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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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01002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县级:承办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县级:临时占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初步审核。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含直管县)初步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2.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县级:承办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3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0100215000
省、市、县
省级: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市级: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含直管县)。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审核。
3.《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修正本)》(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正)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审定稿)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审批
层级
权限划分
设定(实施)依据
备注
大项
子项
1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010019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2.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0100201001
市、县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登记
县级:承办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2.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
市、县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登记
县级:承办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2.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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