格、组成、原材料、制造厂商和品牌等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和使用,因此在产品市场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包装标识要求1、包装标识的主体包装标识的主体是包装,应在包装表面、内部或标签上标明。
包装表面是指商标等标识的可视区域,内部是指无需将包装进行分解或打开就能够识别的区域,标签是指与包装本身不同材质或不同颜色的标识。
包装标识应在产品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方便识别且清楚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2、包装标识的内容包装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与实物保持一致,同时须说明商品的特点与用途,名称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2)规格规格标志应表明商品的尺寸、重量和容量等信息。
(3)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有效期限标志应表明启封后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截至日期两项内容。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标明注册地及厂址,用于消费者查证产品质量问题时的追溯。
对进口商品,须标注生产国家和地区。
(5)产品认证标志经国家认证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认证标志,如3C认证等。
(6)条形码条形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识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其他标识保持一致。
3、包装标识的位置包装标识应在产品的易于识别的区域标注,并应明显清晰。
商品包装上载有的标识中,商标、规格标志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应占据显著位置。
产品标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活动。
第三条产品标识是指产品上所附有的,用以表明产品来源、用途、性能、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标志、标签、说明书等。
第四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五条国家对产品标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产品标识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阅读和使用;(二)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三)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图形、符号,不得使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文字和图形;(四)产品标识所载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批号;(四)产品规格、型号;(五)主要成分或者材料;(六)安全使用说明;(七)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八)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九)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十)其他需要标明的信息。
第八条产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或者夸大宣传的产品性能、用途;(二)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文字、图形、符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文字、图形、符号;(四)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规范使用第九条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产品标识应当放置在产品的显著位置;(二)产品标识的尺寸、颜色、字体等应当与产品相协调;(三)产品标识的材质、工艺应当保证其持久性、耐久性;(四)产品标识的印刷、粘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产品标识的更换、更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我国合格商品及其包装标志要求
我国合格商品及其包装标志要求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9种:
1 、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的注册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我国现行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纺织品标识国标
纺织品标识国标纺织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商品,而准确的标识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标识上的信息可以告诉他们关于纺织品的用途、成分和生产商等方面的信息。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纺织品标识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以规范纺织品的标识。
首先,GB/T 29862-2013标准规定了纺织品标识的一般要求。
标识应该清晰、牢固、易识别、易读取、不易脱落或改变,而且不应该对人体造成危害。
标识应该包括中文、符号标志或者其他国际通用语言,并且应该按照固定的位置和方法进行标识。
同时,标识的颜色应该与纺织品颜色相对应,以显示出与纺织品整体的一致性。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纺织品的成分、洗涤、干燥、熨烫等方面的标识方法。
在纺织品成分标识方面,应该标明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和用于增加某些功能的化学纤维等。
在洗涤标识方面,应该标注纺织品的洗涤方法和温度,以便消费者进行正确的保养。
在干燥和熨烫标识方面,应该标明纺织品的干燥方法和温度,以及熨烫温度和是否可以使用熨斗。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纺织品的质量等级标识方法。
而这一点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纺织品的品质和使用寿命。
质量等级分为甲、乙和丙三个等级,其中甲级是最高等级,表示纺织品具有较强的耐磨损性、耐洗涤性、尺寸稳定性和吸湿性等性能。
总的来说,GB/T 29862-2013标准的出台,为国内纺织品行业作出了贡献,能够提高消费者选购纺织品的主动性和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纺织品企业来说,依照标准标识纺织品也可以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使其能够更广泛地应用于纺织品行业中,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产品铭牌标准
产品铭牌标准
产品铭牌标准通常是指制定产品铭牌内容、形式和规格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在中国,产品铭牌标准通常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其中,常见的产品铭牌标准有以下几种:
1. GB/T 13306-2011《标识标志通用规范》:该标准适用于各
种产品的标识标志,包括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2. GB/T 191-2008《包装与运输标识》:该标准适用于各种产
品的包装和运输标识,包括产品名称、重量、数量、制造商等内容。
3. GB/T 2828.1-2012《产品抽样检验规则》:该标准规定了产
品检验抽样的方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了产品铭牌的检验要求。
4. JB/T 10268-2017《机械产品制造质量保证文件》:该标准
是机械产品制造质量保证文件的技术条件,其中包括了产品铭牌的制作要求。
以上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还需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行业的规定来确定产品铭牌标准。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内容汇总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680-2009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6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GB 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5.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3、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GB 15266-2009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1、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5、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造酱油(含修改单)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
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9111-2003玉米油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以下是常用的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
1.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
这是中国食品标签的基础性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标识内容及标识方式。
2.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则
这是针对过敏原性成分的标识要求,要求在标签中明确标示包含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
3.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这是针对非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规定,包括在销售场所内提供的经有资格人员前提供包装或包裹服务的食品。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管理办法
该法规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示添加剂名称、含量、用途、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5. 消费品条码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境内的包装产品都必须贴有消费品条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方便企业信息管理。
6. FDA食品标签法规
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规定了众多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成分列表、营养声明和健康声明等规定。
7. EU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针对食品标签的法规包括食品基础信息标签、营养成分表和少量成分门槛等规定。
EU对有机食品和GMO食品等也有特别标记要求。
8. 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
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标题、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内容,还有一些特别要求如饮用水和饮料的容量标准。
9.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标签标准
两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合作制定的标签标准要求包括食品的名称、成分、营养成分、含量等信息,还有针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儿)的警告信息要求。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注明;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标识标牌的国家验收标准
在中国,关于标识标牌的国家验收标准有多个。
首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其专门的标准,即GB 5768.2-2022。
其次,通用的标牌制作与使用标准被规定在GB/T 13306-2011中。
此外,对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也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最新的是CJJ/T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具体来说,标识牌的颜色应清晰醒目、色泽均匀,不应有泛色。
当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颜色套印的标牌时,色彩间边缘应整齐、清晰,两色相接处不应有间隙。
标识牌可以根据产品需要对表面进行消光处理,制成无光或哑光。
性能要求上,涂层附着力不得低于规定,耐晒牢度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除了上述标准外,标识标牌的正面应平整度好光滑细腻,边框线应均匀、平直,不宜弯折变形或断缺。
文字、符号的尺寸和线框大小应齐整显眼,排列均匀,不宜断缺和模煳不清。
表面层不应该有裂纹和明显的擦伤丝纹以及有影响其清晰的锈迹、斑点、暗影等。
这些都是验收时需要注意的细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
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
具体的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
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
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
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
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
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
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
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
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
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
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
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
常用的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的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的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 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的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的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的中国注册名称和地址;
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名称,名称真实,符合国家标准;
3.必须有产品的型号和规格,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
5.必须标明产品的洗涤方法,有符号和简单明了的文字说明;
6.产品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和储藏的注意事项;
7.产品所执行的国家的标准编号;
8.产品的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
9.所有的服装类商品必须有耐久性标签,牢固地缝制在商品上,色牢性好,不怕洗涤、热烫,文字清晰、醒目,位置在常规的地方,便于顾客寻找。
玩具标签的国家标准
1.标签必须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2.标明主要的成分和材质;
3.标明使用儿童的年龄范围和安全警示;
4.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5.产品的使用方法、维护和保养注意事项;
6.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安全使用的期限;
7.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
8.儿童玩具的国家认证。
此外,对于儿童玩具,国家规定的细则还有:
1.对于拼装和组装玩具,必须有组装的流程图。
2.对于填充的玩具,必须标明材料的真实情况,如安全材料:非易燃、卫生、无任何坚硬、尖锐的物质;如新材料:采用全新或消毒材料。
3.玩具中必须加警告标志和警告说明的有:
(1)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2)有尖状物或刃状物的玩具:提醒存在潜在的危险,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3)装在横梁上的玩具,秋千或类似玩具:提醒对主要零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有弹射性的玩具:提醒发射的危险和近距离发射的危险。
(5)风筝及其他飞行玩具:警告!不能在头顶上空有电线的地区附近使用。
(6)作为儿童玩具出售的旱冰鞋和滑板:警告!应穿戴防护用品。
(7)水上玩具:警告!只限于浅水,儿童身体与水深适应,需要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
(8)类似于游泳辅助用具或救生用具的玩具:标明“非救生器材”。
(9)悬挂在童车、童床上的玩具:注意!为了防止有可能发生的伤害,在婴儿可以用手抓到的时候,请将玩具取下。
(10)童车、三轮童车、儿童推车、学步车等:警告!为了你孩子的安全,请系好安全带,大人不要离开孩子。
本车的最大承重重量是XX公斤。
请用正确的方法使用童车,避免任何危险情况。
(11)玩具的塑料包装袋:请即使将包装袋收好,避免幼儿玩耍或引起窒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